政法工作条例集聚【精编8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政法工作条例集聚【精编8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政法工作条例【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会等单位。第四条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第五条全省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六条全省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第二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三)建立健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多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平安建设工作机制,统筹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资源力量,推进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四)统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行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同奖惩。(五)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保障。(六)组织实施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领域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八)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九)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十)改善执法司法条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十一)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完善工资待遇制度,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十二)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严格执行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易地交流任职制度,对政法单位重要副职以及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的干部实行有计划轮岗交流。完善政法干部培养锻炼规划,搭建政法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平台,推动政法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任职。第十条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后,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思想、政治领导关系不变。第三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党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副书记,委员由同级政法单位、武警部队及军(分)区(武装部)相关负责同志兼任。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三)组织开展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研究拟订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指导政法单位持续深化改革,组织研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五)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六)加强对政法工作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全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七)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分析执法司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八)发挥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做好政法单位领导干部考察、管理等工作,派员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等次评定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培养优秀政法年轻干部。(九)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政法单位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妥善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办理、协助调查事项,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协助审查调查等机制。(十)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省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问题的战略研究和法治吉林建设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十一)掌握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敏感案(事)件的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和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十二)加强对同级法学会的领导和管理,推进和支持法学会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领域的工作。(十三)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由县(市、区)党委管理,任免前征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任职期间享受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政法委员负责指导、统筹、协调乡镇(街道)政法工作,支持政法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推动和加强所在乡镇(街道)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政法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党组织做好基层社会治理有关工作。第十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国家标准,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治理首问负责、协作配合、工作例会、情况报告、应急联动、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第四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第五章请示报告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第十九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以下事项:(一)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决定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政法工作改革方案、重要立法建议。(六)拟出台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七)政法工作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八)拟以省委名义举办会议或者印发文件。(九)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