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基本原理人寿保险意外、财产与责任保险一、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一)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风险的定义风险的分类风险事件的产生过程(普遍的规律)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1、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或然发生的、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其不确定的后果与人们的期望有所偏差的事件。2、风险的分类按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或根源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按风险发生后损害的对象分: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等。按风险发生的环境分: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按风险管理的标准分: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纯粹风险(purerisk)定义:只能带来损失而不会产生收益的事件。是人们所规避、预防的事件(例如:火灾、海啸、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等等)。需要专门的风险管理措施。投机风险定义: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带来损失,或既含有机会也含有损失的事件;包含在人们主动追求的行为(例如:企业经营活动、投资行为、博彩)之中;收益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减少不确定损失的对策追求。风险管理的过去与现在传统“风险管理”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研究与治理对象主要是纯粹风险;现代“全面风险管理”则要对包括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在内的所有不确定因素予以综合的治理。3、风险事件的产生过程(普遍的规律)风险暴露(Exposure):首先要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因素(Hazard):对风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损失大小有影响的各种条件或因素风险事故(Peril):或然发生的、造成损失的具体事件损失(Loss):由风险事故导致经济结果风险因素有形风险因素:物理的、化学的因素。如:可燃材料的存储方式、建筑的形式、特定的地理环境无形风险因素:观念、态度、文化、制度等看不见的因素。如:制度缺陷、道德风险、心理风险因素保险业实践中的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指当事人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使风险事故发生,或使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原因或条件。如欺诈、故意隐瞒等。逆向选择:指投保人在选择买不买保险、买什么或买多少保险的时候,按对己有利的原则做出决策的行为动机;如果缺乏有效控制机制,如限制性合同条款及核保过程,会导致保险经营失败。心理风险因素:指由于人们忽视风险或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增加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因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的原因暴露、条件与损失之间的媒介发生具有随机性、偶然性但偶然中也有必然性:对风险因素进行有效治理可以大大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损失损失:风险事件的经济后果直接的损失: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在量上可以确认或界定的损失。例如,火灾可以直接造成财产的损坏。间接的损失:事故的发生触发了新的事件,或改变了事物的既定状态,而导致的损失。例如,酒店因火灾被迫中断营业后、营业中断又会导致员工队伍与客户的流失,等等。决定损失后果大小的因素灾害事故本身的影响力有差别(如海啸和火灾)标的自身价值与对主体的重要性(如通信卫星本身凝结着巨额价值)事件独立性与相关性(建筑物内的防火墙可以有效控制灾害的蔓延)对灾害蔓延的控制措施(自喷淋)程序、设施、材料的备份:对于减少间接损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风险事件产生过程的意义揭示分析风险的路径要提前了解后果为治理风险提供基本依据把握我们能够把握的过程4、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与期望值的偏差或离散程度的描述,如期望、方差或标准差μ=Σ(x)Pxσ2=Σ(x-μ)2Px对各种情况可能性的描述统计分布(如:正态分布、帕雷托分布)统计推断、拟合4、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大数法则(Lawoflargenumbers)4、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大数法则(Lawoflargenumbers)由N条船组成的远洋船队,假设已知船只每年平均损失,则随着船队拥有船只数目的增加,船东更能预测结果。说明:通过大量观察,寻找可靠的概率损失仍然存在,但不确定性在减少对保险公司来说,可通过数量、时间来分散风险4、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损失分布的一般规律4、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损失分布的一般规律两类常见错误:忽视治理风险的成本;忽视对概率低但损失巨大的风险进行有效应对。5、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风险态度的划分:风险厌恶、风险中性、风险偏好5、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期望效用的意义数学期望值不是唯一选择标准期望效用影响着人们的实际决策每人的期望效用均可不同必须尊重客户的状况(二)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对策选择实施、监控与调整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在具体的风险状况、可选方法与可用资源条件下,采取最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发生或控制损失影响。面临关键的、一旦发生将产生无法承受后果的风险必须有事先的应对措施。1、风险识别(IDENTIFICATION)发现风险暴露和风险因素:–根据流程检查–根据财务报表与账册–实地考察风险识别的要点:注意历史记录和情况的变化,不忽视任何隐患。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如果根本没有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或者没有详细、全面的识别,就谈不上进一步的分析和治理。2、风险评估(EVALUATION)事故发生的概率或可能性。主要依据:-分析具体的风险因素-以往的经验数据一旦事故发生,损失程度的大小。包括:-损失的价值、风险单位、保护与施救的费用-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风险评估为人们采取何种风险对策以及这些对策背后的资源分配提供了依据。影响分析(IMPACTANALYSIS)信息不完全时的有效风险评估工具。广泛综合各方意见,用主观的、经验的方法弥补信息的不足。【得出的结果虽然不一定具备客观基础但代表了有关利益方对风险治理、控制的要求。】3、对策选择针对识别出的风险暴露、风险因素和风险评估的结果,而“未雨绸缪”,提前准备、选择和采取有效对策的过程。–风险规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3、对策选择——风险规避(AVOIDANCE)不参与某时、某地的某一项行为,从而根本上杜绝了其中包含的风险暴露。对于一些存在发生可能性高,且一旦发生又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首要考虑的是这个风险能否规避。限制条件:规避可能会有较高的机会成本。3、对策选择——风险自留(RISKRENTENTION)作为风险管理对策的一种,指有意识、自愿地接受某些风险的行为。3、对策选择——风险控制(RISKCONTROL)为了改善和控制具体的风险因素而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事中进行风险抑制,并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的手段。3、对策选择——风险转移(TRANSFEROFRISK)利用有效的机制将风险事故的损失转移给其他人。包括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风险管理对策4、实施、监控与调整一揽子的有计划、有步骤的行为资源的预算与使用安排制度革新与流程再造培训与沟通实施、测试与跟踪检验总结对风险的正确认识与识别是关键对风险的管理是因“人”而异的可采用的方法不一定是“最好的”技术上人类创造了很多应付风险的办法,但人的因素是最难控制的二、保险基本原理保险的概念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经营的基础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一)保险的概念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及保单达到约定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是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制度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保险的派生职能–资金融通–风险管理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例:人寿保险的现实功能提供风险保障(现金)家庭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工具-人寿保险信托-遗产与赠与筹划-延迟纳税解决流动性问题例:延迟纳税在某些国家,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之前列支,即这部分收入不用缴税。等到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时再缴付所得税。商业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二)保险的基本原则——各国司法均承认并支持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近因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1、最大诚信原则——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在《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都有相应的规定。1、最大诚信原则——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有两种后果: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时,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都有相应规定。1、最大诚信原则——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事项,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而且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都如此处理。对于破坏保证事项,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1、最大诚信原则——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进行罚款。保险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人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都将承担与上相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此有规定。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保险利益必须合法保险利益必须确定存在,而非虚拟有可衡量或可认可的经济价值(不适合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所有权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