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清退住房规定【通用5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部队清退住房规定【通用5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部队清退住房规定【第一篇】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的文件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的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是对计划安置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我们都要满腔热情的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3号文件明确规定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一)工作机构。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设立相应机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二)安置计划。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担任师、团级以下职务(含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50周岁、团职45周岁、营职40周岁、连职35周岁、排职30周岁);2.受军队编制名额限制不能使用的;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5.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三)安置地点。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四)工作分配与就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五)待遇。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级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授予称号的比照地方享受相应待遇。(六)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七)社会保障。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待遇。(八)家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困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九)管理与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及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部队清退住房规定【第二篇】1、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1)指点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则上与军队在职干部履行统1政策;国家、军队、个人公道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2)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4、5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住房还没有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能够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3)住房保障方式的肯定。已列入安置计划,其住房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变。住房还没有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核实,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肯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房用地已落实的第4、5批离退休干部,其建房地点不再改变。2、实行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4)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本钱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5)补贴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1次算清记帐;以后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1次算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6)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份构成。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一年8元;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离退休干部安置地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安置计划肯定。地区补贴标准与军队在职干部地区补贴标准相1致。(7)住房补贴额计算。1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一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离退休干部的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依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计算。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之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之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补助和护教龄补助)。1999年12月之前离休、退休干部的军(工)龄月数,依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计算:1992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干部,已下达离退休命令的计算到当月止,没有下达离退休命令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计算到1992年6月止。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按x〔1999〕1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职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履行。(8)补贴发放原则。根据安置计划和国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补贴资金及房源情况,实行先退先补的原则,优先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9)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开工建设的离退休干部,不予退房。其中,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末到达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制定。3、现有住房的出售与出租?(10)现有住房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现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4、5批已建成和已开工建设的离退休干部标准房。第4、5批已开工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用房,由承建单位按原方式建成。(101)现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后出售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根据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规定组织实行。(102)现有住房的出租。离退休干部继续租住现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关规定履行。(103)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现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保存30%作为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份专户存储,严禁挪用。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4、新建住房的建设与出售?(104)新建住房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新建住房,是指已列入第4、5批建房计划还没有开工建设和第5批以后需建设的离退休干部住房。(105)新建住房的建设。离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建设。户型、面积应斟酌离退休干部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同职级军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军队承建的,由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