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章珩经济法精讲班第八章(1)(美工版XXXX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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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主讲老师:章珩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2012年本章命题趋势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基本理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部分,一般情况下,本章可以与第九章制度(总则)的内容相结合出综合题。最近两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题型年份客观试题主观试题合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2011年1分无无1分2分2010年1分3分无9分13分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考点【重点内容】占有制度;物权变动;共有与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难点内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共有;用益物权;抵押权的效力;权利质押。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年份/题型原物与孳息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不动产的物权变动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08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共有物的处分及分割2008年单选题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地役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物上代位性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抵押物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抵押登记2010年案例分析题浮动抵押2010年多选题动产质押2010年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的质押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留置2007年案例分析题一、物与物权(一)物2、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意义: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动产大多数都是流通物,不动产大多为限制流通物,还有一部分为禁止流通物(如土地、公路、铁路)。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③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2)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意义:①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举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4)原物产生孳息的取得【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例题】(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法上的孳息的是()。A.母牛刚生出的牛犊B.存款取得的利息C.花圃里种植的玫瑰花D.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解析】选项C: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玫瑰花尚未脱离原物,不属于孳息。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③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不动产发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B.债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C.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D.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答案】B【解析】选项B: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二)物权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他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解释1】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解释2】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后者是以为债的担保为目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二者的区别: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有一物、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注意: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公示、公信(如不动产变动要登记,即使公示的物权有瑕疵,法律仍然承认变动的法律效果)。★★★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注意:法律原文实际指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与动产的交付,其中:交通工具等也以登记为物权的变动条件。通常货物在交付时受让方拥有物权,而不动产或交通工具则要在登记后受让方拥有物权。如房产未登记即使你已入往也不得对抗原房主借钱的善意第三人,而登记后则可以对抗。登记后即使存在问题,法律也认可。所谓“物权存在瑕疵”是指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例如,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出现错误登记或漏记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答案】(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解析】(1)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三、占有★★★强调民事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即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些他物权的成立前提,如质权、留置权。(一)占有的概念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二)占有的种类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解释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解释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解释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解释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解释1】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解释2】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同步练习·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2.占有的推定效果(1)事实推定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解释】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甲将手表卖给乙时,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推定甲对该手表有权处分,免除甲的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解释】如果乙错牵了甲的老牛(乙属于无权占有),当晚老牛产下一头小牛:(1)无论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甲均可以请求乙返还老牛及其孳息小牛;(2)如果乙喂养了老牛、小牛20天,草料费支出300元,乙将老牛、小牛返还给甲时,能否向甲要求支付其300元的草料费,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3)如果乙使用老牛耕地,致使老牛受到损害,甲能否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4)如果老牛被雷电击中,不幸遇难,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元保险金肯定归甲所有,对于保险金不足的部分,甲能否要求乙继续赔偿,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善意恶意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4.占有的法律保护(1)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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