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湖长制工作导则Directivesforriverandlakechiefsystem2023-03-01发布2023-04-01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厅河长制工作处、合肥市水务局河长制工作处、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春林、严东、顾雯、李劲松、王强、张九鼎、汪振宁、谢国祥、龙晓明、臧东亮、方兵、徐国敏、黄梦婷。—20231河湖长制工作导则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河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制度体系、运行机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乡、村级河湖长制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4/T4412河长湖长公示牌管理规范DB34/T3735.1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第1部分:数据库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河湖长制riverandlakechiefsystem河湖长制是责任制,是以党政领导负责为主、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也是河湖管理保护的协调机制。一河(湖)一档oneriver/lakeonerecord以一条(段)河流或一个(片)湖泊为基本单元建立的档案信息。一河(湖)一策oneriver/lakeonepolicy针对一条(段)河流或一个(片)湖泊存在的问题制定的保护与治理对策措施。4基本要求河湖长制分为省、市、县、乡镇级四级体系,可延伸至村级。河湖长制包括组织体系设置、制度体系建立、运行机制。河长湖长分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省、市、县级设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确定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河长湖长协助单位。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见附录A。河湖长制应建立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等制度。河湖长制应建立“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河湖健康评价以及社会监督、宣传教育等运行机制。各级河长办负责本级河长湖长责任河湖“一河(湖)一档”建立、“一河(湖)一策”编制、河湖健康档案建立工作的组织实施。—202325制度体系会议制度5.1.1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5.1.2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相关负责人、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河长办负责人等应参加总河长会议。5.1.3总河长会议研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5.1.4河长专题会议等其他相关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5.1.5河长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协调解决相应河湖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推进“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信息制度5.2.1信息公开5.2.1.1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长湖长名单及联系电话;——河长办联系电话;——河长湖长职责;——河湖长制工作动态;——河湖管理保护情况。5.2.1.2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报;——官方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5.2.2信息通报5.2.2.1省级河长办信息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协助单位和各市、省直管县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推行河湖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情况;——河湖长制工作督查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5.2.2.2市、县级河长办信息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长湖长履职情况;—20233——工作进度;——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突出问题。5.2.3信息共享5.2.3.1共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及规划、现状、治理、管护、监测、监管等信息。5.2.3.2共享范围为各级河长湖长、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各级河长办等。5.2.3.3实现途径为通过已构建的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撑系统,实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为河长湖长实时提供信息服务。5.2.3.4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5.2.4信息报送5.2.4.1省、市、县级成员单位应将河湖长制日常相关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报至同级河长办。5.2.4.2市、县级河长办应将河湖长制日常相关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报至上级河长办,本行政区的年度工作总结由本级河长办汇总后,逐级上报。5.2.4.3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报送的信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内容实事求是、客观真实,表述、用词、分析、数据等准确。巡河制度5.3.1总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具体要求由县级及以上总河长结合实际组织制定。5.3.2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明察暗访;——进驻式督查;——委托第三方服务进行现场取样和现场抽检。5.3.3河长湖长宜按“河长通”APP相关内容进行巡河,巡河发现的各类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报送、备案。督查暗访5.4.1由河长办组织实施,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适时采用进驻式方式进行。5.4.2应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时间、地点、任务和要求。5.4.3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情况;——相关部门履职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河湖问题整改情况;——河湖长制促进机制建立执行情况。5.4.4督查暗访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形成工作报告(见附录B)、问题清单,报本级河长办。—20234联防联控5.5.1应开展联合巡查、保洁、治理、执法、监测。5.5.2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同行政区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游与下游之间;——左岸与右岸之间。5.5.3对涉及跨界的河湖推行联合河湖长制,省级跨界河湖率先建立联合河湖长制。考核5.6.1省级5.6.1.1省级实行一年一考核。5.6.1.2考核对象分为:——各设区市;——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河长湖长。5.6.1.3考核工作在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湖长领导下组织开展。省河长办负责河湖长制省级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提请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省级河长湖长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考核相关工作。5.6.1.4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核市级河湖长制工作:•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河湖长制日常工作。——考核成员单位:•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任务完成;•协助巡查调研;•河湖长制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共享;•督查暗访;•督办事项落实。——考核河长湖长:•组织领导•巡查调研•突出问题整治•跨界河湖联防联治•组织考核—20235•工作成效。5.6.1.5考核步骤5.6.1.5.1制定方案省级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印发后,由省河长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年度河湖长制考核方案,报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5.6.1.5.2自查自评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和评分,分别报省河长办或相应成员单位,自评表见附录C。5.6.1.5.3综合评价省河长办、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被考核对象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其中,对各市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市级河长湖长的考核,由省河长办、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复核赋分,成员单位的复核结果应书面报送省河长办;对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省河长办进行赋分,形成书面报告。省河长办整理汇总考核评分,形成综合评价结果。5.6.1.5.4审定综合评价结果由省河长办按程序报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长湖长审定。5.6.2市、县级市、县级河湖长制考核相关要求参照5.6.1的规定执行。6运行机制“一河(湖)一档”6.1.1“一河(湖)一档”包括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6.1.2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段)名称、河流(段)编码、上一级河流名称、上一级河流编码、所在水系、河流(段)起讫位置、河流(段)长度、代表站水文信息、河段支流数量、河段与行政区位置关系等河湖自然属性;——河湖长信息。6.1.3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取用水;——排污;——河湖水质;——水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湖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6.1.4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规划与普查;—20236——公报及统计数据;——各级河长办补充调查数据;——相关系统接入数据;——其他公开数据。6.1.5省、市、县级河长办应将本级“一河(湖)一档”录入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撑系统。“一河(湖)一策”6.2.1“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应通过现状调查、问题分析,提出管理和保护目标,确定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6.2.2“一河(湖)一策”应适时修订。6.2.3开展“一河(湖)一策”实施成效年度评估。河湖健康档案6.3.1应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评价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健康状况信息。6.3.2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湖名称;——主要功能;——所在流域或水系、流域(汇水)面积及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6.3.3健康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情况;——评价要素及指标情况;——评价赋分及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河湖健康评价报告。6.3.4省、市、县级河长办应将本级河湖健康档案录入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撑系统。公示牌河湖长公示牌的设置及维护应符合DB34/T4412河长湖长公示牌管理规范规定。信息管理6.5.1应及时对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相关进行信息更新。6.5.2更新的信息应符合DB34/T3735.1规定。巡查管护6.6.1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湖岸保洁是否到位;河湖面是否有漂浮垃圾、废弃物、病死动物;——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相关监控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雨水排放口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20237——河道沿岸餐饮服务业、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居民等是否存在直排废污水;是否存在向河湖库内倾倒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和养殖户是否按规定关闭或搬迁,规模化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是否达标;——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违法堆场、围垦、填堵河湖以及其他侵占河湖的行为;河湖水域岸线有无人为破坏或崩塌、滑坡现象;——是否有非法采砂现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围网、栏网、网箱养殖及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水电站是否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河湖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