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集富专享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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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集富专享理财计划(189天)2012年第006期ZJJF1202A189D产品说明书(个人投资者)2012-02-02风险提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第8部分风险揭示内容。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如出现前述金融产品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或产品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本理财计划将有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尽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者的理财资金,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保证,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和享有。本产品说明书中对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本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中国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请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风险评级3中等风险产品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流动性评级中本产品不能提前赎回,可能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适合客户类别经中国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合格的个人投资者1、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中银集富理财计划(189天)2012年第006期产品简称中银集富(189天)产品代码ZJJF1202A189D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及理财利益币人民币种理财份额面值1元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5亿元,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本产品最终规模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投资者认购起点及上限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理财计划存续期限189天(若本产品提前终止,以本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销售服务费率(年)0.2%(具体参见7.1)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年率)0.08%(具体参见7.2)产品管理费(年)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资产的实际运作情况收取管理费(具体参见7.4)预期年投资收益率5.5%(具体测算依据见3.1.3)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以产品到期时实际情况为准。投资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配投资收益分配频率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分配,具体参见第3部分“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理财计划管理人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产品托管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销售机构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全省各营业网点投资目标以稳健的策略降低资本损失的风险,同时争取获得比较平稳的高收益。投资领域本理财计划主要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收益权、信托融资资产、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其中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收益权、信托融资资产、理财产品的比例为50-100%%,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的比例0-40%。如遇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调整情况,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进行公告,调整后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以公告为准,投资者应及时登录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提前终止条款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可提前终止本产品。若本产品提前终止,投资收益计算以本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在本产品未终止前投资者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2、其它原因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认为该理财计划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如遇上述提前终止情况,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进行公告,投资者请登录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收到信托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息。税款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投资收益起算日2012年02月09日。(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另行确定。)理财计划到期日2012年08月16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条款,若本产品提前终止则以本产品提前终止日为准。投资者资金到账日如未发生信用违约等事件,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一般于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1个工作日到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理财计划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和投资收益。2、认购2.1认购期间及发售区域:2.1.1认购期自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2月8日。2.1.2本产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全省各营业网点销售。如出现双方约定的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调整认购期的情形,管理人有权相应调整认购期,如遇上述认购期调整情况,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进行公告,调整后的认购期以公告为准,投资者应及时登录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2.2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提前结束。2.3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理财计划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2.4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2.5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2.6认购费:无。2.7认购期利息:认购资金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后即在投资者认购账户中冻结,投资收益起算日当天从投资者账户扣除,认购生效后至投资收益起算日(不含)期间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在认购账户中计息,不计入投资本金。2.8合格的个人投资者为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之一的投资者:(1)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4)我行财富中心或私人银行签约客户。3、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3.1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说明:3.1.1本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指在信托融资项目本息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银行存款等其他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者预期可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本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5.5%。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仅为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理财计划管理人对本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支付的金额为准。3.1.2在信托融资项目本息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银行存款等其他产品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甚至投资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可能全部损失。3.1.3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信托融资项目借款人全额归还信托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以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银行存款等其他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扣除本产品的相关税率、信托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产品管理费率等费率后为投资所得。当且仅当本产品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最高年投资收益率。3.2投资收益起算日:2012年2月9日(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另行确定)3.3投资收益计算:3.3.1投资收益计算基础:理财计划存续天数/365。3.3.2预期投资收益:预期投资收益=理财份额面值×理财份额×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理财计划存续天数÷365。3.3.3理财份额的计算:理财份额=本金认购份额÷理财份额面值。3.3.4计算示例:一、假设理财份额面值为1元,理财份额为100,000份,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5.5%,若理财产品存续189天,投资者收益=1×100,000×5.5%×189天/365=2847.95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二、假设理财份额面值为1元,理财份额为100,000份,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5.5%,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为90天,则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1×100,000×5.5%×90天/365=1356.16(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3.3.5投资者通过两个以上账户购买本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账户分别计算。3.3.6理财计划存续天数的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本理财产品的存续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3.3.7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修正的延后。即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该工作日落入不同的日历月份,则前移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3.4投资收益分配:投资收益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在理财计划到期时一次性分配。4、理财本金及收益兑付4.1中国银行对本理财计划不提供保本承诺。4.2本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未发生信用违约等事件,理财资金到账日一般为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1个工作日之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理财计划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和投资收益。4.3理财计划到期日,理财本金及收益以理财计划财产为限进行兑付。理财计划财产指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以及因募集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4.4如果发生信托计划迟延兑付或者本理财计划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等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银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4.5如果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收到信托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5、申购与赎回5.1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届满后至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5.2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6、理财计划的成立6.1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成立,理财计划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6.2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若认购期内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亿元,或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解除冻结。7、理财计划费用7.1销售服务费:理财计划成立后,销售服务费按照认购金额的0.2%(年率)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销售机构。7.2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按信托资产的0.08%(年率)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托管机构。7.3信托管理费及相关税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财产中扣除。7.4产品管理费:超过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8、风险揭示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8.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长春市供热经营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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