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TC13.1本年利润13.2所得税13.3利润分配第13章利润HYTC13.1本年利润13.1.1利润的构成1)利润的构成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用货币表现的全部经营活动获得的最终成果,也称财务成果,它是企业的会计要素之一。如果企业一定时期实现的各项收入不能抵补费用和支出等,就会发生亏损。企业经营范围不同,利润的构成也不同。(1)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HYTC①“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②“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实际成本总额;③“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④“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⑤“管理费用”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⑥“财务费用”反映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⑦“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HYTC⑨“投资收益”(或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2)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和损失。(3)净利润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2)确定利润的方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不断地取得营业收入,并发生各种成本、费用,必须定期将营业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确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活动的盈亏。HYTC确定利润有两种方法,即资产负债表法和利润表法,两者方法不同,但其结果应当一致。(1)资产负债表法即对照前后期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净额来确定企业一定期间所实现的利润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资本维持观。企业在一定期间所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必然表现为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收入有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相伴随,成本费用则会减少企业资产或增加负债。资产和负债变动引起利润变动的情况不外乎以下四种:①资产增加,负债不变,表明企业取得了利润;②资产不变,负债减少,同样表明企业获得了利润;③资产和负债都增加,但资产增加量大于负债增加量,表明企业获得利润;④资产和负债同减,但资产减量小于负债减量,同样表明企业获利。HYTC如企业在一个期间的资产和负债发生了与上述相反的变化,则企业当期的成果为亏损。因此,可以通过计算和比较期初和期末净资产来确定一个会计期的利润。在确定净资产变动时,所有者在此期间的追加投资和派给所有者的款项必须除外。资产负债表法也称净资产法,其利润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目前,在会计实务中,这种方法只用作核对利润表。(2)利润表法即设置收入、成本费用类科目,遵循配比原则计算当期利润的方法。这种方法遵循的是交易观。企业在计算期内发生的营业收入、各项费用、成本,都要分别专门设置科目予以归集,期末汇总,按照配比原则计算利润(或亏损)。追加投资(增资)本期所有者利润)(减资的付给所有者的本期派给所有者的款项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总额利润HYTC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如所有者对企业的追加投资和企业派给所有者的股利或其他款项,均另行反映,与利润确定无关。在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以下步骤计算利润:第一步,计算从主要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利润,把营业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的配比。第二步,计算从次要经济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一般仅列示其收入和直接成本或直接费用。第三步,计算非正常事项的利得或损失。非正常事项所产生的收入和支出之间不存在配比关系。上述计算步骤可用以下公式表示: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尽管世界各国对利润的计算步骤、内容和分类不尽相同,但通常都采用编制利润表的方法来计算利润。HYTC13.1.2营业外收支的内容与会计处理企业的营业外收支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偶发性很强,前后不发生联系,而且每项收入、支出往往是彼此孤立的,收入没有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没有相应的收入。作为营业外收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意外发生,企业无法加以控制;二是偶然发生不重复出现。可见,营业外收支与企业经营利润完全不同,但由于对企业利润有影响,所以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的经济业务。在计算企业利润总额时,把一些与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的收支与营业收入和费用、成本区分开来,在报表上单独列示,目的是为了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合理的考核,同时加强各期利润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预测性,向报表用户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HYTC从理论上说,考核企业经营成果,其指标应当是不包括营业外收支的利润额。对于营业外收支,应考核的不是其数额,而是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虽然可以给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下一个定义,但实务上仍然很难清楚地划分究竟什么是与经营活动有直接联系的项目,什么是与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的项目,而且这种划分标准各类企业因情况不同也相差悬殊。此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又容易与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相混淆。因此,在我国会计实践中,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都由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罚没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HYTC为了反映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发生情况,企业可分别设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在期末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营业外收入增加了当期利润,营业外支出则减少了当期利润。由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所包括的项目互不相关,企业还应当分别按营业外收入各项目和营业外支出各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这两个科目的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即为利润表上列示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13.1.3本年利润的结转为核算企业本年度内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一个会计期间终了,企业应将各收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将各成本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HYTC转账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度自年初开始累计发生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度自年初开始累计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全部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如为净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年度结账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例13—1】某企业在2005年度决算时,各损益类账户12月31日的余额如下:科目名称余额(元)主营业务收入(贷)18900000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借)945000主营业务成本(借)10500000销售费用(借)420000管理费用(借)1785000HYTC财务费用(借)450000其他业务收入(贷)774000其他业务支出(借)704000投资收益(贷)315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1200000营业外收入(贷)735000营业外支出(借)378000所得税(借)1944360资产减值损失(借)850000根据上述资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结转收入类账户余额:借:主营业务收入18900000HYTC其他业务收入774000营业外收入735000投资收益315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0000贷:本年利润21924000(2)结转成本、费用类账户余额:借:本年利润17976360贷:主营业务成本10500000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45000其他业务支出704000销售费用420000管理费用1785000HYTC财务费用450000营业外支出378000资产减值损失(借)850000所得税1944360(3)计算并结转本年净利润:本年净利润=21924000-17976360=3947640(元)借:本年利润394764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947640HYTC13.2所得税13.2.1所得税的性质所得税是以在分配领域内发生的收益额为课征对象的一个通行税种,具有公平税负、调节纯收入、平抑社会财富以及引导投资流向等方面的作用。所得税对于一个经营实体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一项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对这个所得税性质问题上述两种说法各执一词。主张将所得税作为收益的分配来处理的理由有二:一是从财政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所得税是税收的一部分,在本质上和其他税收是一致的。税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占有和支配剩余产品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又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的规范的社会费用补偿形式。HYTC前者从国家与分配客体的关系上揭示了税收的质的规定性,后者从分配目的上揭示了税收的质的规定性。这两方面共同体现了作为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因此,税收的本质可概括为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补偿社会费用,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按法律规定的对象和比例,占有和支配剩余产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从目前流行的对税收本质进行界定的“国家权力分配论”、“国家所有制实现说”、“社会公共需要说”、“社会费用分担说”等观点看,尽管立论与论证各有差异,但最终都归结为一点,即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二是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它的性质与利润计算公式中的“营业收入-费用(或成本)=利润”中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而是与股利的性质相同。股利是支付给股东的,所得税是支付给政府的。HYTC主张将所得税作为费用来处理的理由有三:一是费用是企业为了取得一定收入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减少,这种经济利益的减少主要表现为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所得税也是企业为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导致的资产流出,应将其作为费用处理。二是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三是这样处理能适应会计改革的深入,有利于与国际会计接轨(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均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看待,在净利润前扣除)。我国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将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产权形式是以公有制为主,其他经济形式仅为补充。资源配置是通过指令性、指导性计划实现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国家是企业产权的唯一代表,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分配权。HYTC在这种产权关系中,企业并无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国家作为唯一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权进行分配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是上缴利润还是缴纳所得税,差别在于分配形式,无关国家握有企业收益分配这一宗旨。同时,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法、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均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三者高度统一而且相互配合,形成了“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格局。因此,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把所得税作为收益来分配是顺理成章的。现在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国有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参与竞争,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必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它们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所得税是企业为了保证正常经营,取得合法的净收益而必须发生的现金流出,这种现金流出符合“费用”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把“费用”定义为:HYTC“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减少,其形式表现为由资产流出、资产递耗或是发生负债而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但不包括与产权所有者分配有关的类似事项”。因此,将所得税性质定义为“费用”更为贴切。13.2.2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的差异税前会计利润是指在扣除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有关所得税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