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局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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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局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大分局内部经营管理控制力度,认真贯彻工程局“科学、规范、有序、受控”的经营管理方针,提高分局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用规范化、制度化的东西加以引导和约束,特制定本办法。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主要分为规章制度和责任。规章制度侧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责任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第一章内部管理控制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分局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水集团第七工程局(以下简称工程局)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控制实施细则。第二条分局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工程局和分局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工程局和分局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第三条分局的财产属全民所有。禁止任何机构、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分局财产。第四条分局禁止任何机构、个人损害分局的形象、声誉和稳定。第五条分局禁止任何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分局利益或破坏分局发展。第六条分局通过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职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分局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分局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第七条分局提倡全体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并尽量为职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第八条分局鼓励职工积极向上,为职工提供良性的竞争环境和晋升平台。第九条分局倡导全体职工团结互助,充分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第十条分局鼓励职工发挥才能,积极参与分局的管理,欢迎职工就分局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分局予以奖励、表彰。第十一条分局为职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职工各方面的待遇。第十二条分局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薪酬分配制度。2第十三条分局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并举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第十四条分局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第二章职工守则第十五条以人为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第十六条维护分局声誉,保护分局利益,增效创收。第十七条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诚信明理(礼)。第十八条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第三章财务内控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十九条为规范分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内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局财务制度,结合分局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本细则。第二十条财务内控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分局经济实力为宗旨。第二十一条财务内控工作要贯彻“优质、低耗、高效、创利”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第二十二条分局本部及分局属自营项目、施工局(含局项目部)及联营体切块分包项目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第二节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第二十三条分局及下属的独立核算自营项目、施工局(含局项目部)及联营体切块分包项目均须设置财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第二十四条分局总会计师协助分局长管理好分局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分局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第二十五条分局财务部是分局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分局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第二十六条分局财务部主任主持财务部的工作,在分局长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分局的财务工作。3第二十七条分局财务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管理工作,主任缺位时,代管主任一切工作。第二十八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劳财部主任,在单位第一负责人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第二十九条劳财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的工作,主任缺位时,代管主任一切工作。第三十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一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第三十二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分局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分局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第三十四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1、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2、被撤销或并账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竣工项目财务人员还必须移交编制完整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3、移交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4、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监交;项目劳财部负责人的交接,由分局财务部主任会同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监交;分局财务部主任(含副主任)的交接,由总会计师进行监交。5、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移交人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4(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交接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①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③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⑤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⑥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第三十五条分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8项会计新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水电七局管理模块—会计核算》等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分局采用工程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结合分局经营管理需要予以细化,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细化的会计科目祥见附则一)。第三十七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第三十八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第三十九条分局对各独立核算单位收入与成本、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过程中主要事项规范如下:1、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2、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必须按该物资在本工程实际使用工期(不扣除残值)后,予以逐期均衡摊销,严禁一次性摊销;53、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必须明确地反映到施工项目各部位;①实际施工中能清晰明了直接反映到工程施工项目具体部位的,必须如实核算到该项目;②混合作业的施工项目或部位,必须严格按统计报表均衡分摊到各工程施工项目具体部位;各作业队厂必须于每月28日将人工工日统计报表、机械作业统计报表、机械使用签认单上报本项目财务部进行核算。4、分局与各独立核算单位或各独立核算单位相互之间的各项往来(包括产值综合上缴费、设备两金一费、车辆养路运营保险费、工资附加费、社保统筹金、借用人工、调拨材料、租用机械设备等业务),属内部经济交易行为,均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予以结算。分局内各独立核算单位间各项往来货币资金结算必须通过分局本部财务。5、分局为各项目设备资源进场所发生的各类设备修理所需货币资金,均由受益单位支付;该设备修理终结后由分局设备物资部鉴定其成本费用承担方。设备进场单位所支付的该项货币资金可分期抵缴责任制上缴款。第四十条分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第四十二条分局本部及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每年末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上报分局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第四十三条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分局财务部必须设置固定资产账销案存明细台账进行核算。第四十四条分局本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除按工程局统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外,还必须及时、准确上报分局内部会计简报套表,并且必须保证信息真实性。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第四十五条分局财务部和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劳财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效益。第四十六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工程局内部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6第四十七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第四十八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单位第一责任人私章(方型)由出纳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做好印鉴临时移交书面手续。第四十九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若属多个银行账户的必须分户独立记账,不准将多个银行账户记入一个银行账户上;出纳必须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银行对账明细单必须粘贴于单位银行日记账后面备查。第五十条分局本部和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1、凡业主已批复结算款、到期履约保证金、与外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结算款、职工个人欠款,已完项目质量保证金等,财务部(劳财部)部门正副主任必须及时逐项主动催促资金回笼,资金回笼确有困难的方可请分管领导或单位第一负责人共同解决;并按月汇总后上报分局财务部和总会计师。2、各单位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征收外单位各项保证金。若因特殊原因不能足额收取保证金的,该合同后面必须附有各独立核算单位第一负责人书面签批意见。否则按违章论处,且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3、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应督促资金回笼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分局本部。第五十一条分局本部和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支付细则:1、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现金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申请人负责办理报批。2、凡已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合同的付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妥善安排资金支付,不得早付或迟付,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未经收款单位正式书面委托,不得擅自改变收款方;特殊原因需改变合同收款方却无对方单位书面委托书的,财务部必须将书面拒付书上报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按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办理;同时上报分局财务部和总会计师。3、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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