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转移利润【正文】在目前的反避税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跨境避税”等问题进行纳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者利用外商投资企业“两头在外”的经营特点,通过原料购进和产品出售定价等方法进行避税。但是,常州金坛市国家税务局查处的一个案例则相反,外商投资企业向内资企业转移利润,这个“超常规”的避税方式在操作方面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这种“逆向转移利润”的操作方式在该市还是第一次发现,也是当前我国反避税问题的一个新动向。今年2月8日,稽查局对昌盛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治疗冠心病用药物的一种原料。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502.3万元,全年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5.6%。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度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4%,2002年度为6.3%。2003年度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比往年下降了0.7%。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什么会突然下降0.7%。?税务稽查人员从企业的会计报表中找答案:该企业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502.3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603.59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3195.47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为734.05万元;在损益表的其他业务收入一栏中,年末数为306.83万元,而其他业务利润却为130.46万元。由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其他业务利润为什么会出现负数呢?打开企业的账册,检查该笔业务的成本及费用情况,发现该企业在2003年3月至9月份先后连续8个月为本市的长风制药实业公司加工—品牌药品,发生工资及相关成本和费用406.62万元,提供其他辅助材料合计30.7万元。2003年12月31日该项加工业务的累计成本为437.29万元,而开票作为该企业的销售收入只有306.83万元,企业在这笔业务上成本支出与销售收入出现了明显的倒挂现象。对此,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解释倒也说得过去:该笔业务我们以前没有做过,在谈判时不知道产品的实际成本情况,也没有经过详细的论证就签了合同,结果吃了一个大亏。但是,稽查人员总觉得其中有些蹊跷:生意场上导致亏损是正常的,但其幅度不会太大,而这笔业务有点不合常理。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经批准稽查人员对该加工业务的委托方长风制药实业公司与昌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在对长风制药实业公司的生产能力以及2003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的产品单一,未从事其他经销活动,2002年实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4036.38万元,2003年度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只有3582.28万元,生产能力并没有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为什么在生产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产品呢?税务稽查人员对长风制药实业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长风制药实业公司是原集体企业长风制药厂于2002年10月改制而来,在改制前的长风制药厂有三年的累计亏损352.36万元。是不是转移利润?当这个疑问一提出来就受到质疑:在目前的反避税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境避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资控股方利用“两头在外”的特点,通过原料购进和产品出售定价等环节进行避税,而长风制药实业公司却是内资企业呀!但是,除此之外没有第二个答案,于是稽查人员从两企业关系的角度入手进行核查。从长风制药实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章程中发现:占该企业61%%股份的大股东就是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人,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与长风制药实业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在取得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之后,稽查人员再次与企业有关人员见面。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企业负责人才道出事情的全过程。原来,昌盛化工有限公司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02年度结束,但2003年的市场形势非常好,预计盈利水平很高。而长风制药实业公司由于在改制前留下了一大笔亏损需要弥补。董事长接受了企业财务顾问的筹划建议:利用该品牌药品在当地没有可比性的特点,通过加工业务将昌盛化工有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长风制药实业公司去。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联企业业务调整规程,税务机关对该加工业务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法调增应税销售收入174.19万元,查补增值税29.61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47.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