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禅音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YJYQ/CYJY0001S—2016禅音牌白酒2016-05-20发布2016-06-20实施陕西禅音酒业有限公司发布—20161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所规定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禅音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禅音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士忠。本标准属首次发布。—20162禅音牌白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禅音牌白酒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大米、黍米(软黄米)、小米、小麦、大曲、稻壳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禅音牌白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1小麦GB1354大米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1高粱GB8951白酒厂卫生规范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1766小米GB/T13356黍米GB/T23544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LS/T3101大麦QB/T4259浓香大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高粱:应符合GB/T8231的规定。3.1.2大米:应符合GB1354的规定。3.1.3软黄米:应符合GB/T13356的规定。3.1.4小米:应符合GB/T11766的规定。3.1.5小麦:应符合GB1351的规定。3.1.6大曲:应符合QB/T4259的规定。3.1.7稻壳:应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3.1.8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20163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以乙酸乙酯、乳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口味绵柔甜爽,回味较悠长风格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注: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和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25~68总酸(以乙酸计),g/L≥0.25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2.0乙酸乙酯,g/L≥0.7乳酸乙酯,g/L≥1.2固形物,g/L≤1.00甲醇a,g/L≤0.6氰化物(以HCN计)a,mg/L≤8.0铅(以Pb计),mg/L≤0.2注:1、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2、根据产品明示酒度,酒精度允差为±1.0%vol3.4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T23544和GB895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感官检验按GB/T10345规定方法执行。4.2理化指标4.2.1酒精度:按GB/T10345的规定方法执行。4.2.2总酸:按GB/T10345的规定方法执行。4.2.3总酯:按GB/T10345的规定方法执行。4.2.4乙酸乙酯:按GB/T10345的规定方法执行。4.2.5乳酸乙酯:按GB/T10345的规定方法执行。4.2.6固形物:按GB/T10345的规定方法执行。4.2.7甲醇、氰化物:按GB/T5009.48的规定方法执行。4.2.8铅:按GB5009.12的规定方法执行4.3净含量允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201645.1组批: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批样品抽取8个最小包装且净含量不小于3000ml的产品供作试样。一般抽取样品2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5.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允差、酒精度、总酸、总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甲醇。5.4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2~4.5条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产鉴定前;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运输与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757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且包装玻璃瓶应符合GB/T24694的要求。6.2.2外包装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并符合GB/T6543的要求。6.3运输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混装。6.4贮存产品应在常温下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