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靖边县鹏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Q/JBPFQ/JBPF0001S————2016苦荞酒(配制酒)2016-04-10发布2016-05-20实施靖边县鹏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16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所规定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靖边县鹏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朱宏斌、高秉鹏本标准属首次发布。—20161苦荞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苦荞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苦荞麦、饮用水为原料,苦荞麦经炒熟、浸泡、勾兑、贮存、澄清、灌装而成的苦荞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10458荞麦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苦荞麦:应符合GB/T10458的规定。3.1.2蒸馏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3.1.3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无色至金黄色香气具有苦荞酒的香气滋味醇和、协调,无异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40~65滴定酸(以乙酸计),g/L≥0.1甲醇*,g/L≤2.0QI氰化物*(以HCN计),mg/L≤8.0铅(以Pb计),mg/L≤0.5注:1、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vol)(20℃);2、*项目均按100%酒精度折算。—201623.4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按GB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4.2理化指标4.2.1酒精度、滴定酸:按GB/T15038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2铅:按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3甲醇、氰化物:按GB/T5009.48规定检验。4.3净含量允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每批样品中抽取6个最小包装(净含量不小于3000ml)的产品供作试样。一般抽取样品2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5.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允差、酒精度、滴定酸、甲醇。5.4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4条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产鉴定前;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签标志运输与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757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符合GB/T24694的要求。外包装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6.3运输: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混装。6.4贮存:产品应在常温下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