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12讲12_PPT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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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讲担保业务第十二讲:担保业务第十二讲:担保业务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2讲主要讲述以下问题:1.担保的意义2.担保业务的风险3.调查评估与审批4.执行与监控1.担保的意义担保,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以担保人的名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企业为他人担保,实在是风险极大,不到万不得已,企业是不能随随便便为其他企业担保的。因为,一旦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出现问题,就会要求担保人偿还,造成连锁的财务危机。再者,一定要明确,担保一般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企业和个人是一样的,一般是比较熟的关系才担保,所以很多情况是为自己的子公司担保,就是后面我们要讲到的关联方担保;也有时是互相担保、连环担保,(这种情况可以算是有收益吧)最终是自己受益;我认为担保是银行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单位;可以将担保看做是银行对企业的一种授信,毕竟不是谁都能够担保的。正因为如此,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慎之又慎,一定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的精神,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一定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当然,有条件的大集团公司,可以依法设立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就可以取得担保收益了。2.担保业务的风险企业担保业务必须对担保申请人资信调查和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应该关注以下风险:(1)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细致,审批不严格或者发生越权审批,可能导致担保失误或遭受诈骗;(2)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3)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因而相关经办人员涉案被依法查处。因此,企业必须完善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定要有担保政策,规定担保额度,实行一套授权审批程序,严密防范风险。3.调查评估与审批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自己所担保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担保政策等要求;(2)担保人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情况、行业前景等;(3)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4)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反担保资产状况进行评估。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反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如贷款人欲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贷款人寻找保证人,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贷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物权法第1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实际上是担保人转移或避免担保所发生的损失风险的一项措施。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5)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绝对不允许一个人批准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下面我讲述两个案例:案例1:2006年5月我应某咨询公司的邀请去济宁考察、评估一家公司,该公司准备上市,需要有资质的证券商辅导,三天时间评估,一直认为是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但在第三天下午查阅企业合同与协议时,突然发现该公司有一笔为其他企业贷款的担保,担保金额8000万元;如此巨额担保,并没有被担保人资信调查,更没有反担保,很多人都不知道此事,是总经理一人决定,授意财务部门经办的。就因为这件担保业务,该公司财务状况评价陡然下降,推荐上市的证券公司决定不再推荐上市申请。我们的整个评估工作报废。大家都怀疑总经理接受了被担保企业的商业贿赂,但谁也没有证据,人家董事会没有追究责任,也就到此结束。案例的教训告诉我们:这家公司没有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又是一个人说了算,没有集体决策,也没有通过董事会决议。所以影响了公司上市评估。总经理独断专行有没有追究责任制度。案例2:同样也是一家公司,财务总监(副总)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私下为另一家企业担保1000万元贷款,结果第二年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没有能力还贷款;银行依法从担保公司账户强行划款1000万元,导致担保这家公司也资金周转困难。董事会追究责任,发现财务总监收受对方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结果财务总监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企业一直处于财务困境。案例的教训:企业必须建立担保控制制度,绝对不允许一个人决定担保业务,担保业务必须按额度授权批准,必选规定的程序进行。政策必须明确,没有必要绝不进行担保业务。企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企业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进行担保,必须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担保行为往往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或有潜在关联的企业之间。如何理解关联,通常意义上就是指控制与从属关系。依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视为关联方。不过,我们所讲的关联担保,不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关联方要求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还包括形式上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关联方要求,但实质上还是属于关联方相互担保的情形,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间接的连环担保等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4.执行与监控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义务,同时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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