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财务税收优惠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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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2税收优惠目录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安置下岗人员残疾用品就业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林牧渔业软件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销售旧货电力自来水环保节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服务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研究开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3增值税起征点调整2012年1月1日起20000元/月500元/每次(日)4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类型年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工业企业30万元100人3000万元其他企业30万元80人1000万元5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6小型微利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7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所得税扣减限额:每人每年4000元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8残疾人用品和就业供残疾人专用的器具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9残疾人用品和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限额退增值税或减营业税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限每人每年3.5万元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10残疾人用品和就业按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11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12农业产品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13农业生产资料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饲料浓缩饲料14农业生产资料部分农资免征增值税农膜生产销售的化肥及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2004.12.1起,钾肥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2005.7.1起,尿素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2007.2.1起,硝酸铵税率调整为17%不再免征2007.7.1起,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2008.1.1起,磷酸二铵产品免征2008.6.1起,有机肥产品免征15农业生产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16农林牧渔业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作物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17农林牧渔业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和茶的种植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8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软件产品2011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对外销售同上自主开发动漫软件同上20软件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两免三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按实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含)21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两免三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22资源综合利用(一)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再生水、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以及提供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页岩油、再生沥清混泥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23资源综合利用(二)201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1利用工业生产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100%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80%,油田油污泥60%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90%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90%5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料。90%6以油田油污泥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70%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90%24资源综合利用(二)201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1.以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2.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3.以煤矸石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4.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5.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6.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7.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25资源综合利用(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26资源综合利用(二)自2011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7资源综合利用(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8销售旧货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2009.1.1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2.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12.31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3.2008.12.31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本地扩抵试点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在本地试点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4.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29销售旧货未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2009.1.1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已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试点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扩抵试点前扩抵试点~2008.12.312009.1.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30电力供热自来水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万千瓦)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1电力供热自来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2011.1.1至2015.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11.1.1至2015.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32环保节能服务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三免三减半)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33环保节能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三个《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4环保节能服务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三免三减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35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36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1.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3.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30%以上,研发人员占10%以上;4.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2)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3)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相关研发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3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21个服务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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