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内部人控制的博弈分析与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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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源★★★内容摘要:在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信息不对称,在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受托人)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经营者往往偏离所有者的目标,当这种偏离缺乏监督或监督不足时,便产生了内部人控制。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从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的角度,对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在对内部人控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关键词:内部人控制博弈分析解决思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出现,缘起于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积极为投资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而约束的目的则是为了使代理人不至于因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激励的实施,就应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而约束的出现,就应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督,二者之间的制衡便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有效与否的关键。但是由于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这就严重地****了董事会监督、评价经理业绩的能力。同时,在多数情况下董事会中又普遍缺乏深谙公司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从而进一步****了对本已有限的信息资源的利用。信息不对称造成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使委托——代理循环恶性发展,从而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应当承认,适度的内部人控制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尤其是当股东监督成本大于内部人的代理成本时更是如此。但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内部人控制。本文论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内部人控制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发展,严重背离了社会最优化目标。事实上尽管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逐渐完善,但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相当严重。基于此,本文从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的角度,对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行为展开分析,进而在对内部人控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模型的建立现代企业所有权扩散的结果是形成了两类典型的企业所有权结构,即集中所有权结构和分散所有权结构。在股权结构集中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董事会、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行为目标与委托人的行为目标常常是不一致的。委托人所要求的是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而代理人所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代理人很有可能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如果代理人认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股东的监督使其收益与损失之差要小于他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得到的收益时,就会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他的行为目标。否则,他就会谋取私利。可见,无论是在何种股权结构下,股东和经营者都具有不同的效用目标,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被认为是非合作的。现假定某公司有股东A和经营者B,A可以选择监督和不监督两种行为,B可以选择努力工作和不努力工作两种行为,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混合战略非合作博弈模型来分析他们之间的关系。假设c为A监督B所需的成本,F为B的努力成本,它等于B不努力时的收益与努力时的收益之差,A的收益是B努力程度的函数,当B的努力成本为F时,A的收益为a,当A对B进行监督时,B为维持不努力的运行成本为φ(假设B的运行成本全部为A对B的罚款,也即φ是A在此时的一部分收益)。则A、B的效用矩阵如下:用ρ代表股东监督的概率,λ代表经营者努力的概率。给定λ,则股东A监督(ρ=1)和不监督(ρ=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UA(1,λ)=(a-c)λ+(a-c+φ)(1-λ)=a-c+φ-φλUA(0,λ)=aλ+0(1-λ)=aλ解UA(1,λ)=UA(0,λ),得λ=(a+φ-c)/(a+φ),即经营者不努力工作的概率大于(a+φ-c)/(a+φ)时,股东的最优选择是监督,反之,则选择不监督。如果经营者努力的概率等于(a+φ-c)/(a+φ)时,则股东随机的选择监督或不监督。给定ρ,则经营者B努力(λ=1)和不努力(λ=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UB(ρ,1)=-Fρ+(-F)(1-ρ)=-FUB(ρ,0)=(-F-φ)ρ+0(1-ρ)=-(F+φ)ρ解UB(ρ,1)=UB(ρ,0),得ρ=F/(F+φ),即股东监督的概率大于F/(F+φ)时,经营者选择努力工作,反之,则选择不努力工作,当股东监督的概率等于F/(F+φ)时,则经营者可随机地选择努力工作或不努力工作。因此,该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为ρ=F/(F+φ),λ=(a+φ-c)/(a+φ),即股东A以ρ=F/(F+b)的概率选择监督,经营者B以λ=(a+φ-c)/(a+φ)的概率选择努力工作。该纳什均衡是经营者B的努力成本F,不努力的运行成本φ,股东A收益a,及股东A的监督成本c的函数。通过均衡点的分析,可知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如下:当经营者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所有者选择监督。当所有者监督时,经营者选择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经营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所有者选择不监督。当所有者不监督时,经营者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所有者选择监督的概率一定要使经营者选择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和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期望得益相等。可见,经营者不努力的成本φ越小,F/(F+φ)越大,(a+φ-c)/(a+φ)越小,即股东监督概率越大,所需要的监督也就越大。股东收益a越大,(a+φ-c)/(a+φ)越大,即经营者努力概率越大,股东所需要的监督也就越少。股东监督成本c越小,(a+φ-c)/(a+φ)越大,即经营者努力概率越大,股东所需要的监督也就越少。控制“内部人控制”的思路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找出内部人控制的解决思路: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降低经营者努力工作成本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中经营者的报酬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由于尚未形成职业经理阶层,在国有公司制企业中往往由行政领导指定总经理,其报酬很难与公司效益真正挂钩;而在民营公司里,往往由投资人自任经理,经理报酬与股东收益混为一谈。在人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超越非人力资源的经济环境下,寻找有效的经理报酬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假设努力工作成本是不努力工作时的收益与努力工作时的收益之差,因此降低经营者努力工作成本可以通过减少经营者不努力工作的收益或增加经营者努力工作时的收益两种途径来实现。报酬机制就是董事会激励经理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经理的报酬通常是由三部分组成:工资与奖金、股票购买权、其它长期奖励。其中股票期权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经营者努力工作的收益来实现降低经营者努力成本,达到股东减少监督的目的。股票期权是对公司管理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是通过赠与内部人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作为补贴,使公司内部人拥有在将来以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这样,经营者努力进行经营管理,使公司价值得以提高,股价也会随之上涨。此时,经营者可以通过出售股票期权获得收益,而这部分收益正是经营者努力程度的回报,反之,如果经营者不努力工作,他的股票期权价值也就不能实现,也就没有这部分额外回报。从而达到激励内部人努力工作的目标。应该注意的是,尽管从理论上来说,通过经营者持股,经营者应该有更大的动力去实现公司价值或股东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研究证实(Yermack,1995):第一,只有当公司的会计收益数据存有很大模糊性时,股票购买权奖励才会对经理构成一种动力。第二,受流动性约束较大的公司倾向于使用股票购买权奖励手段,以减少公司的现金支付。这些研究说明,股票购买权奖励手段的应用范围是有限度的。另一项针对经理所有报酬机制所做的研究证实,公司绩效或经理的动力与经理报酬之间缺乏显著的联系:据统计,股东收益每1000美元的变化会使经理的工资与奖金变化30美分,股票购买权奖励变化15美分,与解雇相关的收入变化30美分;这样,股东收益每1000美元的变化对经理报酬的影响总计只有75美分。经理持股虽然是最有效的动力机制,但总体持股水平过低。由此可见,经理报酬机制并未发挥预计的激励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内外约束机制,提高经营者不努力工作的运行成本公司制企业中,内部控制机制是指股东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它是约束经营者日常行为,实现事前帕累托最优的适当手段。内部控制机制作为一种预警系统,可以在公司陷入危机阶段之前促使公司摆脱困境。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包括公司组织规划,与管理当局进行经济业务授权的决策过程有关的程序和记录,以及其他与财务控制关系不甚紧密的程序和记录。董事会是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的核心,它负责为公司经理制定博弈规则,其主要任务是雇佣、解雇、奖励公司经理。为了更好地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可以通过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使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有者(而非经营方),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进行实时控制,借以对经营者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以防止其道德风险行为。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出台和试行就是针对会计人员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监督弱化的缺陷,按照“国家(国务院)→会计局(财政部领导)→会计人员(执行监控)→内部人”逐层委托的设想,主要向各级国有企业中委派独立客观的会计人员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和国有企业管理当局(内部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可通过完善经营者的外部控制机制来降低经营者不努力的成本。经营者不努力的运行成本指不努力一旦被发现所丧失的收益,包括经营者人力资本的贬值以及所有者对他的惩罚等。这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经营者市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制约,是通过有效的公司价值评定和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资本市场以及其它一些制度安排来加以实现的,规范的股份制度与股票市场可以已通过一系列市场手段(如公司控制权之症、敌意收购、融资安排等)约束经理人行为,迫使经理人努力工作。我们应当在活化公司股权的基础上构筑破产机制、兼并机制,并发展完善经理人市场。通过外部股东以及人力资本市场的压力加强对内部人的控制。提高股东收益,降低股东监督成本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的权力制衡关系依赖于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只有公司股权具有相当的分散度,才不至于出现大股东大权独揽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股东过少,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力量平衡,股东之间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权力斗争的概率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但过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也不利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为如果股东过多且股权比例高度分散(如欧美等国的上市公司),那么每一个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努力而获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只能是“搭便车”,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企业经营陷入无序状态。因此,理想的股权结构应当是股权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过度分散的中间状态,这样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企业经营者,使之不偏离正常的轨道。由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大,其股东收益与目标公司具有极大的相关关系,因此,大股东相对其监督成本而言的监督收益将大大高于小股东,他们有更强的动力去监督目标公司(尽管其监督的部分收益被“搭便车”的小股东获得)。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状,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关键是如何提高国有股的管理监督能力,同时防止大股东与经营者层相互勾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有意识地培育机构投资者。可以分离股东的公益权和私益权,将公益权分离出来交给专门的机构集中管理(如基金,投资公司等)。专门的机构由于有专门的管理人才,可大大降低其监督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公益权的集中,其相对的持股比例也增加,从而很好地克服了专门机构的“搭便车”心理。参考资料:1.费方域,《控制内部人控制》,《经济研究》,19962.林毅夫等,《现代公司制度的内涵与国有公司改革方向》,《经济研究》,19973.卫兴华、黄桂田,《从“穷庙富方丈现象”谈起》,《经济日报》,19974.杨宏星,《公司制公司的权利是怎样分离的》,《改革》,19975.朱建芳、张友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实质及解决思路》,《中国经济问题》,19996.杨小凯,《经济控制论初步》,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7.郑石桥、周永麟、刘华,《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系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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