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具协会关于家具设计保护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保护家具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家具设计创新,有利于家具发明创造工作的开展,促进家具科技的发展,规范家具市场,形成家具业的良性有序竞争,促进我国家具业的发展和适应国际间交往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涉及到的定义家具是指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过程中,供人们坐、卧、凭依或储存使用的一类器物。不论其材料种类,制造方式(手工或机械)和风格。家具产品除其本身外,还包含包装、外形、商标,但不包括电脑程序。包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实用新型:是指对家具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2)外观设计:是指对家具的形状、图案、色彩、表面材质或者其结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制作应用的新设计。组合家具指由多个可替换、可拆装并重新组装的部分所构成的家具产品。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予的家具设计专利权:第四条保护条例第五条新颖性是指一项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网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第六条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专利相比,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刊物、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第七条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八条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第九条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有碍公共利益的设计家具设计权不保护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碍公共利益的设计。第十条发表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1)专利权或经许政可者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3)在专利权申请目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第十二条确定无及驳回申请(1)不符合第二条2的设计;(2)不符合第四条至第八条要求的设计;(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家具设计申请专时,申请时间迟的设计;(4)假如设计与其前的一项设计发生冲突,而前一项设计时已经申请立案,或者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已成立并公布的,或者已获得专利局批准专利权的设计,则该设计;(5)本条1(1)只有专利法保护下的设计权持有者才能使之有效;(6)本条1(4)只有尚有争议的设计权持有者和申请人才能使之成立。第十三条设计权规定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于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息经营目的制造、京使用、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于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述用途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十四条设计权的权限设计专利权在如下情形下无效:第十五条执行第十六条生效本试行办法经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由中国家具协会正式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