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经济法第二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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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事件,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决定的某种法律效果。•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1)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3)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解释1】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解释2】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两者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3)法律效力不同•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诉讼时效的种类(2000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3)长期诉讼时效:4年•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最长诉讼时效:20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例题·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A.1990年2月8日•B.2008年2月8日•C.2008年10月31日•D.2009年10月31日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答案】B•【解析】(1)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而债权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必须有债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请求权被侵害。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解释】•(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例题·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之前对丙提起诉讼。•A.2009年1月1日B.2009年5月20日•C.2009年9月1日D.2009年3月1日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答案】D•【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图例见教材P30页草图)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4.其他情形•(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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