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经济法第五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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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3年教材将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并入本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3.5分,2012年的分值为25.5分,是分值最高的一章。其中,2011年、2012年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商业企业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定义:(见P119)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投资人(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出资形式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解释】(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①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④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例题·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答案】BD【解析】(1)选项A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事由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如果投资人甲死亡,其儿子乙“子承父业”,接着卖酱油,该个人独资企业无需解散。(2)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4)财产的清偿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解释2】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2013年新增)(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概念:(见P121)普通合伙人:(见P121)【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见P127)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概念(见P128)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出资形式(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1)合伙企业:协商或者评估;(2)公司:必须评估。(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3.企业名称(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二)合伙事务执行【解释】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解释】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时,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合伙人的义务(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相关链接】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2007年案例分析题)(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释1】一般情况下,在合伙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有关事项的决议办法。例如,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全体合伙人88.88%以上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解释2】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越雷池半步),具体包括但不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限于:(1)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解释3】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解释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案例分析题)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3.普通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2004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解释1】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只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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