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二、债权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一)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相关链接】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二)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P84)(三)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答案】AB【解析】(1)选项A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C: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由于乙转让给丙的债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债权于2009年1月1日才到期,甲无权向丙主张抵销;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选项D: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三、债务承担(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合同消灭的效力,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外,从属于主债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终也,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二、清偿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债务的抵充顺序:(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A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B利息;C主债务。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相关链接】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三、解除1.合意解除(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释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释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解释1】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解释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5)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随时解除(法律规定情形)(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4.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5.合同解除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6.合同解除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四、抵销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1.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法定抵销(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6)不得抵销的债务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五、提存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通知义务(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