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2002年月日审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60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要求,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为规范公司“八项资产”(短期投资、坏账、存货、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行为,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短期投资按报告期末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采用单项投资法计算。成本高于市价的,应按差异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三条公司应收账款按账龄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并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记入当年度损益。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之间往来不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余按下列比例计提:账龄在半年以内的,不计提坏帐准备;账龄在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5%计提;账龄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6%计提;账龄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10%计提;账龄在3年以上、4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20%计提;账龄在4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30%计提;账龄在5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60%计提。第四条公司存货按报告期末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考虑到公司承接工程的实际情况,为跨年度工程准备的存货,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五条公司长期投资按报告期末账面价值与市价或预计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按投资项目分别计算。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单项长期投资账面价值高于未来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可回收额低于账面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3.已遭毁损而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4.实质上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七条公司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按在建工程期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八条公司的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计不会恢复等原因导致其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提取时按单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第九条公司如发生委托贷款事项,应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第十条月、季、年度结账和决算前,由计划财务部协同投资融资部、市场经营部、物资供应部、项目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就“八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价)与市价的差异及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评估,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原则,编制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预案;经审计法规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第十一条若本年度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总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在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前,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总经理的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3.追踪催讨方案和改进措施;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总经理的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三条公司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所有情况,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必要时还可要求公司审计法规部就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计提或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第十四条公司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有关情况,均由董事会负责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予以披露。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01会计年度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十六条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2000年1月6日通过的《关于做好计提“四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