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宣讲-审计案例分析(XXXX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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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严密落实到位让内控制度成为企业规范管理的第一道关2015年3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审计监察部目录气电目前面临的形势采办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建设八项规定与职务消费合规管理气电目前面临的形势3(一)审计署及中央巡视组已进驻中海油,作为中海油下游的一个主要板块,审计及巡视将会延伸至气电;(二)反腐的形势依然复杂,国企将是今年反腐的重点领域,集团纪委2015年将强化问责机制,有腐必究,有案必查;(三)过去屡查屡犯的问题,今后将追究企业领导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目录气电目前面临的形势采办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建设八项规定与职务消费合规管理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采办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法律一、存在疑似围标串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采办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一、存在疑似围标串标行为7经查阅某项目土石方合同投标文件,审计发现该邀请招标项目共5家单位参与投标,其中三家投标人的公司注册地点均属于同一地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电子回单的开户银行均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三家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文件字体、字号、内容、排版等异常一致。审计认为,三家投标人的投标书疑似为同一人编制本项目招标过程疑似存在投标人串标行为。案例一一、存在疑似围标串标行为采办管理8某管道工程施工投标资料,其中两家投标商电子版投标文件属性显示最后一次保存者为同一名称,且报价中每个分项报价非常接近,呈现规律变化,最终中标方每个分项报价都比另外一家略低。而中标人与其他单位的报价对比无此规律。由此可以判断两家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案例二采办管理一、存在疑似围标串标行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采办管理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相关法律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影响潜在的投标人中标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应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条件。采办管理《LG-01-01-0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公开招标管理细则》4.3.1.1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影响潜在的投标人中标11如某项目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但在商务评分标准中设定“获得工程奖项鲁班奖的每个得5分,国家级金奖每个得5分……”。实际上使中标结果向获得该项奖项的投标人偏移。桩基专业工程以“鲁班奖”等建筑总体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合适。案例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影响潜在的投标人中标采办管理总公司内部关联单位与外部单位以联合体在总公司系统内部承揽业务的项目,总公司关联单位在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量不得少于50%,杜绝以关联单位的名义在总公司内部承揽业务而后对外转包的现象发生。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采办管理《PD-01中海石油气电集团采办管理制度》14.4.4条规定:三、工程联合体投标牵头人不具备资质未按规定说明议标方为联合体,且联合体牵头人不具备工程勘察资质。项目公司在上报气电集团及总公司的采办申请及议标报告中,未说明议标对象为联合体。且审计发现,该合同工作内容为地质勘察,该内部关联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仅具有工程测绘乙级资质,其条件不符合要求。三、工程联合体投标牵头人不具备资质采办管理风险提示:海油内部单位承接项目,切记一定要在资质、能力都满足基本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前提下选择,如合同的主体部分,内部单位没有资质,只会进行转包或分包,极易影响工程质量也易造成项目成本提高。建议对海油内部单位要充分了解资质能力和技术水平后再进行议标的后续谈判,避免风险。采办管理三、工程联合体投标牵头人不具备资质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四、不合规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采办管理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关法律已签订的合同供应商需将其中的一部分标的转让/分包给第三方执行的,除必须经合同签订组织单位批准外,其受让第三方必须是《中国海油供应商库》中成员,且原则上所转让/分包标的不得超过原合同总标的的百分之三十。转让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受让合同/分包后不得再转让或分包。四、不合规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采办管理《PD-01中海石油气电集团采办管理制度》14.4.1条规定:某项目A包总承包xx公司将杂货船码头和北护岸工程分包给xx工程有限公司,涉及金额达到3000万以上;A包结算总价约为9430万,已超过集团规定的30%分包上限。同时,B包总承包单位xx工程分包给了xx有限公司,涉及金额3600多万,而B包合同金额5800万,并且xx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监管不严。四、不合规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采办管理案例1转包是明令禁止的,分包也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如为非主体工程、不超30%等。项目公司工艺厂施工合同总包单位xx有限公司报业主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4家公司,分包金额为总包合同金额的30.54%。审计发现四家分包商均不是《中国海油供应商库》成员,且湛江xx实业工程公司和山东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审批文件中无相关资质文件。另外,该合同分包金额已超过30%,但未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四、不合规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采办管理案例2目录气电目前面临的形势采办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建设八项规定与职务消费合规管理如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不因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之间的任何差异、工程量、规划路由调整、各种原因改线、施工方法改变和穿越方式改变等变化而调整。但同时又约定,如出现“(1)工作范围和内容发生合同规定的实质性变更;(2)业主认定的其他重大变化且业主认为应该也愿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实际铺设线路总长度比招标文件工作范围预计的线路长度增加或减少”即为实质性变更。合同中关于线路更改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条款前后矛盾,且关于价格调整,一、合同模式不合理,条款模糊且存在矛盾,执行缺少客观标准合同管理案例仅约定为业主认定的其他重大变化且愿意的调整,合同执行缺少客观标准和依据,结算阶段易形成结算争议。另外,该合同中建筑物地基处理垫层以下的部分和水工保护工作内容均存在不确定性,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应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一、合同模式不合理,条款模糊且存在矛盾,执行缺少客观标准合同管理合同约定“任何在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但承包商未完成或未实施的工作量,业主有权调整合同价格并按合同条款5.8条的规定在付款中予以扣除”,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公司未扣除改变施工方法后未实施的工程量相应价款,仍按原合同额作为付款基准价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实际付款金额达到调整后合同总价的125%,超出应付工程款2000多万元。二、合同条款执行不力,导致付款金额超合同合同管理案例审计发现,某公司LNG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就任一合同年而言,买方有义务支付照付不议量的价款”,一合同年的照付不议量为7300万立方米。而购买方2013年的实际提气量为1487.76万立方米,但未按照照付不议量结算气款。三、合同照付不议条款未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管理案例某管道项目有多个站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截至审计日,尚有一个首站与分输站尚未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四、部分项目租赁土地未签合同,短期租赁合同关键条款缺失合同管理案例1案例2某项目公司于2013年7月与佛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用于阀室建设与运营,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期限两年,但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租金以及租赁期限到期后的续签事宜。目录气电目前面临的形势采办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建设八项规定与职务消费合规管理某项目组科研项目未立项、未履行采办程序,拟议标对象已开展工作,且在项目立项前支付费用。项目公司于2011年11月与气电集团签订了《科研项目任务书》,明确了项目外委单位,外委费用155万。总公司2011年1月31日批复了议标申请,2011年3月公司签订了研究合同,金额155万元。但经核查,公司已于2010年10月22日向承包方支付了30万预付款,当时该项目尚未立项和签订合同,且该承包商已于2009年9月开展该项目研究工作。一、项目采办程序未履行完毕即已开展工作工程项目管理案例1项目未启动采办程序已完成码头及站址详勘工作。项目公司于2012年6月1日提交采办申请,拟将《码头及站址详勘合同》以议标方式授予某单位,总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批准。但审查发现,该单位牵头组成的联合体于2012年6月和11月已提交码头及站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项目土建工程未履行采办招投标程序已开工,招标时详细设计未完成,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编制缺乏依据,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实际合同变更金额超过10%,并未上报审批。一、项目采办程序未履行完毕即已开展工作工程项目管理案例2机械完工检查合格后,应按试运行时间(项目试运行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组织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组/公司应向工程建设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参见《中下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并配合总公司工程建设部组织竣工验收。二、项目机械完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投资收口不及时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项目竣工投产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提交验收,不能完成的应上报说明原因。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工程项目决算报告编制完成。二、项目机械完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投资收口不及时工程项目管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下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细则》6.2的规定:审计发现:已机械完工超过六个月但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中闽物流赤港加气站(左区、右区)机械竣工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总投资1194万余元,朴里加气站(左区、右区)机械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总投资1043万余元,上述资产的入账时间均为2011年12月31日,实际结束试运营正式投入生产日期:朴里站为2012年1月,赤港站为2013年11月。截至2014年5月审计日,上述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尚未编制完成。工程项目管理案例二、项目机械完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投资收口不及时公司基建期间结存了一些海管和陆管余料,总值超过150万美元,其价值已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对陆管的管理仅公司计控部对其进行了盘点登记,无其他部门参与也未按规定做帐务处理。工程项目管理案例1三、工程项目物资管理不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三、工程项目物资管理不规范项目组与海能发公司上海物流公司签署了物流服务协议,项目工程物资由物流公司代为保管,分别存放在连江库与漳州库内。审计发现:存货数量与金额核算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库管员不仅负责登记存货的出入库数量同时也核算存货的出入库金额,导致发生错误和舞弊的风险增加。案例2工程项目管理三、工程项目物资管理不规范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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