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管理制度(通用8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18报纸管理制度(通用8篇)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报纸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年历等出版物。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经营,是指书报刊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征订、出租等经营行为。第四条从事书报刊经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抵制非法、有害书报刊,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读物。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管理和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2/18击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活动。第六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维护书报刊市场秩序,促进书报刊市场的繁荣。第二章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从事书报刊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江苏省书报刊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九条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有当地户口或者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18第十条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书报刊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二)有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主管部门;(二)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三)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发行工作3年以上;(四)以书报刊批发为主营业务。第十二条邮电部门从事报刊发行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省外出版单位在我省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必须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在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省外其他发行单位在我省设立书报刊经销点,必须持省级4/18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书报刊经销点所在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省内出版单位在省外设立发行分支机构,省内其他发行单位到省外设立书刊经销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第十四条承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书报刊的进口和国内征订业务的,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在展销前三个月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展销书刊目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转业、停业时,应当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营者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许可证》。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书报刊批发市场的建立以及销售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本省、本地区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的布局由省、市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出版社从事总发行业务的机构,只能从事本版图书的发行业务,不得承担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出版社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单位,不得承办图书总发行业务。5/18第十八条除新华书店、邮电局和新闻出版单位直接进行批发业务外,其他批发单位一律进入批发市场开展业务。新华书店、邮电局、出版单位所属的书刊发行公司、读者服务部等书刊批发单位,也必须进入书报刊批发市场集中经营,不得在批发市场以外从事批发业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书报刊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书报刊。从事书报刊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书报刊。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的书报刊(含随书宣传品)送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送审书报刊,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书报刊的广告、征订单,不得使用色情、淫秽的文字和画面;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下列违反制度书籍报刊:(一)违反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漏国家秘密的;6/18(六)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和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七)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第二十三条禁止经营下列非法书报刊:(一)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二)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三)盗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四)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的;(五)被明令撤销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者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六)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七)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印制的;(八)其他非法书报刊。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走私的书报刊和以境外出版机构名义在我国大陆地区印制发行的书报刊。第二十五条不得经营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者虽经审核批准但由非出版单位印制、发行的中小学统编教科书和复习辅导资料。第二十六条违禁、非法书报刊的鉴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组织,确定专人进行。省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书报刊,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7/18部门提出初步审查鉴定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报送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非法出版物,可以直接认定查处,认定查处意见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假冒、盗用、伪称出版单位名义、书(报、刊)号的;(二)无出版单位名称、书(报、刊)号的;(三)以境外出版机构名义印制、发行的;(四)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和作者著作权的。第二十八条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人员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印制、发运、销售的书报刊,对违反本条例的书报刊,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售、扣留、封存或者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提取有关证据。第二十九条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停止发行书报刊,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得截留或者转移。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明令查禁的书报刊,经营者应当及时上交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8/18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书报刊,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由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没收违禁、非法书报刊和广告、征订单;对经营明知属于违禁、非法书报刊的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违禁、非法书报刊定价总额10倍以下罚款。制作、经营反动、淫秽书报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按照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所有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9/18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各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损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报纸管理制度【第二篇】一、档案员具体负责整个档案工作。档案员要认真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保护等项工作。二、各类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违反保密制度者,要按《档案法》和保密规定论处。三、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程序,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四、各部门和有关个人经手的材料要按存档要求及时送交档案室存档。五、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批准手续。10/18六、资料室的图书只限教职工借阅,一次借阅最多不得超过五本。七、教师借阅与本学期所任课程相关的专业书或专业参考书,借期2个月,到期未看完者,须办理续借手续。八、为保证绝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请按规定的借阅期限归还所借图书。超过借阅期限,归还图书时须交纳逾期费。九、读者要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撕毁、批注和丢失,如有上述情况应按制度赔偿。对于违章的`读者,在未办妥有关赔偿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十、书刊遗失,尽量购买原版本图书赔偿,否则以书刊价格的1~20倍赔偿。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全部纳入购书经费。十一、收发员对报刊要做好收发、登记工作,要做到无丢失、无差错。十二、报刊要及时分类、整理上架。十三、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报纸携带出办公室。报纸管理制度【第三篇】1、公司行政主管负责图书、杂志和报刊及剪报的'管理工作;2、公司购买的书籍、杂志和报刊及剪报由行政主管统一登记、盖章,严格进行管理,非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借阅;3、图书资料要分类放在固定位置上,要方便查阅。4、公司的书刊资料实行借阅登记制,凡公司员工借阅时11/18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归还后自觉在登记本上注销,并放回原处;5、对已借出的书刊资料,如因公司工作需要可随时通知借阅者退回;6、报纸以月为单位,按时间顺序装订保存;刊物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按顺序予以赔偿(珍贵图书的赔偿额另计)。装订成册保存,以备查找。7、公司员工应爱护书籍、杂志、报刊及剪报,毁损书刊者照价赔偿,丢失书刊者应双倍赔偿。报纸管理制度【第四篇】1、本图书室对全镇人民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及节假日。2、图书阅览室的图书凭借书证借阅。3、办理借书证需持个人身份证、1张1寸免冠照片,并交纳押金50元。办证后,读者可免费借阅,如读者不再借阅,则收回借书证、退还全部押金。4、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每次限借图书2册

1 / 1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