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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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汇编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汇编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为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及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门卫管理制度1、门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执勤工作纪律,保持仪容整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确保安全。2、门卫实行24小时值勤制度。白天保持有一人在岗执勤,夜间保持有2人执勤,值勤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允许无故换班值勤。夜间执勤人员要加强对机关院内的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及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3、门卫工作人员要加强大门前车辆停放及卫生管理,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机关;严禁推销物品、垃圾收购等闲杂人员进入机关,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关。外来人员携带可疑或大量物品出门时,须凭院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方予放行。4、对非正常工作时间,如节假日、双休日和工作日下班后,凡进入本院内人员均须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联系到被防人员做好登记后方可允许入内。5、门卫值班室要保持整洁卫生,严禁堆放杂物;严禁在值班室内瞌睡、闲聊等做与值勤工作无关的事情。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门卫值班室。二、夜间值班制度1、夜间实行局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每天夜里有一名局领导带班,主办公楼及东、西办公楼各有一名部门负责人值班;办公室、新闻部、技术部、网络运营部每天夜里各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值班次序由办公室具体编排。2、值班时间为每晚8:30至次日早7:30。值班人员须按时到达不得擅自脱岗。值班人员未按时到达岗位,30分钟以内为迟到、30分钟内未到按旷工处理。3、加强值班巡查,值班期间带班领导要检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并组织其他值班人员对局机关进行安全巡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4、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5、值班人员有事须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值班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允许私自找人顶班,确需替换调整的,须经带班局领导批准。6、值班期间接到的电话等紧急通知或遇到其他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告知局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妥善安排处置。7、非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居住。三、加强内部防范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各部门应在每天下班前关掉工作场所的照明灯、空调、微机等用电设备电源,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非工作需要和允许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带入本机关办公场所。3、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服从机关门卫和局值班人员的管理。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准配制部门办公室钥匙,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部门负责人处。本局工作人员不得带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机关内。4、局办公区域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装,统一由局办公室专业电工负责,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和更改线路。5、局办公室、纪检检查室要加强对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整改,杜绝各种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机关安全。6、局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及值班人员和门卫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值班不到位、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本机关公共物资损坏、被盗或播出安排事故的,要承担相关事故和经济赔偿责任。四、组织领导建立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局机关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2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本台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加强门卫管理1、院内门卫由办公室负责管理。2、门卫要严格按照《门卫制度》确实负起责任,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督促。3、门卫必须做到三坚持:①坚持会客制度;②坚持大门开门时间,即早上6:00~晚上11:00,超过此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开门(上早、晚班及病号除外)。③坚持做到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停放在本院内。4、门卫人员应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守岗位。门卫值班室做到一天二十四小时不离人。门卫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先找好可靠人代班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台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5、外单位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6、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院区后,应按指定地点停放。7、门卫要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及领导交办事项,违者罚款或辞退。二、实行群防群治1、人人参与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制止。2、加强对暂住人员的控制和管理,对来我台探亲访友的客人,均应到门卫登记。3、夜班值勤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不定时地在院区巡逻查看,因工作不负责任,脱离岗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视情况追查个人责任。4、重大节假日或特别防护期,坚持24小时值班。5、搞好安全管理①机关安全工作实行台综治办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管理原则。②全台工作人员应养成随手关门窗、关水、关电的习惯,确保用水、用电安全。③切实加强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有关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定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搞好设施建设,健全台机关主要通道及办公区域的监控。④各岗位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安全检查,切实担负起机关安全保卫任务。⑤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责任心,对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谁违反、谁失职、谁承担的原则,依照岗位责任制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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