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纳税指南(下)(doc 4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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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2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5、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6、自行车的征税期限是:当年的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五)城镇土地使用税1、开征范围和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2、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2)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具体为: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适用税额7.56.55.54.53.52.5210.53、纳税期限(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4、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六)土地增值税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2、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具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额计算,除规定扣除项目外,再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利息支出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管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如利息支出不能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管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25%-利息支出-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或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30%-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其他存量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额计算: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屋评估价×成新率-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3、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4、征收管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四、车辆购置税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1)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2、税目税率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3、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4、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5、日常征收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五、农税(一)农业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2002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策的实施意见。1、农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1)农业税的纳税人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税。(2)农业税的征税对象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水果、西瓜、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2、农业收入的计算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本市为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常量的,其常年常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常年产量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定。3、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主要依据确定。二轮承包土地承包后因建设征占、自然灾害等因素减少的耕地,因土地整理、开垦等原因增加的耕地,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承包以外的土地,由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按实际面积确定其计税面积。4、农业税的税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正税)的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折征代金。农业税附加不变,按正税的15%执行,随同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对国有农场、部队农场等单位,农业税负担暂维持原水平不变。原农业税附加并入农业税正税,不再征收农业税附加。(二)农业特产税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2、扣缴义务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税款。3、计税依据及其计算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计税依据的确定:农业特产品生产者自行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实际收入,即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对农业特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难以确定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对一些帐目不全的单位,无法按此规定组织征收的,本市采取“定面积、定产量、定计税收入”的办法计征,一般面积按实核定,产量一定三年,产品收入一定二年。对海洋捕捞的水产品,采取按船只吨位、马力大小定额征收;鳗苗按生产作业方式定额征收;鳗苗收购按收购证定额征收。在征收方法上,采取委托渔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水产品捕捞证的时候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照征农业税,但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对财政部规定的税款缴纳人,其计税依据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其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是收购农业特产品实际支付的金额。利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税收入。4、税率及附加(1)全国统一税率全国统一税率为《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明确列举品目的税率,晾晒烟叶、烤烟为31%;毛茶为16%;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果用瓜为8%;蚕茧为8%;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为8%;原木、原竹为8%;生漆、天然树脂为10%;天然橡胶为8%;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为10%;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贵重食品为25%。对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进行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税率是为了保证全国大宗税源的稳定和大宗品目税负的平衡。(2)地方自定税率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品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实行地方自定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业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20%的幅度内,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在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前提下,允许地方自定部分产品的税率,既体现了全国税政的统一性,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调节功能。(3)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是指适用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取消了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了保持税收改革的连续性,稳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地方财政收入,凡涉及到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分别按适用税率由生产者和收购者缴纳税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均为8%;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4)地方附加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随同农业特产税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征收正税10%以内的地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出售的当天。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税款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纳税人、税款缴纳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最迟三十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从2002年起,对在我市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按规定改征农业税。(三)耕地占用税1、纳税义务人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2、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3、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本市具体规定为:(1)近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1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8元。(2)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6元。(3)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5个区(包括各类农场),每平方米为4元。(4)三岛(崇明、长兴、横沙),每平方米为3元。交通公路占用耕地不分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4、纳税期限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四)契税1、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2、征收对象及范围(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其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2)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房地产建设工程转让;商品房的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3、税率契税实行比例税率,《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4、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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