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券投资要素•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证券投资活动得以展开的基本要素,认识这些要素在证券投资实践和相关理论分析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本章主要教学内容•证券投资主体•证券投资对象•证券投资中介本章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主要的证券投资工具•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与业务教学难点•主要证券投资工具之间的区别•证券投资要素是指能够使证券投资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要件,或完整的证券投资行为发生所不可或缺的、内在的基本成份。•证券投资包括三个要素:证券投资主体、证券投资对象、证券投资中介。第一节证券投资主体•证券投资主体即证券投资活动的参与者。证券投资主体的状况与行为方式直接决定着证券投资中的供求关系。证券投资主体包括各类经济行为主体,大致可分为个人投资主体、法人投资主体、政府投资主体和外国投资主体四类。不同投资主体参与证券投资过程的目的各不相同。一、个人投资主体•个人投资主体是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卖证券以获得收益的一般社会公众。•在不存在证券市场的情况下,个人如有剩余或闲置资金一般是存入银行,并通过后者的中介,再投入社会经济活动中。在这里,个人作为储蓄者,同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在证券市场存在的情况下,个人若有剩余或闲置资金,则可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向特定的企业或事业投资,从而与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建立起直接的投融资关系,这时,他们就成为证券投资者。个人的闲置资金经过这种方式被动员起来,成为社会投资的一个重要来源。•个人投资主体是证券市场上最广泛的投资主体,其特点是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不管男女老幼,也不分文化职业,只要有起码的购买能力和欲望,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一试身手。由于个人投资主体的投资目的是为了盈利,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状况及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换证券种类。个人投资主体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主体,因为虽然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金额较小,但社会公众的广泛性却决定了其投资的集合总额是比较可观的。二、法人投资主体•法人投资主体主要是指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投资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为法人投资主体开辟了直接投资的渠道。•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不仅是证券的发行者,也是各种证券的投资者。特别是当一个股份公司想吞并或控制其他股份公司时,就会购进其他股份公司股票,这样该公司就成为另一家或几家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或股东。同样,企业(公司)也可成为债券的投资者。由于企业(公司)的特殊购买力,所以单个企业(公司)的投资量通常远大于个人投资量。•金融机构的业务分为资产与负债两部分。买卖证券作为其资产业务,是其获得经营利润的一个重要渠道。由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力量相对强大,同时经营地位也较为特殊,因而它们通常是发行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者;同时它们还可不同程度地进入二级市场投资。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有不同的侧重或限制范围。一般而论,商业银行仅限于买卖债券;不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因其业务内容与要求的不同另有侧重。如投资基金公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各种股票和债券;证券公司等证券专门经营机构,既可进行股票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也可进行股票和债券的自营买卖;保险公司由于控制风险的要求,一般仅在证券市场上对几乎无风险的政府债券,以及低风险的投资基金等进行投资。三、政府投资主体•除个人、法人投资者外,政府有时出于某些特殊的目的,如控制某些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扶持某些产业部门的发展等,也可能进行证券投资。不过政府作为证券投资者,通常很少考虑盈利,而主要是着眼于宏观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的要求。因此,严格说来,政府的证券买卖活动不具备完全的投资特征。四、外国投资主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证券发行和买卖已超出了国界的限制。外国公司、外国金融机构、外国居民等,都可以购买别国发行的证券,由此形成所谓的外国投资主体。在世界主要的证券市场上,参加交易、投资的公司相当部分就来自证券市场所在国以外。目前,我国也已部分地对外国投资主体开放证券投资领域。如在股票市场上,已有B股、H股、N股等几个品种以外国投资主体为交易对象。另外,我国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也已达到相当规模。第二节证券投资对象•本节着重介绍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三种•主要证券投资对象(或称证券投资工具)的概念、特征、种类及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一、股票•(一)股票的概念•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红利及其他投资者权益的可转让凭证。它是有价证券中最重要的类别之一。•要全面理解这个定义,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其一,股票的发行主体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其二,股票是一种资本权益凭证。股票一经发行,其购买和持有者即成为发行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人,即所谓股东。股票表彰的首先就是这种资本所有权人的身份。而作为资本所有权人,股东当然就必须享有其应得的利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公司运营中存在并随时可能实化的各种风险。股票在表彰持有人股东资格的同时,也同时设定了持有人的公司资本所有者的相应权益。•其三,股票的数量关系用股份额来反映。单位股份额在所代表的价值上是完全一致的,并反映着完全相同的资本所有者权利。•其四,股票是一种可以流通的证券。即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这也是它能成为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对象的条件(二)股票的主要特征•1、收益性•股票的收益性指的是股票持有者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红利及其他资本收益性收入,或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取投资收益的特性。•股票的收益性首先表现为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而其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从股票中获得的收益往往高于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持有者可以利用股票的市场买卖获得差价收入和实现货币保值。也就是说,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低进高出赚取差价利润;而在货币贬值时,股票也可能因公司资产的增值、债务负担的相对减轻、折旧的相对下降等原因而实现保值目标乃至获利。•股票的收益性并不表明它一定能保证投资者获取收益。就最常见的普通股而言,收益的高低乃至有无,都是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和股票市场的运行态势密切相关的;换言之,普通股票虽然具有收益性,但收益的实际水平却是不确定的。•2、可变现性•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股票,就不能再向公司索回本金,但却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随时将其出售,变换为现金,这就是所谓可变现性。这一特点是消除股票投资的持有风险,从而打消人们对从事股票投资的后顾之忧,保证其作为金融工具能够存在和不断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可变现性也是促成股票交易十分活跃、股票投机格外普遍的基本原因之一3、价格波动性•股票既然在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也就同其他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市场交易价格)。股票价格的高低不仅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紧密相关,而且与市场利率的对比关系密切。此外,股票价格还会受到国内外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投资者心理、投机操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这一点上看,股票价格的变动又与一般商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动不尽相同:波动十分频繁和波动幅度十分显著是它的基本特征。而这种极强的波动性,是与其本身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密切相关的。正是这种波动性,使其成为一种特别适合投机操作的金融工具。4、投资风险性•股票的投资风险性是指股票投资不能获得预期收益乃至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很大的特性。•股票一经售出,就不能退还,因而对不以赚取交易差价为目的的投资者来说,能否获得收益,就取决于发行公司今后的盈利状况。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投资者就无法获得收益甚至血本无归。在公司盈利分配不佳的情况下,其股票的价格通常也较低,市场对其购买需求也是较弱的。投资者要实现出售,往往就需要在利益上让步,从而也可能发生损失。对于专以从事股票的短期买卖、赚取差价为目的的投机者来说,由于股票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瞬息万变,难以把握,其收益预期与实际股价变动不能吻合的情形更为普遍,因而亏损的可能性也远较其他投资行为突出5、股份可伸缩性•指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既可以拆分,又可以合并的特性。•股份拆分是将原来的1股分为若干股。由于股票采用整数交易方式,当公司利润增加,股票价格上涨后,投资者购入每手股票所需付出的资金就会增多,许多小规模投资者因而将被排除在其交易活动之外。采取分割股份的方式就可以降低单位股票的价格,争取更多的投资者,扩大市场的交易量。股份拆分不改变资本总额,只增加了股份总数和股权总数。•股份合并则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成1股。股份合并可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如减少公司名义股本,公司合并重整,及促使过低的股票价格回升等6、经营决策参与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票的持有者即是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股份的多少。拥有的普通股份数量越大,即对公司资本占有的份额越多,其决策参与权也越充分。•普通股以外的一些特种股票,其持有人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参与权,但这类股票较普通股票在数量上要少得多(三)股票的分类•股票的具体种类很多。不同类型的股票在持有权益、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不同类别的股票对于其选择投资对象的决策无疑是必要的。•以下从若干角度介绍股票的具体类别1、按股票持有人所享有的权益分类•1)普通股票指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部分,具有股票的一般特征,每一股份对公司财产都拥有平等权益,并随股份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分取相应股息的股票。简称普通股。它是特种股票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最普遍、最重要,也是数量最大的股票种类。股份有限公司最初发行的大都是普通股票。通过这类股票所筹集到的资金通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基础。•普通股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基本股东,他们通常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a)公司决策参与权。具体体现形式包括: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具有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动议提出权及公司其他各种重大事务的表决权等。持有较多普通股份者,这一权力体现得尤其充分。•(b)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普通股的股东有权按其持有股票的数量享受相应的公司盈余分配,即获得股息,以体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股息的分配,一般是在公司以盈利弥补了过去的亏损,提取了各种公积金,支付了债务本息以及其他需要先行支付的特种股票(如优先股)的股息后进行•(c)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普通股的持有者在公司营业期间,不得提出退股或分取公司现有营运财产的请求;但在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时,有权参与对公司财产满足了抵偿债务及归还优先股本金后的剩余部分的分配。•(d)优先认股权。现有普通股的股东在公司增发新股时,有权优先认购新股票(这种优先认购往往还同时提供优惠价格)。向普通股东提供这种特权,是为了使老股东能保持其对公司资本既有的占有份额,同时能从优先认购中实现经济利益•(e)股份自由转让权。普通股股东有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票。即使有些公司对其所发行股票的转让可能附加限制条款,其约束意义也是十分有限的。股份自由转让权的存在,是股票能够成为投资、投机工具的重要原因。•普通股票每股的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情况好,则通常股息水平也高;反之,则情形相反。普通股股息并不保证支付,也无固定股息率,因而投资风险较大;但另一方面,持有普通股后获得高额收益的可能性也是较大的。对于那些敢于冒险的投资者来说,其吸引力相当大。(2)优先股票•指由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公司收益和剩余财产方面比普通股票具有优先权的股票。所谓“优先”,是相对普通股而言的。优先股票是特种股票中最为重要、也最为常见的一种。•优先股相对普通股的优先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收益稳定性的保障上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一般有固定的股息,并在公司有条件支付的情况下保证支付。当然,优先股毕竟仍是股票,法律上并未严格限定公司逐期足额支付优先股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确无力按承诺息率支付股息时,也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优先股股息(通常欠付部分在以后有条件支付时应予补付)。•二是在收益与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