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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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比较与分析一、历史沿革: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称新准则),是在原2002年固定资产准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后制订的。对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二、主要内容:(一)固定资产的确认(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规定(三)弃置费用(四)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五)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六)固定资产处置(七)披露要求三、新旧准则差异比较(一)固定资产定义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原准则固定资产定义除“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外还有“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新准则没有列示。(二)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必须公允在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原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可见,新准则一是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或协议价,二是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三)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应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对当前会计实务影响不大。(四)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处置费用,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例如,购入某项含有放射元素的仪器100万元,预计使用期满报废时需要特殊处理费用3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130贷:银行存款100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30(五)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一致。(六)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六)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例:某出租汽车公司某出租车原值2000万元,按照5年平均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第1年折旧为400万元,第1年末按照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小于账面价值计提了300万元减值准备,第2年折旧额为(2000-400-300)÷4=325万元,第3年末减值因素消失。按照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所以,该类出租汽车账面价值不随可收回金额的提高而恢复,下1年仍按照325万元计提折旧。(七)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四、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一)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和我国准则一样,按历史成本计量。但在成本构成上,IAS多了一项估计拆卸、搬移费及场地使用费。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以后期间,固定资产的计量原则除了按其账面价值表述外,还允许按公允价值进行重估计价,即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固定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按照重估价值计算的累积折旧的余额来表述。若重估发生增值,增值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为所有者权益中的单独项目----“重估价。盈余”,若在固定资产残值和使用寿命方面,IAS要求定期复核固定资产残值和使用寿命方面,如果预期值不同于以前的过去已有重估增值并曾贷记重估价盈余以后再重估时出现重估减值则先用重估价盈余抵补,即借记重估价盈余。我国对企业改制等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确认重估增值,会计处理上记入的是“资本公积”科目(二)关于折旧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组成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各重要组成部分的判断是以各组成部分成本相对于总成本而言是否重大为标准。我国新的准则中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在折旧范围方面,IAS指出土地不计提折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范围规定;在折旧方法上,IAS提出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法,我国新的准则中提到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估计,差异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于资产预计残值的增加,需要调整应折旧金额。当预计净残值增加到等于或超过资产账面价值时,资产折旧费用按零处理。我国新的准则只要求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三)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IAS:可以转回,我国;不允许。五、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1、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和今后的折旧费用2、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要求按现值计入初始成本并追溯调整,这一做法会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影响以后的折旧费用,改变企业资产结构,但影响不会普遍。3、新准则调整资产折旧年限、调整预计净残值,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等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规定明确了会计操作,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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