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一)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职工薪酬相关的支出。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一)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进行处理;(二)企业年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年金》进行处理。1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预期给予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三)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四)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构成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工时记录、产量记录等资料,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工资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六条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企业职工福利费负债余额。未实行医疗统筹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第七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2第八条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缴纳金额,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第九条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十条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并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十一条企业支付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十二条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预计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确认为当期费用:(一)企业已制定出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第三章披露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薪酬项目金额:(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3(三)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五)其他职工薪酬。第十四条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披露。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基础上起草的。请对本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以下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提出意见,同时也欢迎对其他方面提出建议。一、关于准则的名称《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定名为雇员福利,我国企业将员工称为职工而非雇员,同时,职工福利在我国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指职工福利费,不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养老保险等。根据本准则所涵盖的内容,以职工薪酬作为准则名称更为确切。二、关于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中将退休后福利(主要是养老金)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对退休后福利的责任仅限于各期按照规定应缴纳的金额,并据以确定成本费用和负债;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对职工离职后福利的责任是其已经承诺提供给职工的金额,应运用精算技术确定各期成本费用和负债。我国法律法规对养老金目前还没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大都是各期按照固定金额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因此,本准则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设定提存计划进行处理,5即在职工提供服务相应的会计期间,按照实际应缴纳或提取金额确认应承担的义务,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长期以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使用时再冲减提取的福利费。在准则起草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维持现行做法;另一种意见是福利费在发生时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采取先提后用的方法。本准则采取了第一种处理方法,规定企业每期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职工福利费,并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