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集聚5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集聚5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1年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部负责现金的安全、完整及合理收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现金管理。第三条现金的收支保管必须由专职的出纳办理,出纳不得兼任公司的档案保管、往来账簿、收入和支出账簿的会计。第四条与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以保证资金安全和减少货币流通。第二章现金收取制度第五条出纳收取现金时,必须当面点清,并鉴别货币真伪,如出现假币,应予以退还,否则,出纳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出纳收取现金后,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收讫印记。第七条为保障资金安全,出纳收取的现金过大时,应及时缴存银行。第八条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第九条其他部门和个人决不能以公司名义收取和截留现金,部门现金收取必须通过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开具收据。第三章现金支付制度第十条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咨询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有关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为5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预支的备用金;8.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每项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费用报销单、资金支付申请单等原始凭证为依据。如发现原始凭证涂改、伪造应拒绝办理,并将涂改、伪造的单据扣留。第十二条出纳付款后,必须及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付讫印记。第十三条各部门如需办理大额现金支付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报备。第四章现金保管及盘点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第十五条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第十六条出纳必须每天清点现金库存数额,做到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得私自挪用现金、不得以个人储蓄方式收存单位现金。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1年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章现金支出管理第三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四条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第六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第三章现金收入控制的集中银行方法第八条集中银行,是指通过设立多个策略性的收款中心来代替通常在公司总部设立的单一收款中心,以加速账款回收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缩短从顾客寄出账款到现金收入企业账户这一过程的时间。1、具体做法是:1企业以服务地区和各销售区的账单数量为依据,设立若干收款中心,并指定一个收款中心(通常是设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收账中心)的账户为集中银行。2公司通知客户将货款送到最近的收款中心而不必送到公司总部。3收款中心将每天收到的货款存到当地银行,然后再把多余的现金从地方银行汇入集中银行——公司开立的主要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2、设立集中银行主要有以下优点:1账单和货款邮寄时间可大大缩短。账单由收款中心寄给该地区顾客,与由总部寄发账单相比,顾客能较早收到账单。顾客付款时,货款邮寄到最近的收款中心,通常也比直接邮往总公司所需时间短。2支票兑现的时间可缩短。收款中心收到顾客汇来的支票存入该地区的地方银行,而支票的付款银行通常也在该地区内,因而支票兑现较方便。3、但集中银行也有如下缺点:1每个收款中心的地方银行都要求有一定的补偿余额,而补偿余额是一种闲置的不能使用的资金。开设的中心越多,补偿余额也越多,闲置的资金也越多。2设立收款中心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花费较多。所以,财务主管在决定采用集中银行时,不可忽略这两个缺陷。第四章现金收入控制的锁箱系统方法第九条锁箱系统是通过承租多个邮政信箱,以缩短从收到顾客付款到存入当地银行的时间的一种现金管理办法。采用锁箱系统的具体做法是:1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租用当地加锁的专用邮政信箱。2通知顾客把付款邮寄到指定的信箱。3授权公司邮政信箱所在地的开户行,每天数次收取邮政信箱的汇款并存入公司账户,然后将扣除补偿余额以后的现金及一切附带资料定期送往公司总部。这就免除了公司办理收账、货款存入银行的一切手续。第十条采用锁箱系统的优点是大大地缩短了公司办理收款、存款手续的时间,即公司从收到支票到完全存入银行之间的时间差距消除了。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是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由于银行提供多项服务,因此要求有相应的报酬。这种费用支出一般来说与存入支票张数成一定比例。所以,如果平均汇款数额较小,采用锁箱系统并不一定有利。第十一条企业是否采用锁箱系统方法,要看节约资金带来的收益与额外支出的费用哪个更小。如果增加的费用支出比收益小,则可采用该系统;反之,就不宜采用。第五章现金盘点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的盘点,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等的盘点。盘点库存现金的步骤是:1、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应由出纳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必要时可以加封,然后由出纳员按已办妥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账,如企业现金存放部门有两处或两处以上者,应同时进行盘点。2、由出纳员根据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余额。3、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4、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5、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第十三条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的调整。第六章现金预算制度第十四条现金预算是良好现金流量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现金预算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在需要现金时有可供使用的现金。2、在正常时期识别出现金短缺,以采用适当的补救措施。3、发现多余现金,在必要时将它们转移投资到可以赚取满意回报的地方。第十五条现金预算是用预定数字编制的,它记录该月将要流进或流出的现金。为了做到这一点,应将供应者或客户允许的信贷期限考虑在内。例如本月出售了商品或本期应收到股息等本身并不真正要紧,要紧的是什么时候能真正从销售或股利中收到这笔现金。因而,非现金科目就不包括在现金预算内。第十六条现金预算仅涉及该期现金的实际流入和流出,即现金的实际物理运动。然而,交易与损溢账户涉及那些未包括在现金预算中的科目,也要予以特别关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1年3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第九条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管理:(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