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新变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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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新变化新要求李敏2007年是中国会计与财务发生重大改革的一年。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三部规范企业财务与会计行为的规章同时正式执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财政部于1992年同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简称二则二制),于1993年7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实施。原《企业财务通则》十二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附则,主要是规定了上述业务的概念、确认的条件、会计核算的内容等。原通则带着强烈的“财务决定税收,财务决定会计”的烙印,财务管理特征不突出,与会计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相混淆,容易导致企业重国家宏观理财,轻企业主体理;重会计核算,轻财务管理。1997年起我国开始发布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些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基本吸纳了《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内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更是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因此,财务制度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功能已经基本被会计准则所取代。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使税收制度得以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分离出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纳税扣除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彻底取代了企业财务制度有关纳税扣除的功能。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第二个春天,我国又于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宏观经济体制和企业微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修订,使旧《通则》从其指导思想到形式、内容都已经远远落后于改革的步伐,面临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对其进行彻底改革。对原《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的条件已成熟:1、国家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制度已基本建立,社会管理职能与出资人管理职能相分离。2、公司制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新的企业治理结构已基本确立。3、财政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财政管理的企业类型复杂化,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4、我国会计、税收制度日臻完善,政府对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制度创新2006年6月14日财政部颁发新通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通则全文共分10章78条,分别为: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和附则,比旧通则十二章四十六条,减少了两章,增减了三十二条,其内容呈现出诸多重大变化,有许多创新,令人耳目一新。一、立法宗旨《企业财务通则》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1993年起,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公司法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财务通则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新《企业财务通则》的重要作用是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1、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3、积极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二、适用范围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金融企业由于其特殊的经营范围与经营风险,适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三、财务管理要素《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指出:“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1、资金筹集——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2、资产营运——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3、成本控制——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4、收益分配——分配给投资者和用于在投资,与公司法相衔接5、信息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6、财务监督——一方面,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四、财务管理职责(一)财政对企业财务管理职责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管财务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新通则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国家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以及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等原有财务体制下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存在的“缺位行为”等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1、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2、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4、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5、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6、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7、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二)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1、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2、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3、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4、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5、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重组活动中,对涉及资本权益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三)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1、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2、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3、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4、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5、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6、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不同职责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国家(政府)宏观财务管理职责——凭借法律规范;投资者微观财务管理职责——凭借产权关系;经营者具体财务管理职责——凭借代理关系。投资者和经营者属于企业财务主体地位。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出于区域经济发展及其管理的需要考虑,主管财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下级主管财政机关或者本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责。政府可能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政府出面的宏观管理者,应当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并对此加强监管;作为股东出面的微观投资者,还应当同企业的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一起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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