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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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一节股票的发行与承销•第二节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三节外资股的发行与交易•制作人:李月宇1第一节股票的发行与承销2一、股票发行的目的股票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股份的行为。发行股票的目的主要有:(一)募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二)改善财务结构(三)其他目的1、转换证券2、股份的分割与合并3、公司兼并3二、股票发行的条件(一)初次发行的条件初次发行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募集股份或已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4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同价;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得高于20%;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7.发起人在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二)增发新股的条件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已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在1年以上;3.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4.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6(三)配股的条件配股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它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从筹资的意义讲,配股筹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7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向股东配股:1.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2.配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3.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一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4.公司在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6.公司预期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水平;7.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8.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8三、股票发行与承销准备(一)承销商资格的取得与维持•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为发行人销售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91、内资股承销业务资格条件•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从业人员取得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该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近2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取消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近3年具有股票承销业绩;•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10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近3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6次;•近3年连续盈利;•有10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112、取得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条件•证券公司具有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信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只以上股票的经历等。12如果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拟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时,除应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等。133、证券公司股票承销资格的取得(1)境内证券公司申请取得内资股承销业务资格证书,须报送下列文件:•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表》;•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说明;•最近3年证券承销业务的说明;•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学历、专业证书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14(2)境内证券公司申请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的公司章程;•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学历、专业证书等;•最近3年证券承销业务的说明;•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15(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拟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或协调人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股票承销业务;②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③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④具有2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且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16⑤最近2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⑥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⑦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⑧最近2年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而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⑩具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等。17(4)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申请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格证书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公司章程;•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2年的财务报告;•最近3年承销情况介绍。184、承销资格的维持(1)股票承销资格的维持•境内证券公司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年,1年后自动失效。•已经取得股票承销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要保持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承销情况的报告。19(2)外资股承销资格的维持①证券公司取得的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2年,2年后自动失效。②要维持其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前2年的财务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书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20③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情况的报告。④从事境外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报告。21(二)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又称细节调查,指承销商在股票承销时,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股票发行人及市场的有关情况、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的核查、验证等专业调查。22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一方面,直接关系其承销风险和承销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关系承销商对招股说明书的保证责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主要调查范围有:①发行人②市场状况③产业政策23(三)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是指有关机构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241、辅导目的和要求•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发行前进行为期1年的辅导•目的是保证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辅导时间•辅导期自拟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辅导协议起满1年为止。辅导应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完成。253、辅导内容•股份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股份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的独立完整性。•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股份以上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股份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是否合规。264、辅导验收•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两个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股票发行行上市辅导报告》,•辅导机构报送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由派出机构存档备查并对辅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抽查,•辅导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报送《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派出机构对辅导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发行公司就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出具调查验收报告。27(四)募股文件的准备•招股(配股、增发)说明书(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概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函•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验证笔录•辅导报告28(五)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核1、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根据实施原则的不同,可分为:(1)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即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2)审核制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必备条件。292、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1)材料申报。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2)文件受理。•初审。中国证监会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对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303、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时应当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届。•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对发行申请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发发审委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对票或者弃权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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