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第六版)第二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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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一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的最高规则,是一般原则和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具有实在法的最终评价和裁决功能。基本原则的条件1、体现于该门法律的始终:2、构成该门法律的基础:绝对遵守、评价和制约其它的原则和规则、其它原则、规则与之冲突则无效3、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返回南方国家、北方国家东西关系、北北关系、南南关系、南北关系在长达两三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利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产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色彩。数十年来,世界经贸立法体制的三大弊端一、少数大国暗箱操作七八个最发达国家首脑二十几个发达国家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二、旧的立法表决制度很不公平例如:加权表决制三、超级大国双重标准“本国利益至上”与“对人对己双重标准”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近六十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使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日益强化和不断加深。第三世界的各国日益崛起,它们在制定或各自制定各类国际经济法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对传统国济经济法规范逐一审查,凡是符合改造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予以沿用、重申和强调,反之,则改订废弃或破除。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一、对经济主权的正确理解经济主权实际上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时代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在传统的政治主权的基础上构造起来的,并不存在游离于政治主权之外的、单独的经济主权。二、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背景)三、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过程1.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6届会议,《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第一次肯定了各国享有经济自决权;2.1952年12月,联大7届会议,《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将自然资源问题与主权相联系起来;3.1974年12月,联大29届会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四、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单边主义:我行我素、为一己之私不惜损害他国利益。多边主义:平等协商、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多元化的一种新格局。GATT:协商一致:与会者全体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一票否决)WTO:反向协商一致:一致反对,才能否决,或一票赞成即可通过。交锋的实质:要求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他国的经济主权,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本国的经济主权。(一)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绝对主权与限制主权传统的观念:主权是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新兴的观念:主权者并不是绝对最高,国家之间可能会因为一些事务进行合作,主权可能就会受到一些限制。主权为什么要受限制?理论解释:国家职能的变化;国家间关系的变化一、主权观念应予废弃汉金,1989,海牙国际法研究院提出主权观念已经“过时”应予“废弃”论。1993年,《关于主权的神话》(二)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关于主权问题的大辩论美国“主权”(既得霸权)应予捍卫论美国“主权大辩论”的首要结论:美国的霸权立法“301条款”不许改变美国的霸权立法201条款仍然保留301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301条。评价:保证美国厂商进攻其他国家市场的狼牙棒。案例:欧共体诉美国香蕉五国(美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及墨西哥)欧共体WTO结论:初步认定美国301条款是违反组织义务的,仅凭这一方面不能全面认定美国这个条款违反了国际义务。201条款,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的第201条。评价:美国阻止他国厂商进攻美国市场的挡箭牌。案例:美国钢铁产品201条款保障措施案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在经济交往之中,国家之间地位平等;在市场交易之中,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在各种形式的经济交往过程中,行为的目的应当使各方都获取好处。返回关于平等互利的评价平等互利在理论上存在进步和不足:进步:对传统殖民经济的否定。不足:平等互利并不一定就代表着结果的公平,表面的平等和事实的公平并不一致。马太效应产生的原因第一基础差异带来的问题。第二在表面平等的交往过程中,规则往往是占优势一方来确立的。第三信息和知识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公平互利公平互利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和发达国家进行交往的时候应该采取一种表面上不那么平等的规则,也就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让发展中国家在这种交往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最终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来和发达国家共同走向富裕。公平互利的理论价值体现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预示着将来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公平互利的初步表现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普惠待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关税普惠制、普惠关税制、普惠制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对于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评价一、并非发达国家恩赐,也非发展中国家乞求,实质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二、所谓“非互惠”并不尽然准确,实际上给惠国仍从受惠国获得重大回报和实惠;三、当今国际市场由发达国家人为操纵价格,压低发展中国家基础产品价格,“普惠待遇”充其量是部分纠正,而非“过分要求”。例如:铁矿石,力拓、必和必拓、淡水河谷洛美协定LomeConvention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洛美协定内容1、欧盟各国给予非加太地区以关税优惠。2、欧洲这些国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非加太地区以资金上的支持,技术上的支持,同时要求非加太地区逐渐地进行民主和宪政。3、科托努协定2000年6月23日,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简称“非加太集团”,GroupofAfrican,CaribbeanandPacificRegionCountries--GroupoftheACP)77个成员国和欧洲联盟15国在贝宁首都科托努签订《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即《科托努协定》(CotonouAgreement)。该协定前身是1975年2月28日由非加太集团46个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前身)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洛美协定》。4、随着60年代对于国际经济新秩序呼声越来越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行修正并新添加了一个部分叫贸易与发展(PartIVTradeandDevelopment)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优惠。主要体现为在贸易政策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例外。WTO成立后,多哈回合(WTO:DohaRound)也比较多地重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其中很多文件都提到要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更多的照顾。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基本目标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基本范围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二、南北合作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三、《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生命力与局限性四、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与“七十七国集团”(一)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的联系和区别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二)南南合作的伟大战略意义(三)南南合作的初步实践:“七十七国集团”的初露头角与一度削弱1.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2.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3.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始初露头角一度削弱重整旗鼓五、南南合作实践的强化与“多哈发展回合”的曲折进程一、“多哈回合”的启动2001年11月10日,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多哈会议),《多哈宣言》二、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产品采取的保护主义措施1、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重重障碍;2、对本国农业生产给予多种国内资助;3、对本国农产品的出口给予各种“出口补贴”。“坎昆会议”《关于农业问题的框架建议》1、削减发达国家对本国国内农产品的资助;2、放宽市场准入;3、消减和取消出口补贴。香港会议2005年12月13-18日,香港,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发达国家答应在8年后取消“出口补贴”,但在“市场准入”和“国内资助”上,发达国家仍不予放松或撤除“香港会议”后南北谈判的断而复续与僵局的再现一、2006年7月28日,WTO总干事拉米提议全面停止多哈回合所有议题的谈判;二、2008年7月29日,小型部长级会议谈判,再度破裂。原因: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农产品进口激增的情况下,采取提高关税等特殊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农业免受冲击。六、从五十多年来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展望DDR和WTO今后的走向(一)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6C”律及其特点Contradictionnew(新的矛盾)……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ntradiction(矛盾)Consultation(磋商)螺旋式的“6C轨迹”或“6C律”Conflict(冲突或交锋)(二)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成功: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别无他途可循!七、中国在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八、关于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几点结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乃是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和战略理念。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思想正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国际弱势群体力争获得和维护国际平权地位的主要手段之一。12战略目标,始终不渝地聚焦于反对任何国际霸权和国际强权,聚焦于力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经贸大政问题上享有公平合理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3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瞄准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实行弃旧图新的全面改革,改变当代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逐步实现全球财富公平合理的国际再分配,实现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4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和根本宗旨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功告成”,其实现过程不但需要“戒躁”,即需要耐心、毅力和韧性,而且尤其需要“戒骄”,即需要谦虚谨慎,包括在形势大好的新情况下继续保持必要的“韬光养晦”。5“匹兹堡发轫之路”更新和增强了“二十国集团峰会”这一南北对话主要平台的功能,略为强化了国际弱势群体在全球经贸大政问题上的话语权。6中国既是全球弱势群体的一员,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基于以上各点,今后中国在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理应是通过更有效的南南联合,与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一起,共同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和中流砥柱。7在全球性南北矛盾、南北合作、南北抗衡、南南联合自强的长期博弈较量中,迄今为止,并在今后可预见的长期内,中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始终属于南方国家范畴。8返回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一、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当事国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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