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IT、AV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理解及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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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IT、AV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理解及实施指南一、《工厂检查要求》开头语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厂检查要求。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工厂检查要求》开头语理解要点和检查要点重点关注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工厂检查要求的规定,而不再强调建立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要求中提及的工厂可以是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其中之一或几个均可。二、《工厂检查要求》第1条:职责与责任1.1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编写目的:为了确保工厂在组织上提供保证,本条明确了对质量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及其在CCC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第1.1条理解要点:1)质量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质量负责人必须是工厂管理层的人员,该人至少能直接与最高管理层沟通。2)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如果是一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a)、b)、c)的要求。例如,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职责和权限的a),生产者质量负责人负责职责和权限b),认证委托人质量负责人职责和权限c),由多人共同完成职责和权限的a)、b)、c),满足本条款的要求。3)质量负责人的指定可以指定到某个人或某个岗位。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质量负责人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的管理层人员,也应同样满足本条款的要求。4)质量负责人应负责本文件的各项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5)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其工厂CCC认证的产品所用的认证标准,以及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例如家用电冰箱产品,CCC认证所用的认证标准,安全标准:GB4706.1-2005,GB4706.13-2008,电磁兼容标准:GB4343.1-2009,GB17625.1-2003.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标识;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的结构;关键件等。质量负责人应了解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的内容。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11.1.1质量负责人应是工厂的管理层人员,该人至少能直接与最高管理层沟通。质量负责人应被赋予《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简称《工厂检查要求》)第1.1a)~c)条的职责和权限,质量负责人应能明确、清晰地阐述其职责和权限。1.1.2质量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等。1.1.3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如果是一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工厂检查要求》第1.1a)~c)条的内容。1.1.4质量负责人可以指定到某个人或某个岗位。若指定到某个岗位,原则上每次工厂检查时都要检查《工厂检查要求》第1.1条。1.1.5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质量负责人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的管理层人员,则也应同样满足《工厂检查要求》第1.1条的要求。如果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不能覆盖《工厂检查要求》第1.1a)~c)条的内容,原则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应到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下列情况除外: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自身有同类认证产品生产,并且获得了CQC颁发的CCC证书。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将其职责和权限全权授予其内部人员,由内部被授权人员到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并有书面授权书。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将其职责和权限全权授予生产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并有书面授权书。1.1.6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其工厂的CCC认证产品所适用的认证标准,以及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1.1.7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1.1.8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1.1.9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的内容。1.1.10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的内容。1.2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该条款编写目的:为了确保工厂及时跟踪、了解有关认证的相关要求及认证产品的质量情况,本条明确了对认证联络员的基本要求,及其在CCC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理解要点:1)认证联络员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认证联络员必须是工厂内部的人员。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认证联络员。认证联络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如果是一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a)、b)、c)的要求。2)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同时具有认证联络员时,也应同样满足本条款的要求。3)认证联络员的指定应该指定到某个人。4)工厂应该规定认证联络员责任和义务,他应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并且及时跟踪、2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5)认证联络员应跟踪和了解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6)认证联络员应跟踪和了解工厂的证书的状态,是处于有效的、暂停、注销还是撤销状态,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7)认证联络员应跟踪和了解本工厂的产品在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1.2.1认证联络员应是工厂的人员。认证联络员应被赋予《工厂检查要求》第1.2a)~c)条的职责和权限,认证联络员应能明确、清晰地阐述其职责和权限。1.2.2认证联络员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等。1.2.3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认证联络员。认证联络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如果是一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工厂检查要求》第1.2a)~c)条的内容。1.2.4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与工厂同时具有认证联络员,则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的认证联络员也应同样满足《工厂检查要求》第1.2条的要求。1.2.5认证联络员应指定到某个人。1.2.6认证联络员应在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1.2.7认证联络员应能清晰地阐述其是如何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的,并阐述其将上述要求或规定及时向工厂内部转达的方式或途径。1.2.8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强制性认证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等信息的渠道(如网站、认证机构等),并将信息及时向工厂内部转达,认证联络员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相关证明资料。1.2.9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证书有效性的渠道(如网站、认证机构等),并及时将信息向工厂内部转达,认证联络员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相关证明资料。1.2.10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的渠道(如网站、地方政府等)并及时将信息向工厂内部、认证机构转达,认证联络员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相关证明资料。1.3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编写目的:为确保建立了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符合相关规定,本条明确了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基本要求。理解要点:本条仅适用于建立了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认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工厂内部的人员。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的指定应该指定到某个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在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3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应该规定认证技术负责人职责,其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工厂对关键件的A类、B类的分类情况应该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工厂检查要求》第1.3条仅适用于建立了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1.3.1认证技术负责人应是工厂的人员。1.3.2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等。1.3.3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认证技术负责人。1.3.4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任命到某个人。1.3.5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在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1.3.6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1.3.7认证技术负责人应能清晰地阐述其职责,如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等。1.3.8工厂对关键件的A类和B类的分类情况应符合认证规则的要求。三、《工厂检查要求》第2条:文件和记录2文件和记录编写目的:本条款明确了“质保能力要求”的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总要求。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控制。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等)、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理解要点:确定对工厂质量文件的总要求,需要的文件:1)“质保能力要求”明确规定的文件2)确定为保证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所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元器件和重要部件/材料清单等。3)确定保证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生产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工序监视和测量要求、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规定等。4)确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和必要的外来文件(如国家标准、认证实施规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工艺文件等)。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认证标准的要求。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正确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理解要点:明确文件使用控制要求和文件的正确性1)文件的使用处(如生产现场、检验现场、管理的工作现场等)应有与工作有关或所需的文件,这些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的、适用的有效版本2)文件现行修订状态及更改状态应能有效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42.3工厂应确保质量记录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个月。理解要点:1)需要控制的质量记录:“质保能力要求”规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以及工厂所需的记录。2)质量记录的控制要求:标识清楚、内容完整、具有可追溯性。3)质量记录的保管:储存的场所、设施及环境条件应适宜。采用适当的管理方式,保证记录易于检索、查阅,防止损坏或丢失。4)保存期限:根据认证要求,应不小于两次工厂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24个月。此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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