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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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研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持续繁荣的有效途径。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一、农民合作制度创新是乡村振兴的时代要求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造并支持小农发展的有效途径,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中国、俄国等东方国家农民的研究,得出了“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和“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的论断。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对多数,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却因一盘散沙而备受剥削与压迫。由此,毛泽东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就认识到中国农民合作的重要性,呼吁全中国农民联合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组织农民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长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农民合作的问题。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通过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手段,动员并争取农民加入革命队伍,组建人民军队,进而夺取革命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通过土地合作的方式动员农民支援国家工业化建设,走上农业支持工业的工业化道路,最终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封锁的夹缝中成功建立起自己的工业化体系,增强了国家实力,稳定了国家政权,进而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联产承包的双重经营体制,充分释放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由于过多关注农户“分”的作用,而轻视了村集体“统”的作用,造成土地碎片化经营的效率低下和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迅速下滑,最终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渐削弱和“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21世纪初,习近平提出了“中国农村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的主张,希望借鉴西方经验,通过建立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起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了“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很低”的问题和采取“有效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方式破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要求,党的十八大进一步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但实践中的农民合作组织却效果不佳,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民对村集体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按照《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体制运行的效果不太好,一方面耕地、林地、荒地、滩地、坡地、宅基地和村庄公共用地等集体资源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土地家庭经营效率低下,农民抵御市场能力弱,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法办理,村民缺乏对村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维系村庄共同体的情感和利益纽带随之断裂,村庄发展的合力难以形成。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国家惠农政策目标难实现。国家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金融支持、项目引导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但在农民合作的实践中,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管争取到扶持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合作社与村集体关系不大,村集体既不能为其提供有效服务,也无法对其运作和管理形成约束;合作社经营管理粗放,收益甚少甚至入不敷出;社员对合作社的运转情况不清楚、收支状况不了解、收益分配不知情、发展前景不看好,因而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扶贫攻坚背景下,政府支持的产业脱贫项目和政策性补贴尽管在短期内发挥了一定作用,可以保证脱贫攻坚任务的按期完成,但从长期来看既无法激发贫困户的脱贫主动性,又无法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政府履职不到位,政府与市场关系难理顺。发挥好农民组织作用,关键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采取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建设工业化国家,政府是配置资源的唯一主体。改革开放后,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四大要求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要求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要求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化为”决定性作用”,对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市场功能和政府职能作出了准确定位,实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机结合。但在资源配置的实践中,由于政府履职不到位,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成本高、惠农效益低、农民获得感弱和企业资本在农村落地难、成本高、风险大的结果。由此可见,农民合作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解决好农民素质和农业社会化两个方面的问题。正如列宁所说:“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花几代人的时间。”毛泽东也曾明确提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就是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举措,要求”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创新农民合作制度,采取整合乡村资源、提高公共财政效益、吸纳城市要素等措施把分散农户整合为有机整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xx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制度创新,就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以深化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通过建立农村经济合作总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发挥市场功能和政府职能,激发农民内生动力,推进农业社会化进程。二、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制度建构及运行模式xx农村经济合作总社(以下称合作总社)的制度创新,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和县农经局的指导下,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全体村民共同参与方式组建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xx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成立合作总社作为系统工程来抓,指导各村探索适合本村实际的乡村振兴之路。(一)合作总社的制度建构1.合作总社制度建构的背景xx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着集体经济薄弱、扶贫载体缺失、专业合作社功能有限等困难。全县376个行政村中,村集体经济超万元的村仅占20%多,且主要来自集体房屋及土地租赁和集体资产出让,来自产业发展的收入很少。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严重缺失状态,村委会作为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主体,却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无法发挥集体经济功能,也无力盘活村庄沉睡资源,且容易引发村干部腐败和村集体及村民利益受损等问题,造成农村集体经济困难和农村政治生态恶化。村集体经济的实力薄弱和组织缺失,导致扶贫项目尤其产业扶贫项目没有载体,国家资源输入与贫困群众需求无法对接,个体农户又无力承接项目,造成扶贫项目落地难,进而造成了农村闲散劳动力无事可做和工程项目因缺乏农民参与而成效不大的矛盾。再加上小农户经营规模小而散,且经营方式粗放,生产效率低下,农民因增收难而选择外出务工,最终导致农民主体缺失、参与不足,发展合力难以形成。为了促进农村产业发展,xx在组织农民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集体分离,以及经营管理粗放,缺乏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符合市场需求的经营决策,尤其是农民参与不足,导致合作社收益甚少甚至入不敷出,解决不了农村脱贫、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壮大等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xx县委县政府从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战略全局和长远角度出发,对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有了更高的认识,充分利用中央脱贫攻坚的政策利好,根据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借鉴贵州“三变”改革的经验和先进地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以村民自愿入股参与为基础,在行政村组建合作总社,采取政府项目撬动、整合村集体经济要素等方式,激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探索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的有效方式。xx制度创新之所以取名为合作总社,就是要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吸纳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所有村民入社,实行项目承揽及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实现合作总社发展与农民脱贫致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改善的有机结合。为了此项改革的稳妥有序推进,xx坚持建章立制、试点先行的原则,选取了河儿上、寨上等11个试点村,开展合作总社的试点示范工作。2.合作总社制度建构的内容(1)构建合作总社三级管理体系。县级设立合作总社协会,全面指导全县合作总社的登记、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化、业务规范化、会计电算化等工作。建立考核、评估、奖励、惩罚制度,由县农经局与财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履行合作总社的财务监管、支持服务、运行指导、评级考核和项目备案等职能,加大对合作总社的规范管理。林业、水利、交通、住建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合作总社承揽的相关项目进行指导与监管。乡镇一级设立合作总社联合社,并在其内部按照因地制宜、地域相邻、产业支撑、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成立“联村党委”,着力解决“强村带弱村”“村组撤并”等问题,以拓宽农民合作范围,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合作总社,名称为”××村经济合作总社”,承接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并接受乡镇联合社的带动、指导和监督。(2)组建合作总社的规则和程序。合作总社的组建工作由村“两委”负责,先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村民同意后,以村委会主任为发起人,以村集体名义注册成立“××村经济合作总社”,并以合作总社法人身份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从事经营活动。采取广播、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鼓励村民积极入社(村干部与贫困户必须入社)。村民入社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等额股金,股金额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入社的股份认缴工作结束后,由发起人召集全体社员召开本村合作总社成立大会,制定章程,确定村民入社条件、组织机构、红利分配等事宜。村民退社或入社应在一个财务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合作总社内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负责决策合作社经营活动,设理事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原则上由村委主任兼任(也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社员大会按每百人设3名理事的标准选举产生。理事会内设总经理1人、项目经理若干人和财务、运营、综合三个工作部门,总经理按照懂经营、会管理的条件由理事长兼任或理事会聘任。项目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聘用;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及理事长行为,设监事长1人、监事5—7人,监事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乡镇包村干部或村党支部书记兼任(也可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3)建立合作总社运行机制。首先,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定。各村合作总社成立后,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核查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结构、分布及使用情况,并向村民公开。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并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推进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权、宅基地、农户房屋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科学确定成员身份,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其次,创新财政资金配置机制。整合涉农、扶贫等相关项目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允许将非补贴、救济、应急类的涉农财政资金量化为村集体股金(扶贫开发资金量化到贫困户),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集中投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按投资入股比例分红。允许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集体资产转交给合作总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资金、技术等入股合作总社。最后,建立符合需要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交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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