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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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破产法[学习要点]:掌握破产主体申请破产须具备的条件;理解债权人的权利保障;掌握符合破产清算的破产人的分配规则;了解重整与和解的条件和程序。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的概念和特征1、企业破产的概念•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监督下,由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2、破产的特征(1)破产是一种债务清理的法定手段(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案例:张三从某国有企业下岗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开了一家个体工商户,销售日常用品。2005年,张三见某类商品在市场销售得特别好,便向李四借了1万元购买该类商品。但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了大量的产品积压,以至于无法偿还李四的1万元货款,于是李四向法院申请破产。请问:张三符合破产的条件吗?张三不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首先,张三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破产的条件;其次,本案中债权人只有李四,没必要利用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特别程序是使多数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1、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总称。–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产业与产品结构等。3、我国破产法的发展•统一的全国性破产立法,是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鉴于《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同样需要破产法的调整,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于第二编(审判程序编)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的破产案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1986年破产法中的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日渐暴露出其诸多缺陷,影响到对破产关系的正确调整。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诞生,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企业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破产申请的提出1、破产案件的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债务人的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企业的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债务所在地。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申请自己破产。三、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接到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0天之内提起上诉。•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案例:A法院在执行以甲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一起民事债权债务案件的时候,该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并由B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A法院为协助B法院的破产程序,加快了对甲公司的执行。B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国家税务的流失,直接通知银行从甲公司的账户上扣缴税款5万元。请问: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本案中,A,B两个法院的做法都不合理。首先,A法院应该在甲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中止执行而不是加快执行;其次,尽管税款要优先于一般债权,但B法院不能未经破产程序直接通知扣缴税款。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一、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与组成•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由以下人士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案例:某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查明该公司共有如下债权人:甲公司享有债权100万,其中60万元有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乙公司享有债权50万;丙公司享有债权100万;丁公司享有担保债权100万,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现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时,甲、乙表示反对,丙、丁表示同意。请问该协议能通过吗?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要求有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股东同意。本案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甲40万;乙50万;丙100万;丁100万(因为丁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在丙、丁同意的情况下,该和解协议可以通过。二、和解与重整1、和解的概念•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2、和解制度的特征:(1)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的。(2)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3)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4)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即和解协议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和解协议即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3、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同时又具有振兴和再生的希望时,为防止公司或企业破产,经公司或企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或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促使其复兴的制度,是旨在挽救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的生存的一种积极程序。2、重整的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重整的终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1、破产宣告的概念•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破产宣告的条件:(1)出现破产的原因(2)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3)终结整顿进入破产程序2、破产财产的内容(1)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2)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后,到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破产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3)应该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4)包括破产企业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也可并入破产财产。(5)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6)债务人的开办人在开办时出资不足的,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债务人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8)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宣告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9)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如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他对被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列人破产财产。(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11)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以及在其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属于破产财产。(12)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清算组可以将其出售、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和股权收益为破产财产。3、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1)取回权的标的物。(2)债务人财产中依《担保法》设立了担保的财产和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财产。(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5)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6)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7)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8)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9)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不属于破产财产。二、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的概念与内容•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能够得到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3)破产企业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为破产人清偿债务后而取得的代位债权为破产债权。(4)清算组依法解除破产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损害人的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5)票据的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6)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当减除未到期的利息(7)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8)债务人发行债券而形成的债权为破产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32条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为破产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因此而形成的债权为破产债权。(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失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对方享有的请求权为破产债权。(12)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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