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证券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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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我国证券法制的发展我国即将加入WTO该组织的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制形成巨大的冲击尽管证券法制已经经过了一定的发展历程但是在许多方面与WTO法律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拟从现有证券法制的局限性及WTO相关制度的要求出发就证券法制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现有证券法制的局限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逐步成长起来有关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陆续推出市场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在证券市场法制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2有了明显的改进但是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关的法制建设还需要大大加强和完善从WTO的相关制度来看现有制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价值取向方面现有制度对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目标体现不够在促进市场和交易自由化方面有明显的缺陷第二在法制体系的内部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的矛盾第三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受到了非制度化的政策因素的干扰第四在具体的交易规则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既有规则的执行效益并不明显第五在对外开放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是有限的与WTO的法制要求相去甚远第六对证券市场中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是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督的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第七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加入WTO后我国证券法制的完善3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针对证券业所作的承诺将对证券市场制度化建设产生一系列影响与WTO法律框架相抵触的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尤其是WTO所确立的一般责任和纪律以及专门针对金融业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相关要求将直接影响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为此证券法制的未来发展必须遵循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一般要求主要有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缔约国在国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规则运行;缔约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缔约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对照这些要求结合前文分析的我国证券法制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要适应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要求我国未来的证券法制发展须注意以下几点41.在证券法制的立法取向上应该立足确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目标并应有步骤地修正现有制度与这些精神相抵触的规则在今后的制度创建中应该尽可能地选择和借鉴国外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范例避免法制目标的滞后2.在适应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要求方面我国现有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变革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在承诺的范围内将世贸组织的制度要求反映到证券法制建设中来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在证券市场方面所构建的准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的证券市场应该向其他缔约方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有明确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及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5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我国在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方面所作的承诺主要有确保在华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证券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允许外国证券服务者在华设立机构并有开业权;确保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鉴于此现有的严格禁止准入制度将必须修改其次在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相关制度更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正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我国已经做出的承诺主要有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境内证券组织成员资格进入任何形式的证券市场时享有与本国证券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但是国内现有的制度在这些方面都处于空白状态需要及时地补充和完善第三在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方面我国虽已经有所落实6但是还有诸多不足世贸组织规则要求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使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鉴于此现有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一方面应坚持以明确而公开的规则为真正的市场规则尽可能减少或避免通过不透明的政策性的干预来调整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应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透明化方面加强常设性的、专门化的服务机构建设以确保制度的透明化第四在逐步自由化原则方面我国一方面要积极利用该原则对我国(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性待遇另一方面更应积极地推进市场法制建设3.在现有法律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协调性方面也需做出努力迄今为止我国证券法制体系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国务院及证监会发布的行政法规、监管规章为7补充的体系组建该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较为丰富但是体系内部的协调性问题没有得到重视今后的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证券法、公司法的权威性不能简单地通过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来修改其中确有滞后或缺漏的应该及时地通过修正案来解决;二是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内部的协调问题应予重视尤其是对于那些过时的规章制度应该及时地清理不能只管推出新的规章忽视了新旧规章之间的协调;三是必须加强监管规章发展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不能发现什么问题就立规而需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前瞻性以便于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对规章的实践4.强化执法机制建设确保既有制度的真正落实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重大难题也是真正适应世贸组织法制要求的重点课题一是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应该严防非制度因素对证券执法的干预因而制度的明确化和严格化是极为必要的尤其应从制度层面上防止行政干预因为这种干预往往是保护特殊市场主体、阻碍执法的重要力量二是在市场体制和机制方面应该努力减少和控制特殊主体的发展因为他们是干扰市场规则实现的根本性阻力三是强化执法机构的权威性、有效性这一方面有赖于法律赋予执法机构以充分的权力尤其是对违法8者进行制裁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有赖于执法者水平的提高及其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完善5.应该重视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研究全面系统地研究其基本制度及各国有关证券市场开放的特别承诺这是顺应世贸组织法制要求真正完善我国证券法制的重要保障世贸组织法律制度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法律体系需要专业的队伍来研究而各国的承诺则是我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参照系也是谈判和做出自己承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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