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第14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森林认证规则》的公告为规范森林认证工作,保障森林认证活动公正、公平、有序进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森林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现公告如下:一、森林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修订有关管理及技术文件,按照认证依据开展森林认证审核活动。现有的获证组织应结合监督审核等方式按照本规则实施转换审核等工作。二、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8号公告《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中的“森林认证PEFC”—2—和“森林认证FSC”调整至“森林认证”领域,与“中国森林认证CFCC”实施统一管理。三、现从事“森林认证PEFC”和“森林认证FSC”的认证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于2015年底前取得森林认证领域的批准资质,逾期未取得的须停止开展相关认证工作。同时,遵照自愿原则对获证组织做出合理安排。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同时废止。附件:森林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国家林业局2015年6月18日—3—森林认证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林业局—4—森林认证规则1目的为规范森林认证工作,保障森林认证活动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原则,制订本规则。2范围2.1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森林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2.2认证范围森林认证范围包括森林经营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竹林经营认证、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森林公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等。根据林业行业的特点,认证范围可随着林业发展的需要而增减。3认证依据森林认证以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认证依据(详见附录)。4认证机构条件为保证森林认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法律地—5—位的组织;4.2了解国家林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4.3有10名以上森林认证专职认证人员;4.4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5审核员条件5.1审核员资格要求5.1.1具备林业及相关专业的学历及工作经历;5.1.2取得森林认证审核员注册资格。注:相关专业或学科包括林学、林木遗传育种、森林植物、森林经理、森林培育、森林保护、生态学、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可持续利用、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益、自然保护区学、动物学、园林规划与设计生态学、水土保持、林业经济管理、社会学、森林工程、林业机械、木材科学与技术、林产化学加工等。5.2审核员继续教育审核员每年应接受相关机构开展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以保证其在森林认证领域的能力持续满足森林认证审核的需要。6认证程序和要求6.1申请6.1.1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等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认证申请。6.1.2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6.2受理6.2.1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对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6.2.2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6.3审核准备6.3.1编制审核方案: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编制审核方案。6.3.2组建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森林认证审核的能力。审核组中应指定一名有资格的审核员担任审核组长,并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森林认证审核员,必要时可配备相应的技术专家(单地点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组可由一名审核员组成)。6.3.3编制审核计划:针对每次特定的审核活动,审核组长应根据受审核方的特点、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编制审核计划。6.4审核实施6.4.1预审和主审(1)森林经营认证应开展预审和主审;其他认证类型可直接进行主审。(2)预审是在主审之前,确定受审核方与审核准则的主要—7—差距或问题,为主审做准备。(3)主审是对受审核方做出正式和全面的审核,应覆盖认证依据的所有要求。6.4.2现场审核程序(1)首次会议。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相关人员召开首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审核组成员及职责、明确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确认审核计划、宣读审核员规范文件和保密事项,以及提示认证风险等。(2)文件审核。审核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记录。(3)现地审核。核查、验证现地操作与认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4)利益方访谈。咨询当地政府部门、社区与居民代表、相关社团组织、企业职工等利益方的意见。(5)末次会议。审核组提出综合性评价和审核发现、确认不符合项等。6.5同行专家评议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交由至少2名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森林认证的同行专家应是在森林认证相应认证范围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6.6认证决定6.6.1审核报告审核组应针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报告,审核报告应对受审核方管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描述和评价。—8—6.6.2认证决定受审核方的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应予以通过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6.7监督审核6.7.1监督审核的频次(1)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不同特点、性质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2)在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认证结果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6.7.2监督审核的程序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6.7.3监督审核的内容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和有效性。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覆盖相应认证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类型的经营活动。6.8再认证6.8.1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结束之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6.8.2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进行再认证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6.8.3再认证程序与首次认证审核程序相同。再认证可不进行预审核。—9—7认证证书7.1认证证书的内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应至少涵盖以下基本信息:7.1.1证书编号;7.1.2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7.1.3认证覆盖范围;7.1.4认证依据及版本号;7.1.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7.1.6发证机构名称、地址。7.2认证证书的管理7.2.1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7.2.2认证机构除应当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查询的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监委公示的网站()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7.2.3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当获证组织出现影响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情况且经现场验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认证机构应视情况对认证证书做出暂停或撤销的决定。7.3森林认证标志样式由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另行发布。8信息报告为及时了解认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认监委对森林认证工作实行认证信息月报制度。在认证证书颁发后30日内,各认证机构应及时将认证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10—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9认证证书转换认证机构应审慎受理其他认证证书转换申请,对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且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查处的获证组织,除非彻底整改,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10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要求10.1认可机构应根据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结合森林认证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制度,为认证机构提供认可并加强后续监督。相关认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备案。10.2人员注册机构应根据GB/T2702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结合森林认证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森林认证审核员的注册制度。相关人员注册准则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备案。11附则11.1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森林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资格。11.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附录森林认证业务范围和认证依据序号认证范围认证依据1森林经营《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GB/T28951-2012)2产销监管链《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GB/T28952-2012)3非木质林产品经营《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GB/T28951-2012)《中国森林认证非木质林产品经营》(LY/T2273-2014)4竹林经营《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GB/T28951-2012)《中国森林认证竹林经营》(LY/T2275-2014)5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GB/T28951-2012)《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自然保护区》(LY/T2239-2013)6森林公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GB/T28951-2012)《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LY/T2277-2014)7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中国森林认证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LY/T227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