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卫生规范要求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第一条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第二条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第三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第四条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第五条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第六条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第七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第八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第九条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第十条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第十一条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第十二条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第十三条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第十四条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第十五条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第十六条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第十七条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第十八条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第十九条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第二十条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第二十一条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第二十二条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第二十三条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第二十四条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第二十七条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第二十八条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第二十九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第三十条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第三十二条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第三十三条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第三十四条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第三十六条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第三十七条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第三十八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第三十九条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第四十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第四十一条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第四十二条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第四十三条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第四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第四十五条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第四十七条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第四十八条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第四十九条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第五十条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第五十一条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第五十二条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第五十三条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第五十四条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第五十五条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第五十六条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第五十八条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不许使用。第五十九条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第六十条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第六十一条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第六十二条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第六十三条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第六十四条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第六十五条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第六十七条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第六十八条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第六十九条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第七十条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第七十一条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第七十二条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第七十三条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第七十四条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第七十五条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第七十六条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第七十七条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第七十八条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第八十七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