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ed一般规定第一条制定原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为“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为“劳动合同法“)、《天津市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下称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就业规则(以下称为“本规则“)。第二条用语的定本规则所使用的用语的定义如下:1.“职工”是对以下各项所规定人员的总称。(1)“直接的雇佣劳动者”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劳务合同的人员。(2)“正式职工”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务合同职工”是指直接雇佣的劳动者,并且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档案保存在学校的学生等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的合同)的人员。(4)“被派遣劳动者”是指与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在公司的指挥下在公司内工作的劳动者。2.“职工代表”是指在公司尚未组织工会之前,由正式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由职工代表组成的具有代替工会职能的组织。其选任方法由《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确定。第三条本规则的法律约束力等1.仅在本规则按照下列各项规定的要件予以制定或变更的情形下,职工(1)对直接雇用劳动者来说,本规则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直接雇用的劳动者根据本规则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2)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设定的遵守本规则的义务条款。以及提交给公司的保证书(样表),承担维持公司秩序的义务,同时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本规则认可的范围内,主张权力。2.本规则的制定、变更(1)本规则制定、变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履行规定的手续。(2)本规则制定、变更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向职工公示。3.公司与直接雇用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则的内容不同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职工。第五条职务以及职级1.职工分为以下的职务和等级。职级行政管理职务技术职务生产职务5各部门部长、主任工程师厂长4各科科长、副主任副工程师副厂长3各科助理、代理、副科长工程员2事务员技术工班长1作业员、操作工2.3级以下的工作职位作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职位,该工作职位只能录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按照与直接雇用的劳动者同样的标准评定等级第二章录用第六条提出职工的录用审查申请所需的资料对职工进行录用审查时,作为录用审查申请资料,公司要求应聘者(仅限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以下各项所列的文件,对文件审查合格者进行选拔考试和面试。但,公司认为有合理的理由的,可以全部或部分省略提交文件、选拔考试及面试的环节。1.公司规定格式的简历(样表1)2.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签订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与短期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劳务派遣合同时,无需提供)3.照片2张(最近三个月内拍摄的)4.学习成绩证明(原则上仅限最终学历学校毕业后5年以内的人员。(签订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与短期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劳务派遣合同时,无需提供)5.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6.户口簿的复印件(无身份证时提供)7.身份证的复印件8.劳动手册或失业证的复印件(应届毕业人员以及签订劳务合同的无需提供)9.签订劳务合同的,①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或②学生的在校证明10.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第七条新录用人员提交的文件等1.公司应当向新录人员以书面方式(样表2)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2.公司对于新录用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新录用人员开始工作前(公司指定日期的,截至该日期),应于提交以下各项记载的文件的同时,向公司出示第6条第5项至第8项记载的文件以及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的原件。(1)原雇用单位的退职证明(签订劳务合同的无需提供)(2)填写后的个人情况表(公司制定)(3)声明第6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事项并无虚假,健康状况没有异常(事前通知公司并经公司认可的除外),未在公司以外的雇用单位工作(公司许可的除外),且了解并同意第1,2款记载的录用条件的保证书(4)公司认为有必要确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健康体检公司指定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开始以前都必须在泰达防疫站进行指定项目的体检,并向人事部门出示体检证明。只有经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工作者,才可依照规定被公司录用。第九条聘用禁忌公司实行亲属回避政策。凡在本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为欺骗行为;一般情况下员工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雇佣,但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可以雇佣;如员工与公司另一名员工结婚,则人事行政部门可以与员工协商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地点。第十条个人情况发生变动时的通知以下各项情形发生变动的,职工应迅速向公司人事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1.现在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2.学历以及资格3.本人、家属姓名以及相互关系4.结婚、生育、死亡及其他重大事项5.健康状况6.身份证内容变更7.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新签订1.对于新入职员工,公司综合事务部应在其在入职后一个月内通知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并由人事人员监督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员工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有权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公司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员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真实性,若员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后方可签订,若员工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公司将按第20条4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处理。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续订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根据对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后,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满前,人事部门应提前35五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员工应在5日内将回执返还人事部门。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续订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以内办理有关续订及鉴证手续;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按照第22条第1款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流程》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因工作需要,在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岗位异动、薪资调整等,应签订相应的书面补充文本作为双方劳动合同文本的补充(样表3).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保管1.公司人事部对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书面记录予以妥善保管,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2.为方便管理,劳动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两份由公司与员工各保留一份3.文件管理按公司的《文件管理规定》的第条第款。第十五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正式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式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正式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正式职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该10年的计算包括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期间)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正式职工没有第20条、第21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订立二次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因退休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1.正式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正式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下:(1)男性正式职工为60周岁(2)等级8级以上的女性正式职工为55周岁。(3)等级7级以上的女性正式职工为50周岁。(4)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正式职工55周岁,女性正式职工45周岁。2.公司在退休退职日的次日以后可以和退休的原正式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原正式职工无权要求公司在退休退职日的次日以后签订劳务合同。第十七条因退休以外的原因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间届满的。2.正式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3.公司根据法律宣告破产的。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勒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中途解散的。5.正式职工未到职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所在部门合同续订意向征求是否续订合同人事部在员工合同期满前60天,向董事会(副总以上人员)发出续订意向征求,并了解员工合同期间工作表现及业绩状况,以确定劳动合同续订与否及续订期限长短向员工发送续订意向人事部门在合同期满前35天向员工发出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意向通知书”员工反馈续订意向员工应在收到通知书后5天内书面反馈本人书面续订意向,告知是否与公司续订及续订年限,如到期未反馈将视为本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在合同到期前5天内续签劳动合同;若双方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按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办理离职手续;6.正式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7.正式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注:1-4级伤残的必须保持劳动关系不能终止5-6级伤残的必须有本人提出才能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劳动关系)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公司与正式职工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正式职工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2.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经与职员协商一致可以延长通知后员工离职期限。(1)在公司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2)经手办理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3)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3.公司有下列情形的,正式职工不受第1款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立即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正式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公司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正式职工权益的。(5)因以下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①公司对正式职工采取欺诈、胁等手段、或者人乘之危,在违背正式职工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②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正式职工权利的。③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正式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正式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正式职工人身安全的,正式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二十条公司不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正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发现员工填写的个人资料不真实,提供的材料虚假的。3.严重违反包含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正式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不改正的。6.正式职工对公司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公司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正式职工本人或者向正式职工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