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度税法新政解读及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分析前言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就是各花各的钱,全部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中央税收入归属于中央财政;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成;地方税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相应的将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与地方两套,即国税和地税。(一)国地税征管范围国税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及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等;地税主要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农业税及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小税,此外辽宁省地税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基金等非税收费的征缴和代收工作。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2(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增值税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发出存货: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委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销售费用3贷:应收账款②销售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借:代理业务资产(受托代销商品)贷:代理业务负债(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借:银行存款贷:代理业务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代理业务负债贷:应付账款贷:应付账款付款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成本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税率】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4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会计分录: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格×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5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6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同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对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三、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别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7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一般规定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具体规定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6.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营业税一、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8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2.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3.分包人必须是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4.必须把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5.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附加条件: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1.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需全额缴纳营业税;2.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3.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4.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5.一级分包和二级分包间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