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A010:201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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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CNAS-CL01-A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TestingandCalibrationLaboratoriesCompetenceAccreditationCriteriaintheFieldofTextileTesting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A010:2018第1页共4页2018年03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纺织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与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1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本文件代替CNAS-CL18:201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本次修订主要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对章节号重新进行了编排,并对部分内容做了修订,以使其与CNAS-CL01:2018的规定相协调。本次修订还按照CNAS的统一要求调整了文件编号。CNAS-CL01-A010:2018第2页共4页2018年03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1范围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纺织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活动。纺织检测中涉及微生物的项目应满足CNAS-CL01-A0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要求,涉及化学的项目应满足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要求。2引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4通用要求5结构要求6资源要求6.1总则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有关实验室安全和人员健康保护的程序,并配备与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烟雾报警器、紧急喷淋及洗眼装置、灭火器、急救箱、通风设施等。6.2人员6.2.2纺织实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当实验室检测工作涉及感官检验、物理检测、化学检测、染色牢度、微生物检测等多项子领域时,实验室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宜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应能够覆盖认可的子领域。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应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实验室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学历不满足要求时,需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微生物和化学检测领域应符合相关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b)有颜色视觉障碍/嗅觉障碍的人员不能从事辨色/辨味评价或相关检测活动。6.2.3从事棉花手扯长度、毛绒纤维手扯/手排长度、化学短纤维中段法线密度和CNAS-CL01-A010:2018第3页共4页2018年03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纤维长度、羽毛羽绒含绒量、清洁度、纤维感官定性、异味评定、起毛起球评级、色牢度评级、外观评级等主观性操作较强的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关技术能力的评价,以确保其持续胜任。6.3设施和环境条件6.3.1纺织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a)检测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条件下进行样品平衡和检测时,应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恒温恒湿室;b)对于纺织品色牢度、起毛起球和外观等项目的评级,应使用一个专用的空间,以确保评级结果不受临近区域中其他光源的影响;c)异味评定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6.3.2实验室应建立恒温恒湿室管理控制程序,对进入恒温恒湿区域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恒温恒湿室温湿度的稳定性。6.3.3应使用温湿度记录仪或类似设备连续监控恒温恒湿室的温湿度,以确保与规定的温湿度条件一致。恒温恒湿室中不同位置的温湿度应定期进行核查。6.3.5在利用实验室外的场地、设备进行外观、重量等项目检测时,所使用的外观检测用灯光装置及其照明度和重量检测所用磅秤、台秤等的准确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4设备6.4.1纺织实验室应按标准规定配备符合试验要求的有证标准物质,如无有证标准物质,可使用来自权威机构或被行业内所公认机构生产的标准物质。注:纺织标准物质有灰色样卡、样照、实物标准/标样、贴衬织物、蓝色羊毛标准、标准洗涤剂等。6.4.4HVI棉花测试仪、纤维气流细度仪等宜首选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方法规定的标准物质溯源。当无法获得标准物质时,可以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6.4.10实验室对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可以通过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核查标准物质的稳定性。7过程要求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7.2.1方法的选择和验证7.2.1.3当使用英文标准作为检测依据时,除非检测人员能熟练使用该外文标准,实验室应制定中文作业指导书。其它外文标准应有中文作业指导书。注:当采用多个相似的检测标准检测同一个项目或参数时,各个方法的具体要求可能不同,并不要求每个检测标准都要有一个作业指导书,可采用一个通用的覆盖多个相似检测标准的作业指导书,但必须确保能清楚识别出这些检测标准CNAS-CL01-A010:2018第4页共4页2018年03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之间的差异。7.2.1.5当实验室的变化可能影响已验证方法的实施时,例如设备主要参数的变化、环境条件的变化等,应重新进行方法验证。7.2.2方法确认7.2.2.1实验室使用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方法时,应按照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并制定成内部的技术文件。7.4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7.4.1纺织检测物品的处置a)实验室应规定不同类型样品的接收、存储条件,样品接收后应尽快放置在合适的存储条件下。b)实验室应检查样品接收时的状态和外观,并根据需要记录相关信息,如数量、颜色、图案、服装类型等,在可能的条件下保留一个样本用于辨识样品,使之能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和充分表述样品的信息。7.4.2适用时,试样的子样应加以唯一性标识,以防混淆。7.4.4对干茧、生丝、羊毛和羊绒等天然纤维,实验室在检测和贮存时应采取防止虫伤、虫蛀及霉变等措施,且采取的措施不能影响样品的性能。对检测甲醛等挥发性物质项目的留样样品还应考虑样品的稳定性不受影响。7.7确保结果的有效性7.7.1j)纺织实验室应制定目光校对和操作比对计划,保证从事感官评价和手工操作的检测人员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感官评价校对和统一操作手法活动,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关实验室活动。7.8报告结果7.8.2.1g)适用时,当文字性的样品描述不能清晰说明样品的特征与状态时,在结果报告中宜以实物样本或清晰的彩色照片作为文字描述的补充。8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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