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CNAS-SC14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schemeforcertificationbodiescertifyingthe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system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SC145:2020第2页共13页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前言本文件是CNAS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用术语“宜”、“可”表示建议,用术语“能”表示能够。CNAS-SC145:2020第3页共13页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范围1.1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的认证活动,并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开展认可,制定本文件。1.2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1.3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本文件C部分是对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认可准则的补充说明;其效力等同于相关的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G部分是对相关认可准则的应用指南。1.4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与指南均适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有效版本)适用。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文件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CNAS-SC145:2020第4页共13页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GB/T33250《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1374《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适用的认可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适用的认可规范包括:a)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b)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c)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d)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e)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f)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g)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h)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i)CNAS-RC07《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j)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k)CNAS-CC11《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l)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m)CNAS-CC14《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审核中应用》;n)CNAS-CC106《CNAS-CC01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中的应用》;o)CNAS-SC14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R部分R1认可程序R1.1认可申请R1.1.1具备下列条件的认证机构,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1)已经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2)已按照本文件及相关的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通常情况下,申请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已有效运行6个月,且已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3)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R1.1.2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连同本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满足本文件条款R1.1.1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CNAS-SC145:2020第5页共13页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R1.2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按照CNAS-RC04中认证机构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案实施。R1.3预访问必要时,CNAS可在受理申请过程中安排预访问,以了解申请方是否已满足认可申请条件以及是否基本具备接受认可评审的条件。R1.4评审实施CNAS按照CNAS-RC01的规定,根据申请方的具体情况策划认可评审方案,实施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R1.5见证评审R1.5.1初次认可评审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包括对同一认证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R1.5.2对于已获得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每个日历年应进行至少一次见证评审。R1.6认可决定CNAS依据提交认可评定的相关材料,做出相应的认可决定。R2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R2.1CNAS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按照专项认可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本文件附录A中的业务领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实施认可。R2.2原则上,本文件附录A的业务范围中,任意一个业务领域实施见证后,即可推荐该业务领域和其他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业务领域授予认可。风险等级为“高”级的高风险领域,必须进行见证评审后方可授予认可。R2.3对于已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扩大业务领域认可资格的申请,CNAS将视情况对认证机构实施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评审通过后授予该业务领域的认可资格。R3信息通报CNAS-RC03中“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是指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发生具有下列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a)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b)因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纠纷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c)被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R4其他如果CNAS可能需要在评审中接触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认证机构应向相关组织询问是否同意CNAS接触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的技术性秘密)。如果组织同意,认证机构应识别CNAS接触这些信息资产时须满足的所有要求,并告知CNAS。如果组织不同意或CNAS无法满足相关要求,CNAS将根据评审所受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CNAS-SC145:2020第6页共13页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C部分C1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C1.1总则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是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批准资格,并应按照本文件和其它相关的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C1.2对公正性的管理认证机构在识别知识产权认证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时,宜考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以促进认证活动对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的关注。C2认证人员C2.1能力分析和评价认证机构应根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每个认证职能将达到的预期结果,建立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主要包括:a)对各技术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特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等进行分析;b)必要时,依据知识产权管理活动过程的个性化差异对该技术领域进行细分,形成认证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c)对各技术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和职能建立并实施了能力分析和评价过程(例如:基于认证职能预期结果的能力需求分析、能力准则的确定、人员能力的评价和监控、对预期结果实现情况的证实等)。认证机构应根据对每个技术领域或业务范围类别的分析和细分情况,对承担认证活动有关职责的各类人员确定能力准则,进行初始评价、持续监督和培训。C2.2能力要求CNAS-CC01附录A中提出了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关键活动的认证人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根据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本文件附录B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附加能力要求,以支撑认证活动的合规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能力,可以来自于针对性的培训或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工作经历,这些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工作(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专利审查、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等。C3认证要求C3.1认证申请和评审CNAS-SC145:2020第7页共13页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认证机构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创新活动信息,识别并判断这些知识产权、创新活动所属的业务领域,并确定认证机构是否具备能力:---受理组织的认证申请;---对受理的申请安排具备能力的审核组。C3.2审核方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部分实施。如第一阶段审核不在组织场所实施,认证机构应规定相关要求,保证不影响第一阶段审核目的的达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上一认证周期结束之日后算起。C3.3审核时间认证机构应基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特点和客户的实际情况策划审核时间。认证机构确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时,应综合考虑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人员数量、相关知识产权及其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C3.3.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确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人员是基于认证机构规定的过程来确定的。本文件附录C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最少审核时间与有效人员的关系。认证机构应规定确定有效人员数量的过程。在确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人员数量时,应考虑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有实质影响的人员,包括:a)最高管理层;b)从事知识产权创造的人员;c)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不同类型组织中进行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过程的人员;d)其他可能对组织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有影响的人员;注:c)中对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有影响的人员可能不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人员,这取决于他们所进行的活动对组织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过程的影响。在将他们确定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人员之前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影响是非常重要的。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人员是那些与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保护、检查和改进有关的人员,例如高等学校聘任的教职员工、以高等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等。其他人员例如未参与课题研究、只进行高等教育学习的本科阶段学生不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人员。C3.3.2相关知识产权及其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认证机构确定审核时间时,应考虑组织目前相关知识产权及其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如是否存在聘请外部服务机构承担职责的情况等。C3.4多场所认证C3.4.1多场所认证的抽样和审核时间CNAS-SC145:2020第8页共13页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当组织有多个进行相同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包括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