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0日发布2022年07月20日实施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RulesonAcceptingAccreditationApplicationfromCross-frontierLaboratoriesandInspection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L04:2022第1页共4页2022年07月20日发布2022年07月20日实施前言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规定了CNAS对境外的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规则于2009年制订,2015年进行了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为换版修订,主要针对国际组织名称变化及标准变更进行了修订。本文件实施之日起,CNAS-RL04:2009废止。CNAS-RL04:2022第2页共4页2022年07月20日发布2022年07月20日实施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亚太认可合作组织(AP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1.2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境外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1.3境外申请人应按申请类别相应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及CNAS-RL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等相关要求。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ISO/IEC17000-2020Conformityassessment—Vocabularyandgeneralprinciples2.3APACMRA002亚太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2.4ILACP5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范围和义务2.5ILACG21跨境认可—合作原则2.6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7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2.8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2.9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10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2.11CNAS-RL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17000-2020和GB/T2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CNAS-RL04:2022第3页共4页2022年07月20日发布2022年07月20日实施3.1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活动的能力、公正性和一致性运作的第三方证明。【ISO/IEC17000-2020,定义7.7】3.2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机构。3.3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机构。4.受理政策4.1CNAS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可活动,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境外申请人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CNAS将采用统一的认可要求对其进行认可。4.2境外申请人在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a)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认可范围的认可;b)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未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c)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相应的认可机构;d)申请人的客户有特定要求,且该客户不接受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结果的等效性;e)当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经济体设有分支机构时,申请人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均获得CNAS认可;f)其他。4.3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未与CNAS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不论申请人是否获得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CNAS将按统一的要求对其实施认可活动。经申请人同意,CNAS:a)将申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4.4.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与CNAS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时,CNAS应:a)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寻求认可,这样将更经济;c)通告申请人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认可结果是等效的。如若申请人坚持向CNAS申请认可,CNAS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动,并经申请人同意:CNAS-RL04:2022第4页共4页2022年07月20日发布2022年07月20日实施a)将申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4.5受理条件境外申请人正式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国内申请人相同。原则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请书、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性文件等相关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5.费用境外申请人的认可费用按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缴纳。6.附则6.1本规则经实验室专门委员会及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秘书长批准后实施。6.2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6.3本规则由CNAS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