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L050-2021 医学实验室分子诊断领域认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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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1年06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CNAS-GL050医学实验室分子诊断领域认可指南GuidanceonMedicalLaboratoriesAccreditationintheFieldofMolecularDiagnostic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GL050:2021第1页共9页2021年06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前言本指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分子诊断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A001:202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所作的解释和说明,用以指导评审组的现场评审工作,同时指导分子诊断领域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运作。在结构编排上,本指南的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2:2012中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分子诊断领域相关的解释和说明内容在相应条款号后给出。本指南为首次发布。CNAS-GL050:2021第2页共9页2021年06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医学实验室分子诊断领域认可指南1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申请认可的分子诊断领域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立管理体系,已获认可的实验室规范其质量和技术活动,也可供认可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参考。本指南适用于病原体核酸和人体基因等领域涉及的核酸扩增试验、杂交试验(包括原位杂交/荧光原位杂交试验)、核酸电泳分析、序列分析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WS/T641《临床检验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CNAS-GL039《分子诊断检验程序性能验证指南》《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GB19781《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WS2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3术语和定义4管理要求4.1组织和管理责任4.1.1组织4.1.1.1总则4.1.1.2法律实体实验室或者其所属机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血站执业许可或相应资格许可,许可的诊疗科目中应有相应设置且自获准执业之日起,开展分子诊断工作时间至少1年。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CNAS-GL050:2021第3页共9页2021年06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核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4.1.1.3伦理行为实验室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保护本国人类遗传资源及信息;若检测结果涉及伦理问题,应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例如:胎儿性别)。4.1.1.4实验室主任4.1.2管理职责4.2质量管理体系4.3文件控制4.4服务协议4.5受委托实验室的检验4.6外部服务和供应4.7咨询服务4.8投诉的解决4.9不符合的识别和控制4.10纠正措施4.11预防措施4.12持续改进4.13记录控制4.14评估和审核4.14.1总则4.14.2申请、程序和样品要求适宜性的定期评审4.14.3用户反馈的评审4.14.4员工建议4.14.5内部审核4.14.6风险管理4.14.7质量指标实验室应建立质量指标以监控和评估检验前、检验和检验后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例如:不合格标本率、室间质评合格率、报告及时率、投诉处理率等。4.14.8外部机构的评审4.15管理评审5技术要求5.1人员5.1.1总则CNAS-GL050:2021第4页共9页2021年06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5.1.2人员资质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备足够的能力(可依据适当的教育、培训、经历、职称或所需技能证明等进行能力评价),从事分子诊断工作至少3年。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认可的分子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达到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要求,并有3年以上分子检测经历。认可的分子诊断授权签字人应当达到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执业医师的要求(如:病理医师、遗传咨询师等),并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分子诊断经历。5.1.3岗位描述实验室应至少具有3名专职检验/检查人员。若开展的分子病理项目其样本来源于病变组织或者细胞,实验室应配备具有形态学病理诊断经验的病理医师对样品是否满足检测要求进行判定。若未配备,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样本满足5.4.6的要求。5.1.4新员工入岗前介绍5.1.5培训5.1.6能力评估5.1.7员工表现的评估5.1.8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5.1.9人员记录5.2设施和环境条件5.2.1总则应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如果设置了不同的控制区域,应制定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及合适的警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各工作区域的设置及气流控制等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的要求。适用时,分子病理诊断实验室均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标本前处理区,包括切片区和脱蜡区,用于组织切片、脱蜡处理、水化、染色等。脱蜡、水化及染色应在通风设施中进行。高通量测序(NGS)实验室应依据使用的技术平台、开展的检验项目和工作量进行工作区设置,宜包括杂交捕获区、文库制备区、文库质控区、测序区、数据分析及存贮区等。基于肿瘤组织和血液的检测应视检测内容合理分区。每个工作区域应有充足空间以保证:—各区所需功能设施设备的放置,例如:生物安全柜、离心机和冰箱等设备;—样品处置符合分析前、后样品分区放置;仪器放置符合维修和操作要求;—交叉污染的控制。CNAS-GL050:2021第5页共9页2021年06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5.2.2实验室和办公设施实验室各分区应配置消毒装置,如固定和移动紫外线灯。紫外线灯的波长为254nm,照射距离为60~90cm,照射时间应能满足实验室防“基因/核酸”污染要求,并有紫外灯有效性监测措施。样品制备区应配置生物安全柜,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设洗眼装置,必要时设紧急喷淋装置;操作呼吸道等样本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时,制备区宜设置为负压,核心工作区与缓冲间的压差不宜小于10Pa。5.2.3储存设施5.2.4员工设施5.2.5患者样品采集设施5.2.6设施维护和环境条件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各区内配备的仪器设备、工作服、防护用品、清洁用具和文具用品等应专区专用并易于区分,以防止交叉污染。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工作区进行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及去污染。应依据所用分析设备和实验过程的要求,制定环境因素控制要求并记录,如:温湿度、震动、噪音、光线等。失控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并记录。扩增仪、测序仪等重要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应依据用途(如:RNA检测用水),制定适宜的水质标准(如:应除RNase),并定期检测。分子检验各工作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记。进入基因扩增实验室各工作区应按照单一方向进行,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如为二代测序,进入各工作区应按照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打断区→杂交捕获区→扩增区(I、II)→文库构建及质控区→测序区→分析区单一方向进行。5.3实验室设备、试剂和耗材5.3.1设备5.3.1.1总则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选择标准及采购程序。分子病理诊断实验室组织标本前处理区的设备通常应包括切片机、裱片机、电热恒温箱、脱蜡缸、水化缸等。5.3.1.2设备验收试验5.3.1.3设备使用说明5.3.1.4设备校准和计量学溯源应按国家法规要求对《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设备进行检定。应进行外部校准的设备,如果符合检测目的和要求,可按制造商校准程序进行。应至少对分析设备的加样系统、检测系统和温控系统进行校准(适用时)。应定期对加样器、温湿度度计、基因扩增仪、测序仪、核酸检测仪、恒温设备、CNAS-GL050:2021第6页共9页2021年06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离心机和生物安全柜等进行校准,生物信息软件应定期更新。5.3.1.5设备维护和维修5.3.1.6设备不良事件报告5.3.1.7设备记录5.3.2试剂和耗材5.3.2.1总则实验室应建立试剂和关键耗材(如离心管、带滤芯的吸头)的选择标准、采购及验收程序,相应程序中应有明确的判断符合性的方法和质量标准。5.3.2.2试剂和耗材—接收和储存5.3.2.3试剂和耗材—验收试验实验室应对新批号或同一批号不同货运号的试剂和关键耗材进行验收,验收试验至少应包括:—外观检查:肉眼可看出的,如包装完整性、有效期等;—性能验证:实验室应根据不同检测项目制定新批号或同一批号不同货运号的试剂和关键耗材的性能验证方案,选择适宜的方式对检验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性能参数进行验证。例如:留样再测。具体请参见CNAS-GL039:2019。5.3.2.4试剂和耗材—库存管理5.3.2.5试剂和耗材—使用说明5.3.2.6试剂和耗材—不良事件报告5.3.2.7试剂和耗材—记录5.4检验前过程5.4.1总则5.4.2提供给患者和用户的信息5.4.3申请单信息5.4.4原始样品采集和处理5.4.4.1总则5.4.4.2采集前活动的指导5.4.4.3采集活动的指导应规定分子诊断样品留取的具体要求,如:—使用无DNase和/或无RNase的一次性密闭容器;—正确使用抗凝管:通常全血和骨髓样品应进行抗凝处理,EDTA和枸橼酸盐为首选抗凝剂,不得使用肝素抗凝;—用于RNA(如HCVRNA)扩增检测的血样品宜进行抗凝处理,并尽快分离血浆,以避免RNA的降解;如未作抗凝处理,则宜尽快分离血清。—分泌物、鼻/咽拭子、手术和穿刺标本、血液、痰液、肺泡灌洗液、胸水、腹水、尿液等各种样品留取的注意事项等。CNAS-GL050:2021第7页共9页2021年06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5.4.5样品运送5.4.6样品接收基于组织/细胞学形态基础的分子病理项目在检测前应由具有病理诊断资质的医师确认样品是否满足检测要求并记录,例如:—样本来源是否与申请一致—样本若为病变组织,应明确样本病变性质,是否与原病理诊断一致;—有无出血、坏死、和不利于核酸检测的前处理(例如:含HCL的脱钙液处理);—标本中病变细胞(如肿瘤细胞)的总量和比例是否达到检测要求,若未达,是否需要浓缩等;5.4.7检验前处理、准备和储存样品应尽快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储存,以尽可能减少核酸降解。超长期储存后的标本,使用前应再次评估标本的完整性。检测样品若为组织,应采用10%中性缓冲的福尔马林固定,固定液的量和固定时间应符合检测要求。5.5检验过程5.5.1检验程序的选择、验证和确认5.5.1.1总则分子病理诊断实验室应根据病理诊断的需求选择并实施必要的检验程序。例如:乳腺癌分子病理检测应至少包括HER2扩增;肺癌分子病理检测应至少包括EGFR突变、ALK重排、ROS1重排等。5.5.1.2检验程序验证在常规使用前,实验室应对未加修改而使用的已确认的分子诊断检验程序进行独立验证,验证方案的制定可参见CNAS-GL039《分子诊断检验程序性能验证指南》。方法学验证宜针对不同标本类型和不同的样本量进行。应使用验证过的核酸提取和纯化方法,必要时进行核酸定量,提取的核酸量应保证检测需要。对产前检验,在完成分子诊断前应保留备份培养物并跟踪监测分析准确性;在检验胎儿标本前,应检验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突变状态,宜由同一实验室检验;如有足够的标本,应从两份不同标本中提取DNA进行双份检验。实验室应了解检验方法受母体细胞污染的影响,应有程序评估并减少这种影响。组织病理ISH或FISH的结果判读应结合组织形态学结果,应有明确和统一的ISH或FISH阳性信号的标准,首选采用国际通用的评分标准,或采用本实验室的确立建立阳性阈值。5.5.1.3检验程序的确认5.5.1.4被测量值的测量不确定度5.5.2生物参考区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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