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实施CNAS-GI00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GuidanceforInspectionBodyAccreditationinTestingandCommissioningforHigh-SpeedRailwayField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GI004:2019第1页共19页2019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实施目录前言............................................................................21目的与适用范围..................................................................32引用文件........................................................................33术语及定义......................................................................34认可条件.......................................................................45认可范围........................................................................76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10CNAS-GI004:2019第2页共19页2019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实施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旨在指导检验机构识别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的检验、检测项目或活动,更好地指导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申请认可。CNAS-GI004:2019第3页共19页2019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实施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1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指导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识别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的检验、检测项目或活动、开展申请认可的工作,特编制此指南。1.2本文件仅适用于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认可。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ISO/IEC导则2《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2.2ISO/IEC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ISO/IEC17020:2012)2.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ISO/IEC17025:2017)2.5CNAS-GI01《检验机构认可指南》2.6《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4号)2.7Q/CR47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技术规范》2.8TB/T10761-2013《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2.9铁建设[2012]107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2.10铁总办[2013]107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3术语及定义3.1检测(Testing)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引自ISO/IEC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测通常是指对高速铁路依据相关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操作并得出数据的活动(例如:使用仪器设备,按规定的程序给出数据或给出对应指标性判断的操作。)3.2检验(Inspection)对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审查,或对其设计的审查,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引自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通常是指对高速铁路在检测和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对特定要求或通用要求符合性的活动。(例如:通过方案制定、专业分析、计算、系统评价等专业技能检验CNAS-GI004:2019第4页共19页2019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实施和提供客观证据,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活动。)3.3高速铁路(HighSpeedRailway)高速铁路为新建设计开行250km/h(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km/h的客运专线铁路。3.4联调联试(TestingandCommissioning)采用测试列车和相关检测设备,对高速铁路各系统的功能、性能、状态和系统间匹配关系进行综合检测、验证、调整和优化,使整体系统达到设计要求。3.5运行试验(TrialRunTesting)按试验或实际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演练,验证是否具备开通运营条件。3.6测试列车(TestTrain)用于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的检测列车、测试动车组、综合检测列车。3.7检测列车(InspectionTrain)由机车牵引的轨道检查车、接触网检测车、电务试验车等专业检测车组成的列车。3.8综合检测列车(ComprehensiveInspectionTrain)安装多专业检测系统的动车组。3.9测试动车组(TestElectricalMultipleUnit)除综合检测列车以外的,根据测试需求采用的其他试验动车组。4认可条件4.1机构4.1.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应公正地实施。联调联试活动不应受母体组织、关联公司、监管部门、客户的影响,也不应受检验项目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组织的影响。4.1.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工务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客运服务、振动噪声、安全保障、运输组织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实力,并应按照CNAS-CL01的要求通过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相关项目参数认可。4.1.3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建立联调联试质量体系程序化文件,对高速铁路联调联试评价过程进行控制。控制的要素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1)检验检测现场的相关信息;(2)具体的分析思路和工作程序(或制定作业指导书、大纲);(3)检验检测过程及记录;(4)计算分析过程;CNAS-GI004:2019第5页共19页2019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实施(5)总结报告。4.1.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具备足够数量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检验人员,且能力范围和职责经过确认和授权。4.1.5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学术交流等机制,促进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4.1.6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配置相关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所申请的联调联试检验项目测试与评价等工作的要求。4.1.7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具有丰富的在高速铁路系统检测工作经历,或从事过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活动。4.2人员4.2.1检验机构应在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各检验项目分别配置一般不少于5名检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监督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不少于25人,且相关检验经验不少于3年。4.2.2从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4.2.3从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的人员应熟悉铁路系统检测数据采集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能对采集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准确度进行专业判断,具备所申请领域的检测、分析和判断的能力。4.2.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相关检验经验不少于3年,具备调动相应技术资源的条件。4.2.5授权签字人除满足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外,还应在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负责岗位上任职,或经过机构特别授权,具备3条及以上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工作经历。4.2.6从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的检验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经过机构特别授权,并具备2条及以上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工作经历。4.3设备4.3.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配置对应检验内容的测试设备。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必备的设备分为车载测试设备和地面测试设备。车载测试设备包括轨道几何状态检测系统、轨道综合刚度检测系统、车辆动力学检测系统、接触网检测系统、通信检测系统、轨旁信号设备状态检测系统、列车空气动力学检测系统、路基探地雷达、运行试验检测系统等设备。地面测试设备包括轨道结构动力性能检测系统、道岔动力性能检测系统、路基及过渡段动力性能检测系统、桥梁动力性能检测系统、隧道气动效应检测系统、牵引供电检测系统、客运服务信息检测系统、综合接地检测系统、电磁环境检测系统、振动噪声检测系统、屏蔽门/安全门检测系统、风雨雪及异物侵限检测系统、综合视频监控检测系统、地震预警检测系统等设备。车载测试设备如CNAS-GI004:2019第6页共19页2019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实施采用搭载方式,应保证设备与车辆安装的稳固性和安全性。4.3.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应在认可周期内由检验机构独立支配,且应在投入使用前校准,测量应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检验机构应建立确保结果有效性或准确性的程序,同时保留相关证据。4.3.3检验机构应对大型、复杂、精密的检测设备制定操作规程。4.3.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车载检测系统搭载的测试列车可以使用检测列车、综合检测列车、测试动车组等。4.4分包4.4.1通常情况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任务包括合同涉及的检测内容。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任何一部分时,应分包给具有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相应检验活动的机构。当分包涉及检测内容时,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的检测机构。4.4.2检验机构在进行分包前,应记录和保留分包方能力的详细调查记录,并需得到客户书面的同意。4.5检验方法4.5.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根据具体的线路工况、车辆类型、设计速度等条件,依据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制定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检验作业指导书(或大纲)。内容至少应包括:(1)线路、设施和设备基本情况;(2)检验目的和范围;(3)检验所用的测试列车和检测设备;(4)测试检验内容;(5)系统整体联调或子系统检验使用的检测方法;(6)评判标准;(7)人员组织和检验活动的分工;(8)检验活动的初步计划。4.5.2在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对高速铁路系统进行联调联试整体系统性检验时,应当进行的检验内容通常包括:(1)轨道检测检验;(2)路基检测检验;(3)桥梁检测检验;(4)隧道检测检验;(5)电力牵引供电检测检验;CNAS-GI004:2019第7页共19页2019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实施(6)通信检测检验;(7)信号检测检验;(8)客运服务信息系统检测检验;(9)综合接地检测检验;(10)噪声、振动和电磁环境检测检验;(11)屏蔽门/安全门检测检验;(12)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检测检验;(13)运行试验检验。4.5.3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对高速铁路系统进行整体联调或各系统检验时,应当进行的评价内容通常包括:(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各系统性能、状态和系统间匹配关系符合性评价;(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各系统功能符合性分析和评价;(3)安全运营的判断;(4)综合性评价(包含是否符合线路设计和运营的要求等)。4.5.4测试方法原则上采用标准方法,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推荐的方法。采用非标的测试方法或自制的测试方法应经过方法确认。5认可范围5.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领域及检验活动类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领域的检验对象为高速铁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