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C-038-2017 《关于依据CNAS-CC01对认证机构人员能力管理实施评审的认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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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38:2017第1页共13页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1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07月01日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关于依据CNAS-CC01对认证机构人员能力管理实施评审的认可说明1目的和适用范围1.1本文件旨在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CNAS-CC01:2015(ISO/IEC17021-1:2015)中“第7章资源要求”实施认可评审的一致性,并指导申请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理解认可规范要求;同时,也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第6章”有关要求做出进一步补充说明。1.2本文件适用于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2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3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2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G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IAFMD10:2013《依据ISO/IEC17021:2011对认证机构能力管理的评审》3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术语适用于本文件。4评审认证机构人员能力管理4.1评审认证机构的人员能力管理国际认可论坛(IAF)发布的强制性文件IAFMD10:2013《依据ISO/IEC17021:2011对认证机构能力管理的评审》对认可机构提出了依据CNAS-CC01(ISO/IEC17021)对认证机构的人员能力管理实施评审的要求。作为IAF成员,CNAS遵照实施IAF强制文件的要求。注1:虽然IAFMD10针对ISO/IEC17021:2011第7章制定,但相关内容配合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38:2017第2页共13页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1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07月01日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ISO/IEC17021-1:2015(即CNAS-CC01:2015)仍然适用;IAFMD10的参考译文见附录A。4.2CNAS对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人员能力管理的评审4.2.1当认证机构提出初次或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申请时,CNAS将评审认证机构拟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人员能力管理。注2:CNAS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见CNAS-RC01的附录A和CNAS-TRC-012等文件。4.2.1.1在对认证机构实施初次或扩大认证业务范围评审时,针对认证机构申请的每个认证业务范围,CNAS按照认证机构能力分析评价系统的有关规定,从技术领域分析、承担每项职能的人员能力准则(至少包括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附录A中所阐述的承担三项认证职能的人员)的制定、初始能力评价、培训需求分析、培训实施及结果以及相应人员的能力证实等方面实施评审,判断认证机构是否具备该类别的管理能力。CNAS在评审中还将关注认证机构对其内部认证过程运行监视的管理人员、参与维护公正性机制的人员、实施内审的人员、以及评价和监视人员能力的人员是否确定能力准则及管理效果,以及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人员能力的后续监视要求和能力提高的途径与方法等。注3: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实施每项职能的人员能力要求详见特定管理体系认可准则,如CNAS-CC12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3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2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等。注4:评审中CNAS将登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验证认证机构的审核员相关经历信息。4.2.1.2认证机构通过分析,将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不同类别划分为一个技术领域时,CNAS将关注技术领域内的各类别间差异性分析及针对这种差异性确定人员特定能力的情况。4.2.1.3对拟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进行人员能力分析是认证机构的职责。其中,对认证业务范围内的技术领域划分和人员能力评价准则的制定是相辅相成的,认证机构之间的具体做法可能体现自身的特点。在实施评审时,CNAS将关注技术领域的划分与人员能力评价准则的协调、一致性。4.2.1.4在对认证机构所制定的能力准则(包括审核员的初始资格准则)实施评审时,CNAS将重点关注能力评价准则是否考虑了不同管理体系、不同技术领域的风险级别、不同专业技术特点、不同职责等因素,以及能力评价准则与能力证实方法的协调、一致性。注5:如果在初次认可评审中发现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能力准则低于CNAS–GC01等指南文件中建议的内容,CNAS将重点评审人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38:2017第3页共13页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1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07月01日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重点验证通过认证机构评价的人员能力是否满足所承担职能的要求;在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中发现类似情况时,CNAS对扩范围所涉及人员能力管理的评审,必要时,还将参考认证机构对该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已获认可范围内人员能力管理的效果。4.2.1.5在办公室评审时,CNAS抽查有关人员档案,系统地评审本文4.2.1.1至4.2.1.4中的有关内容,必要时,抽取这些人员参与认证审核活动的档案,验证认证机构人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在抽查审核档案时,针对档案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CNAS对其能力评价过程实施评审,验证认证机构人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如果对认证机构人员能力评价结果有疑问,CNAS可采用面谈等方式,进一步验证认证机构人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4.2.2当实施监督评审和复评时,CNAS将抽样评审认证机构已获得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人员能力管理,以验证其人员能力管理活动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行。注6:监督评审和复评发现认证机构已运行的人员能力准则低于CNAS–GC01等指南文件中建议的内容,CNAS将关注机构人员能力管理持续运行的效果(如:能力准则是否发生更改及对更改的控制、以及通过评价的人员能力是否满足所承担职能的要求)。注7:评审中CNAS将登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抽取一定数量的审核员,验证认证机构审核员相关经历信息。4.2.2.1评审的重点是关注认证机构的人员能力管理的变化情况,主要如下:a)在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CNAS将按照认证机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的规定,对新进的认证人员、晋级人员、专业能力扩展人员等的初始能力评价过程实施评审。b)在获得CNAS认可的某一大类中,认证机构对于该大类中的某一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中类或小类,可通过提高审核人员自身能力或者引进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人员,并按照其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的规定对该中类或小类进行专业能力评定,CNAS将按照其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的规定,对审核人员能力评价过程实施评审。c)在获得CNAS认可的某一大类中,当认证机构出现支持该大类审核员的调离或者专业能力评定不能满足要求,而不能支持该大类时,CNAS将关注认证机构是否及时缩小已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以及所采取的后续措施是否有效。4.2.2.2在办公室评审中,CNAS通常采用以下方法评价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人员能力管理。a)方法一:抽查相关人员档案,CNAS按照本文4.2.2.1中的内容实施评审,必要时,抽取这些人员参与认证审核活动的档案,验证认证机构人员能力管理持续有效。如果对认证机构人员能力评价结果有疑问时,CNAS可采用面谈等方式,进一步验证认证机构人员能力管理持续有效。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38:2017第4页共13页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1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07月01日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b)方法二:抽查审核档案,针对档案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CNAS对其能力评价过程实施评审,验证人员能力管理持续有效。同时CNAS还将按照本文4.2.2.1的相关内容评审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管理的符合性。4.2.3当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人员能力要求发生变化或者其他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对已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评审。当认可准则中对认证机构的人员能力要求发生变化、或其他要求变化涉及认证机构能力管理、业务范围管理时,可能会造成认证机构能力评价准则、部分业务范围和技术领域识别,部分认证业务范围风险等级划分发生变化的情况。CNAS将就认证机构如何依据上述要求的变化对技术领域分析以及能力评价准则进行必要的调整实施评审。4.2.3.1当认可准则中对人员能力管理的要求发生实质性变化时,评审中将关注认证机构是否依据认可准则要求调整自身的人员能力评价准则,并依据新修订的能力准则对上述变化所涉及的认证职能人员进行重新评价。在能力准则变更引起的重新评价中,更关注对准则变化部分要求的评价,对准则要求延续或未调整的部分可以利用以往有效的评价信息。重新评价的内容可以包括:复核这些工作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所承担的该业务范围的认证职能的绩效,以及针对准则变化部分所实施专项培训的效果等。CNAS将抽取一定数量的已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对相应人员能力评价过程实施评审,重点关注人员能力评价过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将评审认证机构证实人员能力的方法(如评价有关人员以往认证审核工作的有效性、考试、面谈、见证等)的合理性和能力证实的有效性。例如:CNAS-CC121(ISO/IEC17021-2)的实施对参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人员能力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认证机构需要配套修订EMS领域人员能力评价准则并完成人员能力评价和能力保持的更新。4.2.3.2当涉及人员能力管理或业务范围管理的其他要求变更,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评价过程及评价结果的有效性没有实质影响时,CNAS将按照4.2.2.1及4.2.2.2实施评审,无需对认证机构确定人员能力评价准则的过程重复评审。例如:上报认证数据的业务范围分类代码调整引起部分认证活动的分类代码被识别到其他大类中,认证机构只要保证技术领域分析和能力管理结果有效,并不要求认证机构重新进行能力评价工作,对代码调整引起已认可的认证活动可能超出原有认可证书附件范围的情况,CNAS将复核认证机构汇总提出的业务信息换发认可证书附件。4.2.3.3CNAS完成已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评审后,如果涉及到已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发生变化,CNAS将为认证机构换发认可证书附件。4.2.4当认证机构在人员能力管理过程中利用来自本机构以外的人员评价结论时,CNAS将评审认证机构如何利用外部评价信息完成人员能力评价和管理,包括:a)如果其他获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已经对某个人做出过能力评价(如:该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38:2017第5页共13页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1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07月01日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人员曾经为其他认证机构服务),并且认证机构能获得完整的评价记录,那么外部评价结论和评价信息可以作为认证机构人员能力评价的输入。但是,认证机构仍然应依据自身的能力评价准则进行人员能力评价和管理,不能直接采用其他认证机构的评价结论。b)通过国家统一的认证人员注册(认证)、或获得经CNAS认可的人员认证机构依据CNAS-CC03进行的人员认证,可以作为人员能力证明。但是,认证机构需要识别自身确定的能力准则与人员认证方案(如:注册准则等)在覆盖范围、评价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对于认证机构自身能力准则中没有被人员认证方案覆盖的内容,认证机构仍然应进行评价和控制。c)其他未经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对人员的评价结论,不能作为满足全部或部分能力评价准则的直接证据;认证机构可以在验证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将相关信息作为人员能力评价的输入。4.3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第6章“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原则”的说明4.3.1通用要求CNAS在对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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