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日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CNAS-CL01-S02“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SchemeforEnergyStar®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S02:2022第1页共7页2022年10月1日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CNAS作为美国环保署(EPA)认可的合作机构,为促进相关的认可实验室获得EPA的注册,成为“能源之星”指定实验室,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依据美国环保署(EPA)“能源之星”计划对实验室的要求以及EPA“能源之星”计划对认可机构的要求制定,是CNAS对“能源之星”实验室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与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认可。本文件是CNAS针对“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所做的补充,是认可规范文件的一部分。本文件包含1个资料性附录:《本文件准则部分条款与CNAS-CL01条款对照表》。本文件代替CNAS-CL01-S02:2018《“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本次修订是根据EPA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的EPA《指令2021-01“能源之星”实验室技术要求的实施》而进行的相应修改。CNAS-CL01-S02:2022第2页共7页2022年10月1日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1范围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申请或维持美国环保署(EPA)“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认可活动。申请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的范围应在EPA“能源之星”计划认可实验室申请表(ApplicationforRecognitionofAccreditedLaboratoriesbyEPAundertheENERGYSTAR®Program)的范围内。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于本文件。EPA“能源之星”实验室计划对认可机构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andCriteriaforRecognitionofAccreditationBodiesfortheENERGYSTAR®LaboratoryProgram)EPA“能源之星”计划对认可实验室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andCriteriaforRecognitionofAccreditedLaboratoriesbyEPAundertheENERGYSTAR®Program)EPA指令2021-01“能源之星”实验室技术要求的实施(DirectiveNo.2021-01ImplementationofRequirementsforENERGYSTARLaboratories)3认可补充要求规则部分(R)R.1认可条件申请认可的“能源之星”实验室应按CNAS-CL01(ISO/IEC17025)要求运行,并满足CNAS所有相关认可要求。R.2认可申请R.2.1实验室申请“能源之星”检测能力时,需提交实验室认可申请书(CNAS-AL01)中所列的相关材料;R.2.2实验室应使用EPA发布的最新有效的“能源之星”检测标准申请认可。实验室申请认可时应提供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制定的作业指导书对应一览表。必要时,CNAS可要求实验室提交作业指导书;R.2.3当能源之星检测标准需引用其他标准开展检测时,其引用标准也应获得认可;当能源之星检测标准中部分内容不涉及检测要求,仅有特定章节或条款规定其检测方法时,“项目/参数”栏内应给出具体检测参数或项目,并在“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CNAS-CL01-S02:2022第3页共7页2022年10月1日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编号(含年号)”栏中注明检测标准的条款或章节号。R.3认可流程R.3.1“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评审和批准)与其他CNAS实验室认可的流程相同。R.3.2初次评审和扩大认可范围(包括认可变更中新增的内容)评审时,评审组应对被测对象所涉及的所有参数逐项确认,并尽可能采用现场试验或测量审核(盲样测试)的方式。R.3.3评审组在认可过程中发现“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存在需要进行澄清或解释的技术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给CNAS的项目负责人。R.3.4项目负责人应把评审组和实验室反馈的信息记录在系统中,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固定联络人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EPA。R.3.5实验室应积极跟踪“能源之星”相关标准的变更情况,并按照“能源之星”规定的过渡要求和时限完成标准变更。R.3.6评审组需提交的报审材料包括实验室评审报告(CNAS-PD14/11)以及实验室申请时提交的与“能源之星”相关的材料。R.3.7CNAS在网站上公布经CNAS认可的“能源之星”实验室有关信息,包括:1)实验室名称、地址以及电话号码;2)实验室联系人;3)认可生效日期;4)认可有效期;5)认可范围。R.3.8监督评审时,应对获认可的“能源之星”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能力进行评审。R.4认可状态变更R.4.1当实验室提交给EPA的“能源之星”实验室注册申请被EPA拒绝,或实验室“能源之星”注册资格被EPA暂停或撤销时,实验室应立即通知CNAS,并至少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向CNAS申请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R.4.2实验室获得EPA注册资格后,如“能源之星”认可状态发生变化(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等),应立即向EPA报备。实验室在认可资格有效期到期前,应及时将能源之星认可资格的维持和延续情况提交给EPA。注:EPA联系方式为Certification@energystar.gov。R.5权利和义务R.5.1CNAS的权利和义务1)CNAS按照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开展认可活动。2)CNAS将维持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签约机构的地位。如果互认地位变化,CNAS将在30天内书面通知EPA。3)CNAS将对“能源之星”评审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EPA对“能源之星”实CNAS-CL01-S02:2022第4页共7页2022年10月1日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验室的要求。CNAS只委派已参加“能源之星”培训的评审员承担“能源之星”评审任务。当EPA对实验室和认可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时,CNAS将及时对评审员进行培训。4)必要时,CNAS将参加EPA的会议,向EPA通报“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的状况,包括常见的不符合以及与认可实验室相关的其他问题。5)CNAS持续跟踪EPA发布的产品目录和对测试方法的要求,并在网站上公布。6)CNAS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将在30天内通告EPA:a)法律地位、商业地位、组织或所有权;b)组织和管理,如:关键管理人员c)政策或程序(适当时);d)地址;e)人员、设施、工作环境或其他资源重大变化;f)其他类似的可能影响CNAS能力、认可活动范围、与EPA“能源之星”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等的情况。7)CNAS将向EPA反映有关“能源之星”测试程序的问题以获得解决办法。8)CNAS在被要求时,将向EPA提供实验室认可信息的电子版,包括:a)认可生效日期;b)认可有效期;c)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标准;d)承担“能源之星”检测方法的人员名单。9)如认可的“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状态发生变化,CNAS将及时书面通知EPA,并在CNAS网站上公示。10)如EPA要求,CNAS将向其提供“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评审信息,包括纠正措施实施计划以及不符合项整改信息。11)CNAS允许EPA见证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评审。R.5.2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1)当实验室获得EPA注册后,应及时书面通知CNAS,并明确注册范围与CNAS认可的“能源之星”计划检测能力范围是否相同。不同时应指出差异之处。当EPA对实验室的注册状态进行调整后,实验室应及时通知CNAS。2)当EPA对实验室数据及报告产生质疑时,实验室应及时通知CNAS。3)当实验室发现有关“能源之星”计划检测方法中存在有待澄清的技术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CNAS及EPA。4)允许CNAS应EPA要求向其提供“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评审报告、纠正措施和认可状态等认可相关信息;5)实验室应同意EPA人员或其委托人员在需要时以观察员身份见证现场评审活动;CNAS-CL01-S02:2022第5页共7页2022年10月1日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6)实验室应遵守EPA的各项政策要求,包括常见问题解答、技术指令要求和其他技术指南。准则部分(C)C.1实验室应制定文件以保持公正性,保证管理层和员工不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会影响工作质量的不正当的压力。实验室应建立处理干预检测结果情况的报告和反馈机制。C.2实验室应建立组织机构图。该组织机构图应展示员工的职责、权限,以及负责管理、操作、核查检测结果的所有人员之间的内在关系,以防止出现干扰工作质量的情况。C.3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中应有阐明质量目标、承诺和操作程序的政策;C.4实验室应雇用受过所需教育和培训的有经验的人员实施“能源之星”相关项目的检测。C.5实验室应定期评价实施“能源之星”检测项目的人员道德水平,并记录评价结果。C.6实验室应配备检测“能源之星”相关项目所需的设施、环境和设备。C.7实验室应制定每项申请的“能源之星”检测方法的作业指导书,该作业指导书应详细说明如何利用实验室的设施、装置、设备和人员进行检测。实验室应持续跟踪“能源之星”检测标准的变化。C.8实验室应在检测开始前与客户就检测完成后对样品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实验室不应随意处理样品。C.9实验室的质量监控计划应包括所开展的“能源之星”检测项目。实验室除满足CNAS有关能力验证的要求外,还应满足EPA规定的能力验证要求。在CNAS现场评审中,实验室应提供参加EPA指定能力验证活动情况及结果的相关信息。C.10“能源之星”检测报告应包含样品的照片,照片应清晰显示样品的具体识别信息,如产品序列号或制造信息标识。如果能源之星产品规范中要求产品需要附带相关文件,如安装说明等,实验室应将此类文件的副本作为检测报告的附件。指南部分(G)G.1“能源之星”实验室在EPA注册指南获得CNAS认可的“能源之星”实验室,在CNAS网站上的“获认可机构”栏内的“能源之星实验室”栏查询确认后,可向EPA申请注册。注册时,实验室需填写EPA“能源之星”计划认可实验室申请表(ApplicationforRecognitionofAccreditedLaboratoriesbyEPAundertheENERGYSTAR®Program),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详情见EPA“能源之星”网站。G.2“能源之星”实验室申请条件G.2.1实验室需为每项“能源之星”检测方法分别制定实验室检测程序,详细说明如何使用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开展检测。1)有政策建立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及操作程序;CNAS-CL01-S02:2022第6页共7页2022年10月1日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2)雇用有经验的员工,并接受过检测工作所需的教育及培训;3)自身拥有开展检测所需的设施及检测设备;4)确保检测设备准确度及校准状态,并保存校准记录;5)保存原始观察结果、检测测试数据及计算的记录;6)确保实验室管理层及员工不受来自内部或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压力的影响。G.2.2实验室需持续保证产品检测的公正性,可通过与CNAS-CL01(ISO/IEC17025)的符合性来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组织机构图表明员工职责和权限,负责管理、操作、检测结果核查的人员间的内在关系,并确保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工作质量的影响;2)内部审核的日期、审核发现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3)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4)原始记录包含充分的信息以确保检测结果可复现,并注有检测员工姓名;5)有实验室员工定期参加并通过职业道德和符合性审核的证据;6)实验室建立报告和反馈机制、处理任何可能对检测结果施加不当干预的情况的证明。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