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崇阳钒工业污染物排放内控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区域内钒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总铬、六价铬、钒、总砷和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2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镏和滴定法GB747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5-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11893-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度法GB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11896-89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4920-85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比色法GB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66-87水质总铬的测定GB7467-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度法GB7468-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度法GB746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7133-1997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HJ/T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GB7471-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GB7475-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00-2005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3-2007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4673-93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03-1995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56-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30-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钒工业企业指以钒渣、石煤或含钒固废等为原料生产NH4VO3、V2O3、V2O5等钒产品的企业。3.2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指:(1)以焙烧、浸出、沉淀和熔化为主要工序的V2O5生产工艺与装置;(2)以焙烧、浸出、沉淀和还原为主要工序的V2O3生产工艺与装置;(3)以焙烧、浸出、沉淀和干燥为主要工序的NH4VO3生产工艺与装置;(4)与这些生产工艺有关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等装置。3.3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钒工业生产企业及生产设施。3.4新建企业4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钒工业建设项目。3.5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3.7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8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状态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9排气量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3.10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产生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53.11过量空气系数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3.12企业边界指钒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自201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自2010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703化学需氧量(CODcr)1004硫化物1.05氨氮406总氮457总磷1.58氯化物(以cr计)5009石油类1010总镉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1总铬1.512六价格0.513钒2.0614总砷0.515总汞0.05单位产品蕨排水量,m3/t(V2O5)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503化学需氧量(CODcr)804硫化物1.05氨氮256总氮307总磷1.08氯化物(以cr计)3009石油类510总镉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1总铬1.512六价格0.513钒1.014总砷0.215总汞0.03单位产品蕨排水量,m3/t(V2O5)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1.4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区域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7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303化学需氧量(CODcr)504硫化物1.05氨氮156总氮207总磷0.58氯化物(以cr计)2009石油类110总镉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1总铬1.512六价格0.513钒1.014总砷0.115总汞0.01单位产品蕨排水量,m3/t(V2O5)3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1.5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要求或不同行业的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8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Q总P基=·P实(1)∑Yi·Q基式中:P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3;Yi——第i种产品产量,t;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P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Yi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2.2自201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2.3自2010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9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生产过程工艺或工序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1原料预处理破碎、筛分、混配料、球磨、制球、原料输送等装置及料仓—120———车间或生产投放排气筒2焙烧焙烧炉/窑850120100—653沉淀沉淀池/罐———45—4熔化(制取V2O3)熔化炉850100———5干燥(制取V2O3)干燥炉/窑850100———6还原(制取V2O3)还原炉/窑850100———7熟料输送及贮运熟料仓、卸料点等—100———8其他—120———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V2O3)150000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生产过程工艺或工序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1原料预处理破碎、筛分、混配料、球磨、制球、原料输送等装置及料仓—80———车间或生产投放排气筒2焙烧焙烧炉/窑7008080—503沉淀沉淀池/罐———40—4熔化(制取V2O3)熔化炉70050———5干燥(制取V2O3)干燥炉/窑70050———6还原(制取V2O3)还原炉/窑70050———7熟料输送及贮运熟料仓、卸料点等—50———8其他—80———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V2O3)130000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中。4.2.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610规定的限值。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最高浓度限值监控点1二氧化硫0.3企业边界2颗粒物0.83氯化氢0.154硫酸雾1.05氯气0.34.2.5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防止和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净化后的气体由不低于50m高排气筒排放。4.2.6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民用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2.5高建筑物的规定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5m以上。4.2.7炉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6,实测炉窑的大气污染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11定,安装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