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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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育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第四条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减少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五条审计机构对企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核对银行帐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二)货币资金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帐,作到日清月结;(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帐与总帐,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第六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帐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四)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六)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帐帐、帐实一致;(七)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八)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及时入帐。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应收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帐目等职务是否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二)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回货款;(三)采用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用现销制;(四)是否根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产成品减少的原始凭证;(五)是否根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及时办理销售货款的入帐手续;(六)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及时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帐;(七)应收帐款的坏帐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八)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离,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第八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二)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帐,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帐和总帐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口、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及回收期;咨询部门或其他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位或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书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二)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审批;(三)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收投资企业行使了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四)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五)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六)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帐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七)股票和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帐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帐实是否相符。第十条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入调查;(三)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购入与转让;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四)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入帐;(五)是否对每期摊销和期末余额定期进行复核,查明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六)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帐。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流动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二)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三)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及时入帐;(四)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动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企业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二)举债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三)债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帐,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四)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资本金的投入、增资、减资、转让以及企业在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分配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四)是否根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及时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帐,其后发生的增资、减资变动是否及时地记入明细帐与备查簿中;(五)是否对资本金的筹集、存留、增减情况和股利、红利的分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正确,是否加强了对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对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实现的盈利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配,盈余公积的提留是否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分配,专户记录,不混在一起;(三)盈余公积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经董事会授权批准,用公积金发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四)是否对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等帐户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是否正确评价资本的增值。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销售计划是否以正确、可靠的市场预测和销货合同为依据,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指标计算是否准确并保持先进合理水平,是否与其他计划保持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衔接,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二)销货合同签订是否由专人负责,签订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所签合同是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三)是否在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严格划有分关部门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的权限及职责,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四)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销货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和正确;(五)是否建立、健全产品发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其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和收回;(六)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财会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恰当地选用结算方式及时进行款项结算并确保结算的正确无误;(七)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帐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财务处理。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对企业产品成本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成本预测的依据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二)产品成本计划是否与利润、销售、生产等项计划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相互衔接、协调,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并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三)是否建立成本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形成纵横相连的成本控制网络;(四)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严格、准确计量验收,健全原始记录和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定额;(五)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是否都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所有的原始记录是否由专人复核;(六)是否正确研究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费用归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计算方法。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对企业期间费用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期间费用项目开支计划、预算、定额,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将计划、预算和定额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二)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请,财会部门对照开支标准、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开支;(三)使用经费的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会部门的审查、稽核、记帐是否由不同人分管;(四)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经开支部门、单位主管人员审批,财会部门审核无误;(五)经审核后的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及时、正确入帐,并于期末全部结转“本年利润”帐户;(六)是否通过检查费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揭示差异,分析原因,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利润形成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事先编制年度利润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实施措施;利润计划控制的依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学,计算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二)利润形成是否有严格、合理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三)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是否负责日常核算和期末结帐的审核,财会部门是否按规定的会计组织核算程序,及时、正确地进行帐务处理,并核查其执行情况。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利润分配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分工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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