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洗钱内控制度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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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第五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第二节机构职能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及省银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以上工作应指定专人完成。1、提请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负责落实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内容。2、指导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并有记录。3、通过会议、集中培训和文件通知的形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4、监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5、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内审情况;②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③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涉及可疑交易的识别情况;④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⑤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5、按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反洗钱工作信息①反洗钱内部内控制度建设情况;②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③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第八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在开展客户营销,以及在客户开户、客户交易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①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和辨别能力。②公司各营业部、总部交易客服部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电话通知结算风控部,由结算风控部进行填报,不可瞒报、漏报。结算风控部在大额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公司反洗钱岗,可疑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公司反洗钱岗。③各营业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依法填报反洗钱工作报表,当期有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的须报公司财务部复核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如无上述情况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空表。④自觉接受检查小组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⑤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积极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活动。⑥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第三章内部控制基本内容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客户开户实名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客户开户业务管理细则》,公司客户服务部人员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各业务一线开发人员应注意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第十条自然人申请开户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开户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客户的影像资料。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一条机构申请开户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开户人出具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开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文件,对开户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对客户出具的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开户代理人的影像资料。第十二条对于客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客户在《期货经纪合同》指定条款中填写清楚,并将客户填写项目与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第十三条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据《期货经纪合同》,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开户专员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第十五条中间介绍业务商各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IB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完成客户身份识别措施,采集并留存客户的影像资料。公司开户专员对营业部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后,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存档。第十六条公司开户专员应对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进行审查,核对《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开户申请表》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与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确保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投资者事后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公司要重新核对。第十七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期货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公司应及时提醒客户更新身份证件,并将更新后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客户拒绝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应中止为客户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公司已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二十条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其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仍存有怀疑的;(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二十一条总部交易客服部、各营业部开户专员负责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内部报告流程为:(一)开户专员发现客户身份可疑时,应及时通知业务一线工作小组,并于发现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二)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认客户身份可疑的,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每季度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第二节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二)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期货交易,然后迅速销户;(三)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四)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五)客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明显的频繁对倒行为;(六)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发现其他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四条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五条公司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总部结算部结算员、各营业部反洗钱岗负责客户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工作。客户可疑交易内部报告流程为:(一)总部结算部结算员、各营业部反洗钱岗发现可疑交易,应马上报告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工作,并于发现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二)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认为可疑交易的,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涉的可疑行为的报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司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第三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第二十九条对于新开户的客户,开户专员应在开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低风险客户。具体标准见《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暂行标准指引》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信息,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第四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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