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齐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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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机构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报告中的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征价。在本机构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本咨询文章纯属本机构及研究员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操作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本报告版权归齐鲁证券所有。1《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2006年8月2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起正式发布执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详细规定了标的证券范围,设定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担保比例。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以下是重要条款解读:1、融资期限券商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2、保证金比例融资和融券的保证金比例都不能低于50%。3、担保帐户维持比例客户在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后,必须提供担保账户,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4、融券卖出的价格限制部分投资者一直担心融券业务开户后,会加速机构做空股票的动力,扩大市场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在《细则》中对此有一定防范,明确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齐鲁证券QILUSECURITIES快速应对编号:KSYD-060821(2)研究发展中心Research&DevelopmentCenter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机构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报告中的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征价。在本机构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本咨询文章纯属本机构及研究员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操作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本报告版权归齐鲁证券所有。25、融资融券的最大规模而当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资余额降低至可流通市值的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6、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并未公布试点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在《细则》中对可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有范围限定:首先须上市交易满三个月;其次在股票规模上限定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此外还有过去三个月内换手率、涨跌幅、波动幅度等方面表现异常的股票不能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等规定。据悉,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先后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本次《细则》发布后,交易所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但《细则》未涉及客户融资融券的利率问题,试点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也将另行公布。(投资策略部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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