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8日市场策略快速反应《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及其市场影响简评黄顺祥86-0755-82960074huangsx@ccs.com.cn贾祖国86-0755-82940792jiazg@ccs.com.cn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高票通过了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对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及其市场影响做简要评析。一、《证券法》修订简评新修订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从内容上看,本次通过的新《证券法》在许多方面做了大幅修改,例如对于《证券法》适用范围的扩展、对于证券发行人责任的收严、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人诚信义务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监管范围的扩展、对于证券监管部门准司法权的扩张等等。其中,值得我们重点关注,或对未来市场走势将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条:1.新修订的《证券法》为稳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分业经营方面保留了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但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近些年,随着经济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银保证融合、混业经营逐步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但在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法制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仍不成熟。因此新修订的《证券法》既保留了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又为稳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预计今后一段时期,银保证之间的业务交叉融合范围将逐步放开,相互之间业务将逐步渗透。短期来看,证券业由于在资本规模与竞争实力上与银行、保险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可能会受到一定冲击。2.新修订的《证券法》对现有证券单一现货交易做出了更正,明确规定“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这为今后发展期货、期权等其他交易方式打开了通道。不过,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还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如,关于期货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的设计,关于做空机制的监管等等。从目前迹象看,在大部分重点公司股改基本完成后,管理层推出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品种可能性较大,时间很可能在06年下半年。3.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拓宽合法资金入市渠道做出了明确规定。原《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这些限制性规定做出了明确修改,如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就为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尤其是目前股改进程中的大股东增持行为及银行系基金的入市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市场行业研究敬请阅读末页的重要说明Page2资金面的改善。4.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券商今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建立市场做空机制打开了通道。原《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第一百四十二条中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为券商今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打开了通道。应该说,禁止融资融券交易对于抑制我国证券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的加快,完全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流动性的提升;二是由于做空机制的缺失加剧了证券市场风险。因此,适当开放融资融券交易,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流动性提高;还有利于丰富市场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风险,使投资者能够建立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组合。当然,这一业务的具体推出还有待于管理层出台更为详细的规定,在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券商可能会在研究、技术、人才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但不会开展此项业务。由于目前市场仍比较低迷且处于股改的关键时期,而做空机制的推出短期内对市场可能会带来冲击,因此这一业务的推出应该是06年下半年以后的事。二、《公司法》修订简评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现行《公司法》与现实经济活动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修改完善现行公司法的任务显得越来越迫切。新修订的公司法共13章219条,同原公司法相比,修改后的公司法相比原法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调整:1.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1)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三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出资额的规定。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在两年内缴足。在现有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上,增加知识产权、股权为出资方式,同时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行业研究敬请阅读末页的重要说明Page3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我们认为这几项的修改遵循使公司设立更加便利、门槛更加降低这么一个原则。放弃了不必要的管制,公司设立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这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也更符合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规律,体现了鼓励投资、增进经济活力的立法意图。2.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做出新的安排。“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我们认为这一条款为股份的推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股份的退出有法可依,有利于社会资本的流动,提高资本的运行效率。3.注重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1)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例如:“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业研究敬请阅读末页的重要说明Page4我们认为着较为有效地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对各方利益予以均衡保护。4.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更为规范和有章可循。三、《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对市场走势的影响《证券法》、《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其修订草案顺利通过,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无疑是长期利好。但短期来看,其对市场影响应该是中性的,理由如下:一是这两部法律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落实尚须时日,能否落实到实处更是有待观察。特别是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等方面的法律性规定能否落到实处,投资者心存疑虑,因为从以往的市场发展历程中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政策法规的落实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二是这两部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早已被市场所知,并没有超出预期之处,其利好效应已被市场提前消化。三是部分修订后的内容短期内对市场甚至会带来一定冲击,如股指期货、做空机制的推出等,在目前市场偏弱的情况下,这些利空因素影响甚至会有所放大。四是决定当前市场运行的最根本因素——宏观经济及企业盈利基本面仍处于下降趋势中,而股改进入攻坚阶段后对市场的刺激作用也在逐步递减,在此背景下市场难以有所作为。因此,我们认为对《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应以长远眼光看待,随着06年后正式实施并逐步落实,其对市场发展的促进作用将逐步得以体现。但短期来看,投资者仍应主要从宏观经济、行业景气、企业盈利、股票估值及股改进程等基本面角度出发去把握市场运行趋势及投资机会。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报告中的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征价。我公司及其雇员对使用本报告及其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概不负责。我公司或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所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本报告版权归招商证券所有。